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员实作理论知识考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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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员实作理论知识考点总结

铁路货运员实作理论知识考点总结

1.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货规)

2.货物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

3.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

(货规)

4.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

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

(货规)

5.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路总公司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集团公司承认。

(货规)

6.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列销:

换装费由原装车站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

7.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

(管规)

8.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

(货规)

9.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

(货规)

10.铁路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部门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监装卸由货运部门负责。

(管规)

11.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

(管规)

12.罐车装运原油、燃料油(裂化残油)、重油和常渣油卸净标准是在罐体底部,中心线深度不超过20毫米。

(货规)

13.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货规)

14.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补收运费外,并按规定核收违约金。

(货规)

15.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集团公司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货规)

16.运输进款应及时送存银行,次日送存银行不得迟于12时,当日现金超过万元时,必须送存银行。

《收入规程》

17.预付款抵用凭证中记载的付款人和金额等,必须与对应的客货票据保持一致。

18.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

《价规》

19.已缴纳预付款的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输费用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根据应收费用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已缴运输收入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

《收入规程》

20.铁路客户预付款是指付款人与收款人在签订铁路客户票款或运杂费预付款协议后,向铁路支付并专款用于付款人支付未来发生铁路运输费用的款项。

21.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票款、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价规》

22.预付款不得透支抵用,发生预付款余额不足以抵用时,应及时通知预付款单位补足,产生迟交款应及时追补,并按规定核收迟交金。

《西安局客户预付款管理办法》

23.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价规》

24.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运价率加%计算。

《价规》

25.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价规》

26.一级超限货物计费按运价率加50%,二级超限货物计费按运价率加100%,超级超限货物计费按运价率加150%。

《价规》

27.预付款存入凭证和预付款抵用(退款)凭证是登记预付款账簿的依据,按照运输收入票据进行管理,由铁路局统一编号。

《西安局客户预付款管理办法》

28.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价规》

29.货运营业窗口应按日(班)填制"票据进款交接单(财收-22)"结算当日(班)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循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结账时间除特定者外,统一规定为18点。

《收入规程》

30.营业车站多收铁路客户运杂费时,需填写退款证明书,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审核手续后,按照退款证明书记载应退金额红字填开"预付款抵用(退款)凭证",抵减退款当日铁路客户运杂费。

《西安局客户预付款管理办法》

31.站、段必须建立健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的"三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三检是指自检、互检、总检。

《收入规程》

32.整车货物除一些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费。

《价规》

33.实行计算机制票的车站,直接收款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款手续后方可打印结账报表。

《收入规程》

34.标记总重量为30.480吨的通用20英尺集装箱:

在40英尺箱办理站(含办理自备大型箱的专用线)间运输,最大总重为30吨。

在"*"限制的20英尺箱办理站,最大总重为18.5吨。

在其他20英尺箱办理站,最大总重为24吨。

《价规》

35.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时,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价规》

36.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收入规程》

37.整车分卸的货物,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价规》

38.易于旋转或有门窗等活动部位的货物装车时,托运人应将旋转和活动部位锁闭固牢;锁闭装置失效的,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加规)

39.粮食等袋装货物使用棚车装载时,两侧车门均应开启,车内码放整齐,车地板纵横中心线两侧货物对称码放,重量相等,货物距车门口留有100毫米空隙,货物不得挤压车门,且车门口袋装货物袋口应朝向车内。

(加规细则)

40.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毫米;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

(加规)

41.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一级超限,二级超限,超级超限。

(超规)

42.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毫米,不短于100毫米;超过300毫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

(加规)

43.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

(加规)

44.快速装车设备配置了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的,必须具备车车自动计量,车车显示重量,同时具备计量单的存储、打印功能。

托运单位应根据不同车种车型的容许载重量设置货物装载量,逐车向车站提供加盖公章(或计量专用章)的计量单。

(加规细则)

45.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

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加规)

46."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粮食装载安全责任书"、"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应按照格式要求逐项填写,货物重量一栏必须填写货车实际装载重量。

(加规细则)

47.超限货物外形尺寸以车站实际测量后拍发的请示电报为准,超限等级以批示电报为准。

(加规细则)

48.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标画颜色醒目的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加规)

49.磅单(计量单)上显示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各种磅单(计量单)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

(加规细则)

