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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基础与实务第57章

第五章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建设

科学事业是以诚实为基础的事业,科学知识的获取和交流是以科学家的诚信为基础的,然而,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当代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科研诚信不断面临新的挑战,科研不端行为越来越多的出现,损害了科学研究的严肃性,降低了科学的权威,淡化了对科学家的信任与崇敬。

本章概述了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背景、概念、调查及处理程序,介绍了国内外科研诚信建设的现状,科研组织加强诚信建设的策略及科技人员保持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的理论概述

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是一对矛盾,必须深入分析两者的概念以及基本理论,了解国内外科研不端行为的严峻性以及科研诚信建设的现状,才能更好地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增强科研诚信建设。

一、科研不端行为

(一)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背景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加大对科学技术的重视程度,对科技的投入显著增加,科学体制化、科研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科学研究的规模和科研人员队伍的扩大,不可避免地在资源和职位上出现竞争,在利益驱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下,近年来,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已经引起联合国和世界主要国家的关注,为了加强对科学道德的正面引导,对不端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世界科学联盟于1996年建立了“科学道德与责任常设委员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建立了“科学知识与技术的道德世界委员会”。

我国对科研诚信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自1981年起,中国科技界多次自发讨论科研诚信问题,表明科技界已经清楚意识到,科研诚信是关系科学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当前,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学风浮躁、学术失范和科研不端等问题,一些有违科研诚信规范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有效防范。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科研不端行为,我国科技管理机构从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定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2005年3月印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主要包括在申请书中假冒签名、提供虚假信息、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学数据、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

科技部在2006年11月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院在2007年2月颁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科研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二、科研诚信

(一)科研诚信建设的背景

20世纪60至70年代,一些在科学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被曝光,起初人们普遍认为捏造和剽窃是因为某些研究者精神异常而发生的极少数事件,与大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关系。

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在世界各国科学界陆续披露出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人们原有的那种看法开始变化,科研诚信建设逐渐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

在巨大的竞争压力、急功近利的社会氛围和多方面诱人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个人品德有缺陷的科研人员利用科学体制的各种漏洞铤而走险,在行为上背离了基本的科学道德,科研诚信建设应时而行。

(二)科研诚信的概念

科研诚信也可以称为科学诚信或学术诚信,指科研工作者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要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

美国学术诚信研究中心将学术诚信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仍坚持诚实、信任、公正、尊重和责任这5项基本的价值观。

一般来说,科研诚信涉及4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①防治科研不端行为(伪造、篡改和剽窃),同时重视和治理科研中的不当行为;②制订与落实一般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与生命伦理学研究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指南;③规避和控制科研中由于商业化引起的利益冲突,同时注意来自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压力对科研的影响;④既强调与科研人员的品质和伦理责任相关的个人自律,也关注科研机构的自律、制度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问题①。

三、国内外科研诚信建设现状

(一)国外科研诚信建设

国外科研诚信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建设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在科研诚信的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机构设置较为健全。

为了维护科研诚信,防治科研不端行为,世界主要国家采取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做法。

美国、丹麦、芬兰、挪威和波兰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官方管理机构;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英国、日本和韩国则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设立了相应的管理部门。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科研诚信问题研究的国家之一。

早在20世纪80年代,因涉及科研不端行为案例的相继曝光,美国联邦政府在“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了“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

随后,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为促进各政府机构落实《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成立了部门间协调小组,推动制定落实措施。

一些联邦机构也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如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等部门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

一些非官方机构如美国科学院也依照上述联邦政策设立了“科学职责及科研行为检查署”。

一些大学和国家实验室也成立了相关办公室,专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但多数大学没有常设机构,而是发生投诉时,再组成专门机构调查取证。

在芬兰,根据总统和教育科学部长签署的政府令,该国成立了“国家研究道德委员会”,致力于解决科研道德不端问题,并帮助公众了解和参与讨论;在丹麦,“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是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最高官方机构,现归属于丹麦科技与创新部领导。

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会,涵盖了科技、卫生、经济和社会等全部学术领域。

丹麦政府认为,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管集中到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能够克服研究机构自查可能带来的弊端,对于确保丹麦科研诚信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北欧国家如挪威也都紧随丹麦模式建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初审工作则下放给各研究机构①。

2.法规制度比较完善。

各国都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

德、美、英等国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法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责任、调查程序、惩治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如德国在1998年就颁布了《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美国在200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联邦政策》,英国2004年发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

另外,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也发布了关于规范科研行为,防止科研不端的政策和法案。

在这些法规中,既有国家政府层面的政策,如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公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又有各联邦部门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机构根据联邦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也有学术界制定的科学家道德准则。

这些法规较详细地规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调查、研究和处理方式,明确了政府科技部门和研究单位负有的责任,以及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形成了相对健全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规体系。

有些国家,如印度、俄罗斯,尽管未制定专门的政策规定,但在审计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都包含对科研不端行为及其处理的规定。

3.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比较严厉。

在德国,严重不良学术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包括:

第一,公务员法:

罚款、减薪、调职、开除公职、减少或取消退休金;第二,劳动法:

记人人事档案、解雇;第三,高校法:

取消学位、学衔;第四,民法:

