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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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卫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1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抽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内容,要求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2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抽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质量,要求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3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对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诊疗科目、是否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人员、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等开展检查。
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4
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疾控机构、医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任务的单位
抽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重大活动保障等准备和应对各环节各项措施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要求
1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5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3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产品卫生检测
6
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七条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本市审批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取得资质,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是否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是否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等。
对从事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以及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妇幼重大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行为等进行检查督导,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要求。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一级及以上医院
抽查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30-5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8
采供血机构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血站
抽查采供血机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9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督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一级及以上医院
抽查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30-5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10
护理专项检查
《护士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一级及以上医院
1、护士依法执业情况;
2、护理安全和质量、服务;
3、护士队伍建设;
4、护士权利和义务的落实
30%-5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11
医院感染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
1、消毒灭菌情况;
2、医疗废物管理等;
3、医务人员院感防护培训
30-5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12
急诊急救专项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急诊科建设管理规范》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一级及以上医院
1、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2、医护人员急救能力;
3、急诊科人员配置情况;
4、急救设施、设备、流程合理;
5、绿色通道通畅;
6、急救技术开展情况。
30-5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13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一级及以上医院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2、医师“三基”训练;
3、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服务持续改进,病历质量、“三合理”规范和临床路径执行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5、医疗质量控制管理;
6、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2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抽查考试
14
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
抽查协会组织建设和工作运行情况
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15
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
1、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
3、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水质抽样送检
16
公共场所、饮用水、涉水产品专项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场所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1996)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市辖区内游泳场所
1场所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
3、场所是否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3、游泳池水质是否符合《场所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1996)
40%
每年
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水质抽样送检
17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
(一)、
(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市属中小学校
抽查各学校是传染病防控工作及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及要求;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依法执业情况等,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抽检。
15%
每年
1次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