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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秩序整顿方案

房地产秩序整顿方案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

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一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

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行为。

要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鼓励外来有实力和良好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晋级、降级的审批条件。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审批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用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

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程序。

房地产企业申请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否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35%,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和相同的比例执行资本金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备案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监制并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订立合同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向购房人明示,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展销活动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市建设、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办理完房产转移登记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自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地产涉及的权属问题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登记人出具登记证明。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当事人未申请抵押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市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

一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对外出租。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活动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当事人合法证件。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

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三租赁房屋经登记备案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可作为场所合法的凭证;若用于居住,其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凭证之一。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所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租赁登记手续。

对未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的当事人,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加强党务公开暨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根据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区开展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服务群众为目的,以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操作为核心,以加强党务公开为契机,统筹推进其他公开,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省会城市中心城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发展原则。

围绕城管执法中心工作大局,提高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调动全局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和监督党务及各项事务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快速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是注重实效原则。

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真实、全面、及时公开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建立反馈和沟通机制,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是统筹推进原则。

在不断完善深入党务公开的基础上,推进其他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四是积极稳妥原则。

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有序展开。

要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建立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机制,使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落实,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满意度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加强。

二、活动安排

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总体上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5月中旬前)。

组织学习《中共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全区开展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意见》和区委副书记国承彦同志的讲话及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制度规定。

研究制定我局《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传达全区加强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对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必要性的、紧迫性的认识。

第二阶段:

全面实施(5月中旬至10月底)。

围绕公开目录、确定方式、建立制度、整改反馈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根据上级党委制定所属党组织的公开目录,按照公开程序实施公开。

二是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便捷、实用的公开方式实施公开。

三是建立健全例行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保障各类公开工作规范运作。

四是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公开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整改情况。

通过开展活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局成立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完善公开载体、公开制度和公开档案,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

(二)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营造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局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公开工作与促进城管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以公开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公开活动任务落到实处。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建设目标

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运用现代物流的方式,建立新型乡村流通网络,改善乡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便捷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基本方针: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

农家店建设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企业长效发展与农民受益相结合。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大力发展农主要内容:

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乡村延伸。

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家店乡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

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等。

村级农家店以零售为主,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兴办或改造连锁农家店二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三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具体建设方式:

一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乡村投资建设。

即企业自愿相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保证措施

(一)认真执行上级扶持政策。

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302号该通知明确规定:

对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固定投资贷款。

其他地区贴息率不超过2%。

对每个乡镇农家店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助3000元。

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补助标准分别增加800元。

市将按照资金扶持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每个农家店

(二)实行配套扶持政策。

1认真落实上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各项扶持政策及措施,对拨付的扶持资金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2为扶持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由信用社向农家店提供新建与改造工程小额贷款,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

3开办企业符合招商引资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农家店证照的过程中。

要本着办理优先、收费优惠的原则。

工商部门对乡镇超市、村级农家店登记办照只收工本费,不收管理费。

国税、地税在税收上要按规定给予优惠。

信用社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优先提供贷款,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其经营顺利进行。

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要求及计划安排

(一)农家店建设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

经营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村级店铺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二)实施步骤。

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制订方案阶段年上旬采取不同形式,大力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市场建设氛围,让全市流通企业了解、配合工程建设的实施,同时按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落实试点阶段年上旬对全市物流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全市流通企业基本情况,全市每个乡镇选择2家企业进行试点。

第三阶段为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阶段年中、下旬按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先在乡镇办建立超市进行连锁配送,后试点村级农家店启动,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启动运行。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年严格按照有关管理标准,健全机制,规范运作,迎接上级的验收和复查。

五、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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