50.凡使用平车、长大货物车、敞车装载的军事装备物资由指导装车的货运员、专用线货运员负责填写"西安铁路局军事装备物资装车交接凭证"一式二份,一份装车站存查,一份发送单位存查,不再填写"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

(加规细则)

51.铁路危险货物装运时,同一车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

52.不属于铁路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

53.铁路危险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54.危险货物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到达业务的车站。

55.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和铁危编号。

56.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内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各一张。

57.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

58.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要留有膨胀余量,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59.饮食品、粮食、饲料、药材类、食用油脂与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化工原料、化学试剂、香精、香料应隔离1米以上。

60.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依法不予承运。

61.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需要看护的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员看守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

6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63.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P70等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应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

64.危险货物罐车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

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

65.《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表示可以配放,堆放时至少隔离2米。

66.装运酸、碱类的罐车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黑色水平环形色带。

67.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车站在货票上注明"停止制动"。

68.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69.散堆装货物装车应使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防止超载,装车后应采取平顶等措施防止偏载偏重。

(加规)

70.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他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

71."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保管期限为1或一年。

"货车篷布报告"保管期限为3或三个月。

72.篷布使用期限一般为48个月。

超过48个月需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须每6或六个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73.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得使用铁路篷布。

74.苫盖篷布的敞车必须在发站加盖篷布绳网,使用篷布绳卡。

75.篷布绳卡、篷布绳网须凭2或二或两年内的、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方可在铁路运输中使用。

76.篷布编号由总公司运输局统一公布。

铁路篷布采用7位编号,第1位是生产年份,后6位为顺序号。

77.篷布角绳经货车人力制动机闸台时,应从其上方通过;经闸杆、提钩杆时,应从其内侧穿过。

78.跨局回送铁路篷布限采用整车方式,每车一般不少于100张,少于100张时需经总公司调度批准。

79.篷布绳、篷布绳网系绳余尾均须使用绳卡进行加固。

80.运单号码由5位字母和7位数字组成。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81.托运人应在发站存查联正面的托运人签章及背面的货物托运安全承诺书处签章后,车站在打印出的运单各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82.凭运单回送的空自备车送入专用线后,在货运站系统进行路企交接后票车解绑。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83.铁路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铁路收取货物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之一。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84.整车货物装车后,实际货物件数、重量与运单需求联或物品清单记载不一致时,按实际装车的货物件数、重量修改运单需求联和物品清单。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85.货运站系统无法接收电商系统数据时,通过装车补录功能,录入运单需求联信息进行装车作业。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86.成组或整列装车的,货票系统打印运单各联次时应附车辆信息清单。

运单车种车号栏记载"成组运输X车"或"整列运输X车"。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87.装车前三检,发现货车损坏不能使用的,填记纸质"不良货车通知单",递送车站签收在现车上标打货车损坏标记。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88.客户选择汇总支付或预付款的,应填写汇总支付或预付款的凭证号码。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89.运单号码的5位字母中前3位代表车站电报码,第四位代表票种代码,第五位代表窗口代码。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90.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特定区段装载、机车车辆限界。

(货规)

91.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货规)

92.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标记及加固材料、品名、件数、运输包装等进行检查。

(货规)

93.对精密仪器、涉外物资、保密物资、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货规)

94.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

(货规)

95.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

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货规)

96.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货规)

97.按重量、件数承运的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只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管规)

98.货物全部灭失、限速运行的货物、超限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货物运到超过规定运到期限的,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货规)

99.车站应建立货票互核、总复核、自核制度以及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一人负责。

(管规)

100.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货规)

101.收货人需要将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货规)

102.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费率、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管理。

(管规)

103.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运输的货车包括货车篷布、铁路空集装箱、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

(管规)

104.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

(货规)

105.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货规)

106.运输收入进款结账发生账款不符时,多出款必须在当日按实际款额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10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电气化附加费、运费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合并填记为"运费"。

108.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7号运价率计费。

《价规》

109.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计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只核收限速、按运价率加150%计费的加成运费。

《价规》

110.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使用的箱数计算。

《价规》

111.运输收入事故金额的计算:

银行票据按实际损失计算。

112.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

《价规》

113.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3‰核收。

《价规》

114.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交接地点止,里程往返合计(不足1公里的尾数进整为1公里),取车不另收费。

《价规》

115.D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费、铁路集装箱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按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含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的运价里程)计算核收。

