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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第七部分服装使用说明

第七部分服装的使用说明

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传递如何正确、安全使用该产品的信息工具。

服装使用说明通常表现为产品的标志、标签,以及产品包装中的吊牌、说明书等。

消费者在市场上选购服装产品时,一般先通过服装产品的吊牌、耐久性标签等使用说明来了解其品牌、价格、面料的成份及含量、规格尺寸、洗涤方法等相关信息。

目前我国服装销售市场上的情况来看,服装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选用的面料、辅料类型也越来越丰富,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通过产品的外观或手感来获得产品的真实信息。

因此只有通过国家标准来规范、统一标注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地保护。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章回体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一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我国不少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及代理商对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哪些必须标注、其标注的形式及安放位置等都不太清楚,造成我国服装销售市场上产品使用说明的标注情况比较混乱,给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以及国家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抽查带来很多不便。

所以在1998年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和GB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GB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服装产品必须有:

服装标志、吊牌和衣服上耐久标签(俗称洗水唛)。

一、服装使用说明的内容

在我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服装产品,包括进口和外销转内销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标注。

完整的服装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11项:

产品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熨烫方法、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使用期限、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类别。

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有的无厂址;有的无商品名称;有的无号型规格;有的无原料和成分或标注有误;有的品牌无产品质量等级;有的无产品执行标准;有的无洗涤方法;有的无耐久性标签。

(一)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国产服装产品的标注:

服装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并且要具体、明确。

而不能仅仅标注办事处、加工厂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服装产品的的标注:

应当用中文标明该服装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除标明原产地外,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

进口服装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其一责任承担者。

注:

贴牌(俗称代加工)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

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

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俗称加工贸易。

3、我国的台湾省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服装产品目前暂时参照进口产品处理,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也必须标注原产地(地区名称)。

目的:

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

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有利于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

(二)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其真实属性。

如果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服装产品的名称已有规定的,使用者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服装产品名称,如:

西服、西裤、衬衫、大衣、羽绒服、茄克衫、运动服、裙子、T恤衫、上衣、羊毛衫等具体名称;若某些服装产品的名称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还没有规定,使用者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不宜笼统地标注为:

男装、女装、外套、上装、下装、童装,或单衫、单衣、棉褛和“奇特名称”来标注。

另外也不能用企业的商标、货号来代替。

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

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也不能不标产品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

(三)产品号型和规格(耐久性标签内容)

产品号型或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

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

1、机织面料制作的服装(包括针织套装和针织外套):

必须按标准规定标明号、型(即人体身高、胸围或腰围及体型代号)和体型分类。

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

例:

165/84A、170/88B等。

儿童服装号型标志不带体型分类代号。

2、针织内衣:

号:

指人体的身高,以cm为单位表示;型:

指产品本身的胸围、腰围(请注意与机织服装的“型”的含义区别),以cm为单位表示。

例如:

175/100表示针织服装产品本身胸围(或腰围)为100cm,适合人体身高为175cm者穿着。

针织服装没有体型分类,所以无需标注体型分类。

3、普通羊毛衫产品标注产品本身的胸围或裤子规格(以cm为单位)。

紧身衣标注适穿范围。

4、不规范的服装号型标注。

仅用字母或数字标注,例如“L、M、S”;“42、46”或“9、10、11”等均为不规范的表示法,对消费者选购服装造成困难,应予以纠正。

如果在规范标注的基础上,再辅以其他标法还是可以的。

(四)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耐久性标签内容)

纺织纤维种类及其含量的标志是纺织品质最为重要的组成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在购买纺织品时的关注点。

根据市场调查发现,目前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一些服装产品的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成份及其含量的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1)用外文或用外来语标注纤维名称。

如Tencel、Model、莱卡、天丝尼龙、亚克力纤维等;

2)用纺织纤维的生产工艺类型来标注纤维名称。

如人造丝、人造棉、精梳羊毛、七孔纤维、丝光棉、中空纤维等;

3)仅标注纤维大类的名称。

如化纤、聚酯纤维、合成纤维、毛、麻、真丝等。

这些不规范的标注内容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服装产品时难以辩认出产品的真实成分,使得不法商贩可以乘机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另外,不少服装产品的成份及其含量的标注不准确,如“全棉”、“全毛”等模糊概念,给市场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服装产品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的标注以我国纺织行业标准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作为依据,主要技术规定:

纤维成份及其含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定性说明产品的纤维原料是什么;二是必须定量说明每一种纤维的具体量,允许误差是多少;三是要明确纤维含量的标识方法。

1、纺织品纤维名称

由于语言、文化、历史等原因,对于同一种纤维,不同国家、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纤维名称与纤维不能一一对应,如同一种纤维对应多个名称,例如,粘胶和人造棉实际是指同一种纤维;或者一个名称对应多种纤维,例如蚕丝,实际可以对应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等三种纤维。

