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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刘建宏

澳门大学

2008年3月

*本文由刘建宏教授根据他在澳门法务局“从多角度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研讨会”上所作的特邀佳宾演讲稿整理而成。

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澳门经济的加速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中博彩业的大幅度增长、人口增加,城市化加速,澳门社会经历着重要的社会变迁,但是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负面现象的增长,这些包括离婚率上升,中学生离校人数的上升,犯罪率总体上升,包括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

据法务局统计,1997年至2005年间违犯青少年入案系数由1997年的121家上升至2005的262家,增幅达到两倍(法务局2008)。

2007年经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共计14,748家,2005年增加约4%,其中盗窃,抢劫类的犯罪增加了7%,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升了45%。

检察院移交初级法院立案的青少年教育卷宗从2005年317件上升到2007年的400件,升幅达26%(检察院2007)。

面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社会公众普遍出现了期望政府刑事司法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呼声。

作为一项具体的应对措施,修改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已提上了议事日程。

因为刑事年龄的改变是一项有深远影响的政策改变,法务局自2006年4月起,针对这一议题,积极领导组织了一系列与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及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合作进行的研究项目,力图将这一公共政策的重要改变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

研究项目包括调查分析未成年人的违法现状、澳门青少年的心智发展、与刑事发案相关的重要因素、若干国家地区法律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澳门居民及专家学者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等。

这些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澳门青少年心智成熟度的角度、社会公众感受,及相关领域学者的观点等角度,进行研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

犯罪学的角度则是另一个十分重要的角度。

犯罪学致力于对犯罪现象进行严格的经验研究以达到较深入的理论认识,具体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议题而言,犯罪学可以提供重要的意见:

首先,犯罪学可以提供有深度的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认识和经验证据,关于政策改变可能引起的不同的短期及长期的效果的认识,包括可能出现改变政策期望的正面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从而使我们认识了解既达到预期的正面效果,又避免或减少可能的负面效果的途径。

第二,犯罪学理论的关注点是一系列事件发生发展的全面过程的规律。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理论大视野所观察的复杂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有把它放在理论和经验研究所描述的全面过程中来考察,才能对其意义和作用达到较为深刻的认识。

现代犯罪学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深刻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只有借助这些理论概念和框架,我们对一个环节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政策的效果--才能有全面深入的理解。

第三,在刑事司法实践层次上,犯罪学的理论认识对政策举措提供建议,使我们按照理论揭示的因果过程选定采取政策措施较有效的实践环节,举办具体的实践项目来改变事件的过程,使之朝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总目标的方向变化。

犯罪学的评价研究提供对具体项目各方面的评价,包括项目效果的评价,对我们发展和改善政策举措和项目提供重要的根据,已成为犯罪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的重点在于从犯罪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角度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更改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学术意见。

二、犯罪学的理论观点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导致同一行为从界定为非刑事犯罪转变为刑事犯罪,依照法律,刑事司法部门将对行为人作为执法的反应措施,例如,逮捕行为人,启动刑事调查,起诉、审判、处置等一系列刑事司法过程。

犯罪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的关注点是启动这一系列刑事司法过程与不启动这一系列过程相比较,何种因果关系可能发生,为何产生,及何种效果。

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政策举措,我们首先必须要考虑我们所期望的效果(targetedeffects)是什么,目前我们一个直截了当的期望效果就是使刑罚对14岁以上16岁以下可能及已经犯严重暴力罪行的青少年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达到减少严重及暴力犯罪的目的。

这种威慑作用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方面是使即将要犯罪的人由于惧怕惩罚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是使已犯罪的青少年由于受到刑法的处罚和威慑从而不再第二次或继续犯罪。

在犯罪学理论中,比较早期并与以上目标效果较有直接关系的理论,就是威慑理论。

威慑理论有二个内容,一个内容是强调威慑的普遍效果,叫一般威慑理论;另一种威慑理论,强调威慑对特定犯罪的威慑效果,这种叫特定威慑理论(Tittle1980;Wilson&Herrnstein1985)