《价规》

116.托运人自备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价规》

117.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价规》

118.国际联运运单包括货物交付单、运行报单、运单正本、运单副本、货物运达通知单。

《价规》

119.属于付款人责任的银行退票、付款人交付的转账支票空头、付款人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输费用、货主预付款产生赤字应按迟交运输费用处理。

120.铁路运输收入分为货运收入、代收款、客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

《收入规程》

121.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122.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重箱运价率的40%计算。

《价规》

123.站、段的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12点前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

《收入规程》

124.各抵用车站要按照月、旬填制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随预付款抵用(退款)凭证甲联上报。

《西安局客户预付款管理办法》

12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属于"铁路运输服务"的收费项目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合并填记为运费。

126.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储费率按普通货物费率加100%计算。

127.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价规》

128.铁路运输费用按不同结算方式分为非现金、现金。

《收入规程》

129.属于五定班列运输的货物,按班列经路运输时、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情况下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价规》

130.铁路运输费用按具体核收方式分为到付、后付、预付、现付。

《收入规程》

131.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

132.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品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输期限。

容许运输期限应大于铁路货物运到期限3天。

133.易燃液体类危险货物包括一级易燃液体、二级易燃液体。

134.危险货物办理站按类型分为兼办站、站外办理站、专用线接轨站。

135.气体类危险货物包括易燃气体、毒性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

136.气体类、剧毒品(非罐装、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爆炸品、硝酸铵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

137.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经办人具有培训合格证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经办人身份证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138.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汽油、煤油、柴油、原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

139.承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检查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等应与办理限制相统一、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货物品名应与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和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内容。

140.气体类罐车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

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

141.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

142.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应在专用线内办理。

143.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144.车站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应作重点检查,用数码相机或手持机两侧拍照(如车号、施封、门窗状况),并存档保管至少3个月。

145.运输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硝酸铵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

146.运输过程中发现剧毒品丢失被盗等问题,立即报告铁路公安部门、铁路局调度、货运部门、总公司调度、货运部门。

14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保存期为半年。

148.篷布绳网、篷布、篷布支架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加规)

149.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票据封套、货物运单、编组顺序表、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加规)

150.平车、敞车、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散堆装、成件包装货物除外)前必须测量所使用货车车地板长度及宽度,并根据测量结果正确标画出车地板的纵横中心线。

(加规细则)

151.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防护物、载加固材料、载加固装置、货物包装)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加规)

152.货车内装运的散堆装货物的粒度不得大于0.008立方米,同一货车内装载块状大小均匀的货物不受此限制。

(加规细则)

153.军事装备、物资、超长货物、使用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装车后,三等及其以下车站由货运值班员负责检查验收;二等及其以上车站检查验收人员由货运主任指定。

(加规细则)

154.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毫米。

(加规)

155.凡使用长大货物车、棚车、平车、敞车、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必须有装载加固方案。

(加规细则)

156.线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经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

(超规)

157.使用筒仓、漏斗、装车塔等快速装车设备且配置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或轨道衡等计量装置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运散堆装货物的,由企业运输员负责填写"大型装车点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一列、一批填写一卡。

(加规细则)

158.装车后车辆手闸台、货车端侧墙、车钩上不得残留货物、加固材料和其他杂物。

(加规细则)

159.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毫米。

(加规)

160.禁止使用砖、菱苦土(菱镁混凝土)、石、水泥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加规)

161.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暂行方案、试运方案、定型方案。

(加规)

162.加固铁线、盘条、钢丝绳和车辆、货物棱角接触处的防磨衬垫材料原则上应采用方便使用、防磨效果较好的加布胶管等材料。

(加规细则)

163.车站应指定人员每天负责磅单(计量单)的收集,每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一年。

(加规细则)

164.各车站对装运的军事装备、物资、超限、超重超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行专人检查验收制度。

(加规细则)

165.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毫米时应规定限速运行。

(加规)

166.运行有限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殊要求外,禁止编入直通、直达列车。

(超规)

167.超长、超限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

(加规)

168.凡铁路运输的货物使用通用装载加固材料时,其规格、名称必须与《常用装载加固材料与装置》(《加规》附件5)公布的相符。

(加规细则)

169.装载加固材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

(加规细则)

170.篷布绳头余尾长度规定为100-300毫米。

171.到达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铁路篷布,自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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