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12223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8.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docx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

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

救助流浪儿童

【标准表述】

[原因]

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主要是

(1)家庭贫困的原因,

(2)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3)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4)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5)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

[总体要求]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1)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3)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

(1)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2)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3)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4)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5)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

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如下措施:

一、立法层面

国务院的《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共同求助的制度,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更完善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多元互动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儿童保护的关键,但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社会与人个共同的责任,因此,在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

《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流浪儿童救助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使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化,但《意见》本身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意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

第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意见》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有的措施还需要细化,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如政府投入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具体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性的保障措施。

例如,应当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资金使用,重建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建立对家庭、监护人等的指导与干预机制。

二、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

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

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

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

”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

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

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

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

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

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标准表述】

[意义]

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在社区生活,既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期盼,希望能够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享有社区服务。

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让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困境]

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的困境

第一,收入水平难以明显提高。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文化水平和技术技能方面处于劣势,职业层次偏重体力付出,大多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职业或者传统的建筑行业的工作,对新兴的技术掌握甚少,缺乏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因而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级专业技术工人的需求,只能在低级劳动力市场徘徊,收入水平难以提高。

第二,没有稳定的居住地。

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聚居在房租低廉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且居住地不稳定。

第三,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

目前,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制度尚未真正落实,受户籍制度、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等多方面的制度排斥,外来农民工及其家庭还不能与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特别是,当他们遭遇工伤、失业、疾病、年老、贫困等生活风险时,无法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援助和保护。

第四,城市归属感低。

由于农民工在职业、居住条件等经济层面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交往、接触的困难又直接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价值认同观念的形成,造成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低。

 

[原则]

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求同存异,相互尊重。

正视农民工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鼓励各地区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务求取得实效。

 

[措施]

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逐步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

一是要逐步将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户籍剥离。

二是推行居住证制度,将居住证视为公民拥有定居权的合法证明,并允许公民自由、方便地获取居住证。

实现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发挥好居住证制度在人口调控、人口管理和人口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三是完善以居住证制为载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的配套政策,逐步扩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内容,最终实现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待遇。

第二,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一是政府部门应开办以提高劳动技能为主的流动人口职业培训和以提高文明素质为主的“市民学校”,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流动人口学校、流动人口图书馆,为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素质创造条件。

第三,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合。

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就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化,即针对流动人口的一切服务和管理最终落实到基层社区。

一方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站建设。

一是逐步改善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站的办公设施,为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二是加强服务站管理员队伍建设,逐步建设一支年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员队伍。

三是为流管服务站提供充足的服务管理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在社区层面组织农民工自管组织和行业协会,并扩大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社会和谐关系。

农民工维权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

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

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

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

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

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

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

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

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措施]

  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

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

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

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

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

  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

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

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

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胡锦涛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胡锦涛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胡锦涛

  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这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

——习近平

  坚持党的原则,怀着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公心办事,这两条对抓好落实工作十分重要。

——习近平

  [目的及任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

  [存在问题]

  专家分析认为,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五大方面:

  第一,管理理念、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转型期的形势不相适应;

  第二,管理体制格局与快速流动的社会成员、快速变动的社会结构,高度复杂化的利益结构和人民的多元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第三,群众利益维护协调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很多缺陷;

  第四,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薄弱,制约性措施欠缺;

  第五,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手段单一,不善于运用柔性、平等对话的方式和经济行政法律综合手段。

  [意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专家总结有以下四方面意义:

  第一,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发挥人民首创精神,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第二,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增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之间的协调性,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地区发展,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才能落实科学发展的统筹兼顾的要求;第四,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

  [原则]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统筹兼顾、动态协调,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立足国情、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措施]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关键在领导,基础在基层,根本在落实。

  [两个转变、五个创新]

  两个转变:

转变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

  创新社会管理,首先是创新管理理念。

一要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改变那些片面地认为社会管理就是单纯“管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

二要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柔性管理、人性化管理,推动社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从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具体做好五方面的创新:

  在管理主体上,要从单纯重视政府作用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

  在管理方式上,要从偏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服务、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更多地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教育、协商、疏导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在管理环节上,要从偏重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使社会管理关口前移。

  在管理手段上,要从偏重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制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

  在管理制度上,要坚持加强源头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动态协调机制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规范、机制和制度体系。

小悦悦事件

【标准表述】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

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

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

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

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

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

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

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

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

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

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

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

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

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

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建议:

  立法应奖惩结合

  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

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

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

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

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

  他国经验

  多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专家称立法需谨慎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

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

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

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

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地沟油事件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我国近期频繁发生的地沟油生产销售的犯罪案件,震惊全国。

其涉及范围之广,生产规模之大,出乎人们的想象。

“地沟油”流入餐桌,很早就已经出现了,虽然我国有关部门经过严厉打击,但“地沟油”事件依然阴魂不散,据有关专家统计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达百万吨级,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地沟油”事件的频繁发生反映了围绕“地沟油”形成的利益链未能从机制上打断。

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沟油”制售从小作坊升级到大工厂,产业分工细化为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地沟油”生意不但打不死,甚至还越做越大。

在餐厨垃圾处理上,我国长期处于“无政府”的状态,这为那些不法商贩提供了大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的空间。

再者,也反映了我国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

 

[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为什么长期以来发生的“地沟油”事件屡打不绝呢?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利益的驱动。

一些黑心经营者将“地沟油”非法贩卖,回馈的利润高达十几甚至几十倍,从而诱使一些人为了利益,昧着自己的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