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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绪言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各种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收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的效果。

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目标管理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分公司、项目部,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总公司质安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织实施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小组”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公司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

如果有分公司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

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各分公司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总公司公司质安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

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10条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第1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

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2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3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上报总公司质安部备案。

第14条分公司管理者不得违章指挥,操作者不得违规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规作业,执行互相监督制。

第15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电子版本可以到总公司质安部拷贝)。

第16条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7条每月定期由总公司质安部负责人和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8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9条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临时用电、用水管理及消防设施

第20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专职电工完成。

3、施工现场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采用五蕊电缆线,改变四蕊电缆外加一根线的替代做法。

  4、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配电系统按总配电→分配电→开关箱设置并实行两级漏电保护。

总箱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设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相匹配,箱内有电源隔离开关。

  5、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6、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7、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8、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9、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10、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11、现场有专职电工,负责巡视检查维修记录,专用设备应有接线标识

第21条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必须配有施工过程中临时消火栓用水。

4、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5、楼层零时下水时必须使用零时下水管道,不得使用建筑排水系统

第22条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时现场必须留有消防车进入和行驶的道路,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防火通道。

2、临时办公室内备有报警电话、内部值班员名单、电箱和灭火器材分布图。

3、在应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4、同一场所应选用一种灭火器,灭火器的状态失效或有限期过后,应及时更换或补充。

5、每个工作层面按面积大小,有效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同时,对施工现场吸烟者,应制定规定,直接进行处罚。

第五章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第23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上岗证,同时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必须上交总公司质安部备案存档。

第24条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第25条施工人员必须预先进行身体检查。

凡是酒后及不舍应高空作业疾病的不得上操作台作业。

第26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第27条施工现场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出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有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工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运,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第28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第29条门架立杆离墙净距不宜大于150mm;大于150mm时应采取内挑架板或其他离口防护的安全措施。

第30条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倾角宜为45~60度,宽度宜为4~8米。

第31条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不闭合(一字型、槽型)脚手架的两端应增设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米。

第32条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钢管上严禁打孔;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第33条脚手架高度超过10m时,上下层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外侧应设置抛撑与地面拉结牢固。

第34条脚手架的跨距为1.8m和0.9m两种,荷载较大的是采用0.9m,一般采用1.8m。

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35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36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37条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制木梯。

不得以木架子代替脚手架登高作业。

 

第六章成品保护

第38条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第39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第40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第41条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第42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第43条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章装修改造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第44条装修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室外、幕墙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第45条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施工前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46条分公司必须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47条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隔离。

第48条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49条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住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施工人员的临时住宿。

第50条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而改变、挪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第51条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

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工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第52条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53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必须立即断电。

第54条开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八章安全事故上报管理

第55条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的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对予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总公司发生轻伤事故的,由项目部会同责任单位/班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第56条重伤事故由总公司会同分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第57条死亡事故由总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58条一般的非伤亡事故,由总公司质安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分公司配合总公司质安部、工程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59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的非伤亡事故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交总公司相关部门。

第60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第61条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列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61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总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第九章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62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全体职工需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63条分公司级教育:

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总公司安全工作特点;安全防护有关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对所有员工进行施工作业前安全教育。

第64条总公司级教育:

总公司质安部根据各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每季度召开一次对分公司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教育会议。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65条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它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是企业生命线。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达到“强化管理,职责分明,严肃法规,消灭违章”的要求

第66条分公司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总公司有关部门认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金50~500元。

第67条分公司相关人员在施工中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防止避免了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总公司分别给予奖金100~1000元。

第68条分公司相关人员对于总公司管理人员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及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做出贡献的,给予奖金50~500元。

第69条发生伤亡事故,对其分公司主要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同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70条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及格的处500~2000元罚款。

第71条施工现场、秤班组、有下列违章情况之一者,处5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没有“五牌一图”和安全生产上岗记录簿不记录者;

2、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安全设施,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

2.1、“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者,或防护设施失灵者;

2.2、塔吊等起重设备没有限位保险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2.3、机械设备没有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2.4、施工现场架设电线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气设备没有接零保护或没有漏电保护装置者;

2.5、物料提升机、塔吊的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者;

2.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作业或起重无专人指挥者;

2.7、脚手架、井架、塔吊、人货两用电梯未经验收,即使用者;

2.8、缺乏防火设备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2.9、

4)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况之一者,罚款如下:

1、阴止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行使职权者,;罚款50~100元/次;

2、操作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强令职工冒险者,罚款100元/次;

3、施工现场管理赃、乱、差的工地,罚项目经理200~500元/次‘

4、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不接受,不服管理者,罚当事人200~500元/次;

5、其它违章指挥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罚。

第72条对进入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者,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扣者,罚款10元/次;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者,罚款20元/次;

3、井字架吊篮上下乘人者,罚乘者每人100元/次;

4、井字架吊篮上下乘人,卷杨机司机,罚款200元/次;

5、上楼层翻越脚手架者,每人罚款20元/次;

6、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而冒险作业者,每人罚20元/次;

7、非专职电工,擅自动用电所者,罚款100元/次;

8、特种工种无上岗证操作者,罚款100元/次;

9、建筑机械无上岗证操作者,罚款50元/次;

10、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许可,擅自拆除现场安全防护2、设施或装置者,每人罚款50元/次;

11、饮酒后上班作业者,罚款100元/次;

12、穿高跟硬底鞋作业者,罚款20元/次

13、穿背心或赤膊作业者,罚款20元/次;

14、施工现场用电炉烧水烧饭者,罚款50元/次;

15、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指导者,罚款100元/次

16、其它违章操作者,根据具体情况的酌情处罚。

第73条总公司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大检查中,对现场管理较好,表现突出的项目部予以奖励,对现场管理较差,不合格项目部,予以处罚,处罚按奖励同等执行。

第74条奖罚办法: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一经发现违章可当即兑现,并开具事故隐患整改单,勒令其限期整改,也可经调查取证后,由总公司财务部办理。

对创优奖励部份,奖励可在工程结算完成后按相关规定每年年底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兑现。

第75条本制度有浙江恒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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