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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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天津市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央地协同。
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市、区两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天津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作,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反应灵敏、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
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
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分级负责、协调联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统一指挥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由涉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管(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必要协助,或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
(4)坚持整合资源,预防为主。
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实现机构之间、部门之间、省市之间的协同配合。
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市金融稳定,需要本市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天津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1.6预案体系
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两级管理。
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
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成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天津市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建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配合国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市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市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9)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局:
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负责本市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3)天津银保监局:
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4)天津证监局:
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5)市委政法委:
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6)市委宣传部:
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7)市委网信办:
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
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8)市发展改革委:
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9)市国资委:
指导市属法人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因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委:
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1)市信访办:
指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天津市智慧信访信息系统收集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区、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区、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12)市公安局:
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3)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报请财政部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4)市外办:
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
2.4各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
做好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
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
对异常数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结合本市监管实际,重点监测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等)业务活动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本市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风险评估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监测,并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等成员单位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按要求形成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市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风险防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
4.1.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在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分级响应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进展,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4.3.1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在国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并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
4.3.2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二级响应。
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启动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处置工作。
4.3.3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
市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指导做好处置保障。
4.3.4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4指挥协调
市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市领导小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
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属地区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参加。
市委网信办和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和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财政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专家咨询组: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金融专家(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各推荐2名)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处置措施
4.5.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市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4.6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后期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
必要时,成立市级善后工作机构。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5应急保障
5.1设施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5.3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应急演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金融机构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附则
6.1名词解释
(1)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指对本市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2)金融机构:
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