滥用纤维名称和术语,任意标注会导致纤维名称的混乱,统一纺织品的纤维名称是非常重要的。

技术层面的要求一般容易达成,但商业需要产生的标新立异给消费者制造了不小的麻烦。

1)天然纤维

根据天然纤维的来源或组成规定了纺织用天然纤维的名称和定义,分为动物纤维、植物纤维。

下述名称及其定义与国家与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和定义是一致的,熟悉它们有助于我们在选购服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面料。

纤维类别

简称

英文名称

植物纤维

(纤维素纤维)

cotton

苎麻

ramie

亚麻

flax或linen

动物纤维

(蛋白质纤维)

桑蚕丝

mulberrysilk

柞蚕丝

tussahsilk

羊毛

wool

山羊绒

cashmere

马海毛

mohair

牦牛毛

yakwool

兔毛

rabbitwool

2)化学纤维

GB/T4146规定了工业生产的各种化学纤维的名称。

标准规定了学名、简称、一般名称。

在流通流域常用的是简称。

下面是常用的化学纤维简称的中英文对照。

纤维种类

简称

英文名称

再生纤维

粘纤(粘胶)

viscose

醋纤

acetate

莫代尔

Modal

绿塞(莱赛尔)

Lyocell

大豆纤维

牛奶纤维

合成纤维

铜氨纤维

cupro

涤纶

polyester

锦纶

polyamide或nylon

腈纶

acrylic

丙纶

polypropylene

维纶

polyvinylalcohol或vinylal

氯纶

polyvinylchloride

氨纶

polycarbaminate

莱卡

lycra

3)皮革和毛皮

种类

简称

皮革

山羊皮

绵羊皮

牛皮

猪皮

毛皮

貂皮

狐狸皮

2、纤维含量标注要求

标准中第5.4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1)单一原料产品:

如100%棉、纯棉、纯棉;(或100%桑蚕丝、100%腈纶、100%山羊皮等)。

2)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混纺产品:

如:

a)85%锦纶15%粘纤;

b)92%醋纤

4%粘纤

4%氨纶

或92%醋纤,

8%其他纤维

3)带有里料的服装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如果面料和面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如:

例1:

面料:

纯毛(100%羊毛)

里料:

100%涤纶

例2面料:

73.5%棉

26.5%桑蚕丝

里料:

80%涤纶

20%醋纤

4)含有填充物的服装产品应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如填充物为羽绒时,还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

例1:

面料:

60%涤纶,40%棉

里料:

100%涤纶

填充物:

100%涤纶

例2:

外套:

65%棉/35%涤纶

填充物:

100%桑蚕丝

例3:

面料:

60%棉,40%涤纶

里料:

100%涤纶

填充物:

100%灰鸭绒

含绒量:

90%

充绒量:

200g

5)服装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织物(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构成时,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不超过整个服装表面积15%)可以不标。

例1:

身:

100%棉

袖:

100%羊毛

例2:

前片:

65%羊毛/35%涤纶

其余:

100%羊毛

6)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没有标明服装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种纤维的具体含量;

纤维名称与服装中的所含的纤维不符;

同件服装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目的: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是有关纺织品的法规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承担着维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

美国早在上世纪初就对纺织品标签立法。

1998年,我国对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有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在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标识应当符合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

凡是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服装及纺织制品,均属于不合格产品,应受到工商行政或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五)洗涤熨烫方法(耐久性标签内容)

根据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的规定。

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和水洗后干燥。

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的标注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一些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上的图形符号不符合GB/T8685—1988的规定,部分内销服装产品上的洗涤图形采用的是外销服装的规定内容;

2)有些企业随意改变部分洗涤图形符号的说明内容,使其与标准不相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3)不少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上标注了干洗符号,但未标注“使用洗涤剂的类型”;

4)还有一些洗涤标签上竟然同时标注两种互相矛盾的洗涤图形符号。

标准中明确规定,服装产品的洗涤方法应严格按照《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规定的图形符号进行表述,并可以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但洗涤方法不能仅用文字表示,必须标注相应的图形符号。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例:

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规定中的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也不能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表示,可以使用简单的文字和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

如:

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等。

内容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干燥。

使用说明的基本图形符号

序号

名称

图形符号

说明

中文

英文

1

水洗

Washing

用洗涤槽表示,包括机洗和手洗

2

氯漂

Chlorine-based

bleaching

用等边三角形表示

3

熨烫

Ironingand

pressing

用熨斗表示

4

干洗

Drycleaning

用圆形表示

5

水洗后干燥

Dryingafter

washing

用正方形或悬挂的衣服表示

应按GB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也就是说,标准规定洗涤方法必须采用GB/T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

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的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

在图形符号上加“×”号,意思就是不要或禁止使用该符号所规定的方法。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GB/T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也不能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表示,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炼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

如:

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于、不可搓洗、刷洗、整件刷洗、反面熨烫、湿熨烫、远离热源。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干洗图形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加字母“P”表示可使用部分(part)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含氟干洗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1、水洗图形符号

用洗涤槽表示,包括机洗和手洗。

图形符号表示:

洗涤槽中的数字表示洗涤温度,洗涤槽下面的横线表示洗衣机的机械动作须缓和。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编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图形符号