一般威慑理论认为处罚违法犯罪者的一个重要效果是可以使广大的一般人群受到威慑,当一般人群看到违法犯罪者被惩罚,他们就会考虑到如果自己犯法,也会被惩罚,从而停止或减少潜在的可能的犯罪行为(中国人讲的杀鸡给猴看,指的就是对猴子的一般威慑效果)。

按照一般威慑理论的预测,刑罚可以通过一般威慑力达到减少犯罪率的效果。

特殊威慑理论认为惩罚犯罪人的一个主要效果是使违法者经受到刑法惩罚的痛苦,从而认识到违法犯罪是一件得不偿失的行为,从而不再进一步的犯罪。

无论是一般威慑理论,还是特殊威慑理论,都有很长久的历史,在普遍大众中有较多的共鸣,但是在经验研究中,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中既有支持这二种理论的证据,也有不支持这二种理论的证据,因此这二种古老的理论仍然在争执之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二种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首先,一般威慑效果若要发生作用,是以普通大众对惩罚的发生有普遍的了解为前提的。

在我们当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中具体意思就是澳门的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这一法律的改变及其结果,必须有普遍的了解。

只有在这一前提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有可能发挥我们所期待的普遍威慑效果,而根据法务局最近组织领导的调查,澳门多数居民没有正确了解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准确含义。

因此犯罪学的一般威慑理论给予我们的政策启示就是,当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成为新的法律之后,广泛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及其意义的法制宣传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威慑效果及特殊威慑效果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假定,即一般大众(对我们目前的议题而言,特别是14岁至16岁少年)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来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计算,能够比较他们从其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中的获益,与他们可能得到的惩罚所带来的痛苦,并得出获益大于痛苦的结论,这种理性的能力是一般威慑效果及特殊威慑效果发生效力的前提。

因此,对澳门青少年认知能力的一般检验须包括对这一理性能力的检验才能更准确地评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收到预期的一般及特殊威慑的效果,这就是犯罪学中的一般及特殊威慑理论对我们的第二点启示。

与刑事责任年龄议题较直接相关的另一重要的犯罪学理论是“标签理论”(Lemert1951;Wheeler1961;Schur1972;Becker1963;Erickson1962)。

标签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在青少年犯罪与司法领域中。

与传统的威慑理论相对照而言,标签理论强调正式的刑事司法处置,如逮捕、起诉,虽然会有一定威慑的效果,但同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

标签理论有二个基本的概念,第一个基本概念叫做初级违法,第二概念叫做次级违法。

所谓初级违法,是指一个犯罪人首次违法。

按标签理论,初级违法之后会有二种结果,其一是没有人发现,或政府如警察没有采取严重的如逮捕这种行动,违法少年没有得到任何处罚;第二种结果是违法少年受到逮捕及其他法律程序的处置。

在第二种情况下,此位违法少年在得到惩罚的同时就被贴上违法少年或类似的标签。

当当事人带上了违法少年或犯罪分子的标签后,他(她)的今后的生活轨迹就因此可能转变:

一种改变的过程是社会环境对他(她)的态度发生转变,例如当事人周围的人(包括朋友、邻居),不再愿意与当事人保持与以往相同的关系,用不同的眼光看待他(她)。

又如工作单位不雇佣有违法纪录的人。

这种转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改变生活和行为方式,可能进一步违法犯罪。

另一种转变的方式是当事人的自我概念(self-concept)发生了转变。

社会心理学中的相互作用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遵循他(她)的自我概念来进行的,因此当当事人的自我概念转变为“我是一个违法少年”或“我是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之后,他(她)的行为方式就有可能转变以他(她)的新的自我概念为基础,就会再次违法犯罪。

按照标签理论,以上的二种转变方式都是由当事人获得了“违法者”这个标签之后产生的,“标签”是这种再次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这种由标签为主要原因的再次犯罪就被称为次级违法(Bondeson1989;Hagan&Palloni,1990)。

