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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处理

1、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是异性,排除同性恋。

第二、双方有两性关系。

第三、在外部看来,双方共同生活,区别于通奸。

第四、时间上需是持续性、稳定性的。

第五、主观上有同居的合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解除。

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3、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而重婚包括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事实婚姻的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非重婚、非禁止结婚的亲属和疾病、双方自愿)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按离婚处理。

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假结婚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如为了骗的福利分房,拆迁房而假结婚,事后产生纠纷。

假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双方的结婚应当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

三、订婚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关于订婚没有规定,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婚约,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婚约,关于在婚约中约定的一方悔婚的需支付违约金之类的约定无效,解除婚约不负法律责任。

四、无效婚姻

婚姻法10条,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判决,且一审终审,原告撤诉的不予准许。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7条,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为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司法解释

(二)5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除的,不能宣告无效。

五、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受胁迫而订立的婚姻,有权请求撤销的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本人。

2、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者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如果未在1年内提出的,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婚姻登记条例》9条,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本人的省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六、离婚或退婚时,可否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和嫁妆?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0条,下列情形,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三)款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因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化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19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婚前财产原则上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八、约定财产制的相关问题

《婚姻法》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但此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

但就第三人知道由夫妻一方举证。

九、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1、共同财产,婚姻法17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

上述其他是指:

司法解释二11条,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公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个人财产,婚姻法18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

上述

(二)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款项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如“买断工龄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并非单纯的失业保障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其性质来看,其是对失业职工在再就业前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对其生活安慰,对生活支出的补偿,而且完全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具有人身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

十一、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司法解释二17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火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十二、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分割?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不属于可以提取的条件,虽然不能提取,但也应当分割,实践中的做法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但尚未提取的部分安数额进行分割,然后由持由持有住房公积金的一方给予对方现金补偿,或在分割其他财产时一并折抵;也可以先分割,暂不执行,等日后提取条件成熟时,再由持有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十三、离婚后,分割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甲乙是夫妻,离婚时甲将8万存款分给乙,后两人复婚,不久再次离婚,甲要求分割这8万元。

第一次离婚后8万元由乙取得,属于乙方的个人财产,再次结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此,这8万元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十四、夫妻共同债

司法实践中,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装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担的债务

(2)支付一方或双方的医疗费以及对双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支付医疗费所负的债务(3)因抚养子女所负的(4)为履行法定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所负(5)为一方或双方从事娱乐活动教育、文化、培训(6)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7)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了该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的,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8)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9)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10)其他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以下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

例如,甲乙是夫妻,离婚后甲与丙结婚,婚后为了支付甲与前期的孩子的抚养费所负债务5万元,甲与丙离婚时,这5万元属于甲丙的共同债务。

见上述(4)

十五、妻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以丈夫名义才存入银行,属于共同财产吗?

案例:

甲乙是夫妻,甲婚前有10万元,婚后甲将10万元以乙的名义存入银行,后两人离婚,乙主张这10万是甲赠与自己的,而且最起码也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析:

1、赠与是双务合同,必须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行为,即既要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甲将10万元以乙的名义存入银行,其并未以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表示将其存款赠与乙,因此不构成赠与。

2、这10万元属于甲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虽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对于在校大学生,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十七、继父母子女关系

分为三类:

(1)名分性,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母的扶养、教育,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2)形成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扶养、教育,双方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成年的继子女需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且双方形成的抚养事实不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3)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以收养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收养手续,这时,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为养子女关系。

十八、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是身份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适用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但可以作为被告,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需先变更监护人。

十九、离婚途径有两种:

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的,准予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即一方提出离婚,一方不同意,或是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的。

1、离婚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感情确已破裂。

2、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依据:

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5个方面综合判断。

3、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家庭暴力的认定:

关键看一方是否使用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伤害家庭成员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他方身体或精神损害,而不管经常性还是偶然性。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十、外遇、通奸、一夜情和与他人同居,提起离婚诉讼均能得到支持吗?

外遇、通奸、一夜情属于道德范畴,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可以提出离婚请求,但不能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必须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参照如下意见),即发生这三种情形并不当然认定感情却已破裂。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既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提出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十、婚姻法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是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的除外。

二十一、离婚损害赔偿事由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仅限于:

因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才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一30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46条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没有提出,二审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二十二、虚假离婚仍具有法律效力

在财产法领域,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法律程序,双方已经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在主观上是虚假的,也应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的规定,“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三、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婚姻法36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但并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孩子判给了母亲,以后孩子的抚养权父亲还可以要回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15、16条

二十四、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

不可以,婚姻法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二十五、离婚后父母可以单方送养子女吗

收养法10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

离婚后,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十六、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码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施行后,事实收养关系只有补办登记后才有效。

《收养法》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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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女儿出嫁后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继承法》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因此,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有继承权。

二十八、配偶一方死亡后,债务偿还问题。

1、如果配偶生前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

2、如果是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但有遗产的,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超出部分可以不偿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注意: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

二十九、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可以继承,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十、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所有权人,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2、人身保险,一般有受益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死亡的,由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三十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法》7条,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隧还是未遂都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是后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被遗弃人生前原谅的,可以不丧失)(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十二、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

《意见》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即遗产正在分割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仍然有继承权。

3、.放弃的方式。

应当明确,继承权放弃的行为是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必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方可认定其有效。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方可有效。

4、《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十三、父债子还在当今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法律依据,有遗产的继承人只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没有的不用偿还,超出遗产范围也不用偿还。

三十四、继承权的保护期限

《继承法》8条,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这2年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

不知道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的意见》16条,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其遗产继承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三十五、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可以代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的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而且无论是否再婚均可继承,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受影响——《意见》29、30条)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的意见》27条,代为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的意见》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十六、二奶有权依遗嘱取得遗产吗?

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

3、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按遗嘱处理。

因此,二奶无权取得遗产,但前提是要证明是二奶,存在同居关系。

三十七、一方涉嫌犯罪被羁押,律师的会见笔录属于遗嘱吗?

我国遗嘱的形式有5种: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是指战争、灾难、意外事故等遗嘱人生命垂危之际

后三种要求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数份遗嘱相抵触时,有公证的以公证为准,没有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必须是每一份都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是两个律师会见,嫌疑人和律师均签字的,属于代书遗嘱,如果一人会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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