说明

101

最高水温:

95℃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102

(1)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并报送。

最高水温:

95℃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机械运转:

缓和

(一)安全评价的内涵甩干或拧干:

小心

103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节 安全预评价最高水温:

7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4

安全评价的原理可归纳为四个基本原理,即相关性原理、类推原理、惯性原理和量变到质变原理。

最高水温:

6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5

最高水温:

60℃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06

最高水温:

5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7

最高水温:

50℃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08

最高水温:

4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9

最高水温:

40℃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10

最高水温:

3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11

最高水温:

30℃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12

手洗,不可机洗,

用手轻轻揉搓、冲洗

最高水温:

40℃

洗涤时间:

113

不可拧干

114

不可水洗

2、氯漂

在水洗之前、水洗过程中或水洗之后,在水溶液中使用漂白剂以提高洁白度及去除污渍。

(漂洗可分为氧漂和氯漂。

氧漂是利用双氧水的氧化作用来破坏染料结构,达到褪色和增白的目的;氯漂是利用次氯酸钠的氧化作用来破坏染料结构,从而达到褪色和增白的目的)。

例:

标有“不能氯漂”字样的衣服,多为颜色艳丽,布料染色爱掉色的衣服,否则衣服就会洗花了。

图形符号表示:

用等边三角形表示。

氯漂图形符号

编号

图形符号

说明

201

可以氯漂

202

不可氯漂

3、熨烫

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在服装上进行熨烫,以恢复基形态和外观。

图形符号表示:

用熨斗来表示。

 

熨烫图形符号

编号

图形符号

说明

301

熨斗底板最高温度:

200℃

302

熨斗底板最高温度:

150℃

303

熨斗底板最高温度:

110℃

304

垫布熨烫

305

蒸汽熨烫

306

不可熨烫

4、干洗

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纺织品或服装,包括必要的去除污渍、冲洗、脱水、干燥。

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包括P代表的所有溶剂;加字母“P”表示可使用部分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三氟三氯乙烷和白酒精)。

 

干洗图形符号

编号

图形符号

说明

401

常规干洗

402

缓和干洗

403

不可干洗

5、水洗后干燥

在水洗后,将服装上残留的水份去除,包括机器甩干、手工拧干和直接滴干(不宜甩干或拧干的)。

水洗后干燥图形符号

编号

图形符号

说明

501

以正方形和内切圆表示转笼翻转干燥

502

不可转笼翻转干燥

503

悬挂晾干

504

滴干

505

平摊干燥

506

阴干

(六)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的编号,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

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FZ/T73007-2002针织运动服

FZ代表纺织行业标准

T代表推荐性标准

73007代表标准编号,在这里是针织运动服

2002代表标准发布开始实施的年份

GB/T2660-1999衬衫。

GB/T2662-1999棉服装。

GB/T2664-2001男西服、大衣。

GB/T2665-2001女西服、大衣。

GB/T2666-2001男、女西裤。

GB/T18132-2000丝绸服装。

GB/T8878-2002棉针织内衣

GB/T14272一2002羽绒服装。

QB/T1615-1997皮革服装。

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73007-2002针织运动服

FZ/T73008-2002针织T恤衫

FZ/T81004-2003连衣裙、裙套

FZ/T81006-2007牛仔服装

FZ/T81007-2003单、夹服装

FZ/T81008-2004茄克衫

FZ/T81010-2001风雨衣。

FZ/T81003-2003儿童服装、学生装

Q/OAGE001-2003(企业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

(七)产品质量等级

我国服装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规定了产品的不同质量等级。

比如,我国在服装产品标准中一般以产品的质量缺陷是否存在,以及这些质量缺陷的轻重程度为依据,把服装产品的质量等级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服装生产企业必须在服装出厂前,按照相应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确定服装产品的质量等级,只有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八)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规定: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其形式常用的有两种:

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性或生产与包装物的特点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九)安全技术类别

1、安全技术分类:

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用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和装饰材料等四类

A类(婴幼儿用品):

供年龄在2岁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

如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

B类(直接接触皮肤用品):

在穿着或使用时,其大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如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裙、夏裤、袜子、床单等)。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

在穿着或使用时,不直接接触皮肤或其小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毛衣、外衣、裙裤、填充物等)。

D类(装饰材料):

用于装饰的产品(如桌布、窗帘、地毯等)。

2、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项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7.5

4.0~9.0

 

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异味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禁用

(1)甲醛含量:

含甲醛的织物在穿着时,部分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甲醛含量超过一定限度时,轻者会出现红肿、发痒等皮肤多种过敏症状,多分布在胸、背、肩、肘弯、大腿及脚部等;重者连续咳嗽,可能引发气管炎、免疫能力下降,肝、肺功能异常等。

四类纺织品容易含甲醛 :

免烫服装;时髦的牛仔衣裤;儿童服装;是在人造板家具中存放的服装。

如何预防:

甲醛主要来自廉价的染料和助剂,因此尽量不要购买进行过抗皱处理的服装;购买童装尽量选择图案上的印花不要很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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