对标签理论的经验检验,文献中同样未有一致的结论,有些研究发现了支持标签理论的证据,另一些研究则持相反的结论(Gibbs1966;Tittle1975),但标签理论在美国及其他的西方的刑事司法界尤其是少年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我们在对违法少年或犯罪人进行惩罚时应努力避免标签理论的负面作用(Triplett1993;Matsueda1992;Ageton&Eliott1973)。

标签理论对我们的启示是:

我们必须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配套的政策举措,来减少标签的负面效果,在这方面,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已有一些经验和举措可以借鉴。

近三十年来,犯罪学作为一个新兴的跨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已进入了它的成熟期,并出现了大幅度的发展。

其中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议题有关的便是“生活历程理论”的出现和发展。

生活历程理论是一个跨越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一个新的概念框架,是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突破性的新观点(Elder1985:

17;Caspietal.1990:

15;Elder1975;1991)。

生活历程观点研究人生的轨迹、人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代表的转折和变迁,研究人生中的重要事件对人生轨道的短期及长期的后果,并把这种个人生活中的事件,个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放到人生历程中,及社会的变迁的背景下去考察(Elder1985:

31-32;Jessoretal.1991;Hagan1980;Elder1986;Rutteretal.1990;Sampson&Laub1990)。

在犯罪学中,人生历程理论的发展在对年龄与犯罪的相关关系的研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它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是Wolfgang和他的同事们在1972年在费城所做的著名的Cohort研究。

要了解犯罪学的生活历程理论及其对刑事责任年龄议题的意义,我们须先从说明犯罪学中关于年龄和犯罪的关系的研究开始。

犯罪学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事实就是关于年龄与犯罪关系的事实(Hirschi&Gottfredson1983;1995)。

在美国及其它西方工业社会,一个普遍现象是青少年的犯罪比例远高于其他年龄段人口的犯罪率,一个反复被发现的规律是青少年的财产与暴力犯罪率在10多岁起迅速上升(通常在16岁时,财产犯罪达到顶峰;而在18岁时,暴力犯罪达到顶峰),然后逐步下降。

这样,犯罪和年龄的关系就呈现为一个曲线关系(Blumsteinetal.1988;Blumsteinetal.1986;Gottfredson&Hirschi1988;1990)。

犯罪学家们虽然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他们都普遍认为这一曲线关系是不争的事实。

这一现象揭示大多数青少年都有一个反叛期,一个可能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峰期,但随着年龄增长,就会自动退出这个阶段(agingout),成为正常守法的公民。

青少年的第一次违法被称为“初犯”(onset),而他们最终终止犯罪,称为“终止”(desistance)。

犯罪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发现是由MarvinWolfgang和他的同事们做出的(Wolfganetal.1972;Tracyetal.1990)。

1972年Wolfgang领导的研究小组在费城进行了他们著名的同龄群研究(birthcohortstudy),这个研究追踪了9,945个在费城出生的男性少年,研究他们从12岁起的犯罪记录,这项研究发现了二个重要的结论。

首先,大量青少年有过至少一次的违法记录;第二,极少数青少年持续重复犯罪。

6%的青少年犯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2%。

Wolfgang称犯罪五次以上者为“长期犯罪者”(chronicoffender)这一研究的发现揭示了重要的现象:

一方面大多数青少年只是在高危期从事过违法犯罪活动,然后就自动退出了这一阶段;另一方面,少数人持续高频违法,似乎显示出他们与多数青少年属于不同性质的群体。

Wolfgang等的研究对美国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研究揭示违法犯罪行为对很多青少年似乎是一个高危年龄的正常现象,随着年龄增长,就会自动停止,但是有少数青少年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特质,他们从年幼开始犯罪,成年后仍持续犯罪(persistent),生活在一种犯罪生涯之中(criminalcareer)。

犯罪生涯的理论和研究对公共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Blumstein,Cohen,&Farrington,1988)。

