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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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摘要:

近年来出现的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题的法规、政策、活动及话题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之后,关于社会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为我国目前许多行业都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体,其中,建筑业的90%都是进城务工人员。

改善他(她)们的社会处境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方式就是成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本文就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简介和主张。

近年来出现的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题的法规、政策、活动及话题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之后,关于社会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为我国目前许多行业都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体,其中建筑业的90%都是进城务工人员。

电视剧《民工》热播之后,“进城务工人员维权问题”更是成了社会谈论的热门话题,该剧故事情节以鞠广大爷俩进城打工为主线,反映进城务工人员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经历和面对的一些永远难忘的艰辛历程:

一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让进城务工人员陷入困窘生活;二是进城务工人员付出心血为城市建设致伤、致残却无法获得工资保障。

它唤起了全社会为“关心弱势群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处境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的活动很快行动起来了,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方式就是成立进城务工人员工法律援助机构,本文就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问题提出我的一点见解和主张。

一、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是唯一直接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体命名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它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所以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进城务工人员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进城务工人员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特别是成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和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急需专门成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成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上形成关心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协助社会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可行性方案,开拓创新,依法加大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具体建议为:

1、设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同时设立并公开进城务工人员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接待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求助事项。

2、简化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办理程序。

对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遵循“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采取诉讼或先行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快速办理,方便当事人。

3、放宽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条件。

对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法援案件在范围上放宽,做到应援尽援。

对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伤害赔偿、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放宽经济状况审查,特别是对外地进城务工人员不要有偏见。

4、构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网络。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5、加强法律宣传,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大型的法律咨询活动,现场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服务。

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当前建设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存在困难的原因分析

法律援助是政府或司法等行政部门的职责。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成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大事。

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更是举步维艰,部分进城务工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均产生了不利影响,所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或司法行政部门成立了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在建设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其原因如下:

1、进城务工人员知识有限,自身素质偏低。

虽然对劳动、人身安全和防范措施普遍看重,在权益遭受侵害后,也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在具体维权法律程序和方法上却陷入茫然,不知道请求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法律援助,还有“进城务工人员地位卑微”的古老思想在进城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领导的思想意识里根深蒂固。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有的是文盲。

因为城市与农村各方面的差别都比较大,无论是出行,还是购物,都需要识字。

不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来到城市就像面对一个陌生的世界,只能是手足无措,可能连一个乘车问题就难以解决,更何况其他问题呢?

其次,进城务工人员有的是孕妇、残疾人和体弱有病者,因为他们不能进行独立生活。

进城务工就是为了工作,是给别人提供劳动或服务,而孕妇、残疾人和体弱有病者,由于身体的原因,往往需要的是得到别人的照顾。

另外,还有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是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

按照劳动法规定,这类人群已属于退休阶段,其身体条件各方面都已大不如前,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大都是年轻力壮的青年,老年人进城很难找到工作,只会给家人带来经济上的负担和情感上的担忧。

同时,低于法定就业年龄(即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发生劳动争议,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规的支持,这是国家明文禁止的。

2、用人单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极其普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单方面变更、停止执行有关劳动合同。

克扣、拖欠工资、单位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现象非常普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长年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进城务工人员占到50%以上,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单位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差,所以需要予以法律援助的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存在,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相当繁重,很难及时为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3、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机制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并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和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大量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但这些条件的具备并非是一促而就的。

4、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及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有些还专横跋扈,有些虽然懂一点法律知识但也视法律于不顾,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制约力度薄弱,这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构成了冲击性的负面影响。

在《法律援助条例》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但实践中相关部门配合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有力的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5、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大,《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然而进城务工人员知道的比较少。

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了解的不多。

四、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的对策建议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组织机构,对于它的建设和发展,此前没有规律可循,也没有成功经验可讨,在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困难是难免的,我们必须集思广益,千方百计的研究对策:

1、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经常与劳动和企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其帮助把用人单位组织起来,定期给用人单位的领导传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防患于未然。

2、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应由政府牵头,整合资源,成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领导协调小组”,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法院、公安、检察院、司法局、建委、劳动、安监、教育、卫生、农工办、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规划统筹,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全权负责研究协调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与法律援助中的所有政策问题,协助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此类问题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具体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工作由法律援助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办理。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要加大查办进城务工人员集中行业领域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要与安监部门形成预防进城务工人员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合力。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维权法律意识。

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从资金上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多提供支持。

工商、保险、劳动、建设、审计部门也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监控机制。

认真严格依法办事,严厉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加快发展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当前很重要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众体,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扰解难。

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分享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业,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5、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科持本领和法制观念。

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社会特殊群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

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违法犯罪),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快发展,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也只有这样,让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

综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提出和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是有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的,对金城武的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而间接促进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

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现正处于初级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全国各个地方必然要全面铺开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那是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所欣慰的,更是所有进城务工人员所欣慰的,让我们共同期盼那一天能够早日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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