类似的研究在其它国家也发现类似的结果(Farrington1994;Stattinetal.1989;Tracyetal.1990;Shannon1988)。

年龄与犯罪的曲线和Wolfgang研究的发现是犯罪学中普遍接受的基本事实。

不同的犯罪学家对这些普遍事实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其中生活历程理论是近年来影响最大的理论。

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与其它的许多行为科学的理论一样,过去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差别,例如什么样的人容易犯罪,而生活历程理论的重点放在观察研究行为发展变化的长期过程和规律,研究生活事件,如首次犯罪等,对生活轨道的影响和未来犯罪的影响。

生活历程理论的一个重点是检查为什么有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多数人则走上正常的生活道路,重点考察解释一个人的人生中的事件和变化,与其违犯行为的发展和环境、社会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后果。

生活历程理论采取广阔的视野,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仅研究狭窄的法律定义下的犯罪行为,而且综合的研究所有的各种形式的异端和反社会行为。

所谓生活历程概念(Sampson2001:

V)是指由一个人的生活轨道和人生转折所构成的人生过程。

生活轨道和人生转折是生活历程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

所谓生活轨道指的是人生的长期的有规律性的道路方向。

一个人生在一系列领域,包括工作,婚姻,为人父母,违法等都沿着某种发展轨道进行,这种道路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一种对人生的限制和方向,一个人一旦进入某种轨道,其之后的发展就较多的沿着轨道的方向发展,趋于通向轨道指向的结果。

在生活轨道的描述中,与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政策有关的是“入口”的概念。

入口是指人们进入不同的生活轨道,有人进入犯罪生涯,而其他人则进入某种正常的人生轨道。

生活历程理论强调早期儿童时期行为发展对整个人生轨道的重要影响。

我们要关注的是在什么程度上,降低刑事年龄增加了青少年进入违法生涯轨道的入口,而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可以帮助他们避免减少进入这一入口。

在多个生活历程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是TerrieMoffitt(1993;1997)双类型的理论。

Moffitt的理论提出了二种违法犯罪类型的人,一种称为“青少年期终止者”,另一种为“长期持续者”。

青少年期终止者在青少年期达到犯罪高峰,他们随着人生的成熟,逐渐不再违法犯罪。

多数研究支持这一理论(Nagin&Land,1993),例如,一项著名的研究发现,在32岁以上的年龄组中,青少年期终止者的犯罪率已与从未犯罪者无显著差别(Nagin,Farrington,&Moffitt,1995)。

这一结论说明大多数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暂时阶段。

长期持续者则不同,多种早期因素和环境因素在他们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共同起作用,使他们形成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方式。

在出生之初和幼年期,他(她)的个性中就表现出较高水平的侵犯性(aggression),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不服管教,在学校生活中他们表现出缺乏人际互动的正常技能(interpersonalskill),经常以暴力方式(violence)解决人际冲突。

他们的父母往往缺乏教育子女的基本技能,不能正面对待子女或不能正确处置子女的错误,他们往往生活在贫穷的社区,缺乏资源和支持。

他们的生活环境里缺乏从事正常生活实践的机会和追寻健康的成年生活方式的机会,他们一般在幼年期就开始出现问题行为(problembehavior),开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发展成为越愈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他们的生活轨道中积累了连续的反社会特质及境况,使他们终止犯罪生涯十分困难。

近年来大量经验研究发现了对这种理论的支持性证据。

限于篇幅,我就不再详尽涉及这些以精密统计分析为基础的重要的经验研究的细节了。

生活历程理论对刑事责任年龄改变的政策将效果有着多项重要的启示。

第一,要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主要目标要放在“长期持续者”群体上,这样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投入收效将会最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须与其它配套措施共同进行为好。

第二,因为影响“长期持续者”的主要因素包括神经心理缺失,和家庭环境不利,父母抚养教育孩子能力的缺失,儿童缺乏练习和实践正常社会行为的机会,缺乏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及社会环境的低下,包括贫穷,非健康的生活方式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互相作用造成了侵犯性和暴力型性格(aggression&violence)。

这些结论指出了政策措施干预的方向。

因此,我们应把对成为长期持续者风险较高的对象进行早期干预作为一个发展未来政策项目的重点。

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已被证实有效的干预项目包括孕育期干预、家长育儿技能训练;学校环境中提高人际技能防止暴力等项目。

这些项目已被发现对青少年期及之后的青少年行为有显著的效果。

三、结论

犯罪学理论对我们目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考虑有若干重要的启示,这些犯罪学理论与经验研究告诉我们: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政策效果将是复杂的,多重的。

对低龄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干预是错误的,但不当的干预会引起负面效果,将同样是错误的。

因为理论和经验研究指出了“长期持续者”和“青少年期终止者”群体间的重要不同特质,刑责干预在理论上应更适用于前者的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

当然必须注意并解决好贯彻这种理论认识在立法,司法中的困难。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各种可能的对犯罪率在澳门上升的反应中的一个可能的举措。

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必须全方位的看待这一举措的短期及长期效果,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环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为澳门刑事司法制度的总目标而服务的,局部改革须放在综合改革体系中来考察其作用和效果,因此,后续及同时的其它改革措施也须同步及适时进行。

刑事司法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反应要有综合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提高刑事犯罪年龄只是综合措施中的一个政策措施,干预措施要配套。

犯罪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它指出了一些重要的配套措施,澳门青少年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应包括下列方面:

第一,早期干预

第二,环境干预

第三,其它司法的制度和措施的改革。

这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与有选择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共同构成对青少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上升这样一个现象一个较为全面的系统的政策反应。

具体而言,对第一方面而言,重视早期干预方面我们可以对高风险(atrisk)婴幼儿,甚至在产前(pre-natal)就加以辨识,干预从未出生时就开始(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下)。

对第二方面而言,第一种可能的措施是我们可以对高风险(atrisk)儿童和高风险家庭进行干预,例如举办(parentingskill)为人的技巧的训练,这是一种干预项目;第二种是Schoolprograms小学及中学中的人际冲突管理(interpersonalconflictmanagement,及侵犯(aggression)与暴力(violence)控制训练项目。

国外,尤其是美国已有这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对于第三方面的干预,即刑事司法干预。

主要是指设立针对违法少年进入司法体系后的新的制度设置。

目前在澳门已有成功的少年感化院项目,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外的行之有效的项目。

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改革可供考虑:

第一种可能的措施是对青少年违法者建立单独的入门审查制度(intake)。

在一位青少年被逮捕后,法庭对违法青少年的情况进行专门的全面的司法审查,包括对其个人的风险审查,对家庭、学校及社区背景和社会表现因素的调查(这里是借鉴美国的制度),并对其作出风险分类;第二,根据国际上目前发展较快的已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建立澳门地区恢复性司法政策或制度;第三,借鉴内地如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对少年违法人员所采取的刑事司法处理中的一些有效举措;第四,已有学者建议成立少年监狱,可以进一步研究,美国联邦法律及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将少年违法人员与青少年犯与成年犯严格分开、监管。

我们可以考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作为借鉴。

综上所述,刑事年龄问题实际上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澳门被提出来实际上是澳门政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这样一个问题多种可能的反应(response)中的一个可能的举措。

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是很多的,对这个问题要有正确有效的反应和政策措施,必须先有理论上较为深入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从公共关系的角度,以及从各种社会科学领域来考虑都是很重要的,但是这些方法单独而言都不可能提供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对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论上的深入的认识,对复杂的犯罪现象较为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根据严格的经验研究建立一种理论上的认识,正是犯罪学的任务。

犯罪学的发展就是强调要在更广泛的视野下在更确定的经验发展的基础上,来认识研究犯罪现象,从而在一定理论深度的基础上给立法的行为提供更有深度的依据。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问题,我们强调多种举措共同配套,来有效地对这样一个问题作出较正确的政策反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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