禁止出入某些场所、交出剽窃的资料、返还各类奖学金科研资助费、交纳赔偿;第五,刑法:

《德国刑法法典》所涉及的各种惩罚条款。

在英国,涉及不良学术行为不仅信誉扫地,而且为此结束学术生涯。

如发生在1996年英国的“子宫外孕重新植入论文舞弊案”,这起造假案处理的结果是:

造假论文被撤回,以前发表的论文也遭怀疑,第一作者被解职,并被全英职业医师注册委员会除名,第二作者被迫辞去皇家妇产科学院院长等一系列职务。

在美国,对科研不端者决不姑息。

不论是诺贝尔奖获得者,还是其他名人,一旦被发现涉嫌有不良研究行为,就会遵循评估、查询或调查、裁决和上诉等程序展开调查,一旦确认违规,则严肃处理。

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重视科研道德教育。

真实是科学的基础。

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对学生和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教育,防微杜渐。

尤其重视对青年科研人员和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的科学道德教育,把科研人员道德行为规范作为必修课。

许多国家的大学学术诚信教育已有长期的历史,而且非常普遍,涉及到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群体,采用的教育手段多样并且紧随时代变化而调整。

例如,美国科学促进会及其他数千个学术团体作为职业道德的监管人,在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伦理道德氛围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二)国内科研诚信状况

1.科研诚信建设稳步发展。

(1)逐步完善组织建设。

2007年,科学技术部牵头成立了由十部委(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参加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通过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合作、集成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约束。

同时,科学技术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大力推进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行业和项目主管单位,针对各自情况,成立了专门组织,明确了职责和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①。

(2)法规制度建设不断丰富。

2002年以来,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逐步加强科研诚信的法制建设。

科学技术部陆续制定了《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文件,以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并于2006年11月颁发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将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并对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处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于2005年3月发布了《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维护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公正性,保障了科学工作者的权益,促进了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分别发布了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制定了违背科研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这些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

(3)加大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科技部建立健全科研活动承诺制度和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使科研活动处在社会的监督之下,国家各部委、科研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与惩处力度。

教育部将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引入评奖、晋升的过程,中国科学院要求原属科研单位设立科研道德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检查与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的申请、评审、事实和成果验收等进行过程管理,建立信誉档案管理体系,对确认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推行了学术期刊黑名单制度,地方各部门也在不断b口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与惩处。

(4)加强了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

科研诚信建设在重视组织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科研诚信理念建设。

加强科研诚信的宣传与教育,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是做好科研诚信理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道德建设的意见》,为科技界科研道德建设提出了方向与目标。

另外,科技部还组织编撰了《科研诚信指南》和《科研诚信知识读本》,为科技界建立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以推动科研诚信建设的逐步完善。

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编撰了反映院士风采的文集,以弘扬科研精神。

部分高校如北京大学化学学院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专门开设了科研道德课程,为将来负责任地开展科研实践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实用主义科研思想较为浓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人们的思想观念有所变化,实用主义思维比较盛行,讲求效率与经济性,“短平快”的项目受到欢迎,急功近利、浮躁的科研风气较为浓厚。

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科技工作者总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快得到结果,导致部分科研环节存在不严谨的现象。

科技工作者为尽快得到自己预设的结果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资料,伪造创新点和研究进展,玷污了科学研究的严肃性。

(2)科研资源竞争日趋激烈,科研动机逐利化。

占有充足的科研资源是保证科研组织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科技工作者能否做到科技不断创新的显著因子。

因此,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科技工作者都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源。

随着科技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动机也呈现出逐利化的特征,有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成果验收等活动中采取短期行动甚至是弄虚作假。

在面临激烈的科研资源竞争的情况下,鼓励科技人员在研究工作中高度地保持个人的诚信,是较为严峻的挑战。

(3)科研诚信教育滞后。

伴随着科学发展和科研队伍的壮大,科学诚信教育滞后的问题凸现,科学作为认识世界的工具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被广泛认同,但是对科学精神实质的理解和吸收普遍不足,科学文化传统和精神实质尚未深入人心,科学精神、科学道德与科学实践长期脱节,科学的道德规范没有完全内化为科技机构及科研人员的管理文化及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

(4)科研组织对诚信氛围建设的重视不够。

组织的结构与运行受到文化氛围的影响,诚信文化是科研组织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科研组织及其个人是否具有诚信精神的重要指标。

我国各级科研机构诚信文化氛围不太浓厚,科研机构的领导及管理人员没有将恪守道德标准放在首位,对科研诚信政策的宣传不够,对科研道德问题讨论的公开化程度不高,影响了科研组织诚信文化氛围的全面建立,也导致科研人员个人的诚信意识不强。

(5)科研评价体系不够健全。

当今科研评价存在的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简单量化评价,论文、著作的数量及科研经费的多少被当作衡量科研人员水平的尺度、职称评定的条件、年度考核乃至岗位竞聘的重要指标。

科技研究成果的数量与科研人员的切身经济利益紧紧挂钩,导致科研人员在申报课题、求职、申请职务晋升,提供有关学术经历、论著发表情况、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据时捏造虚假信息。

科研评价结果使用不当,是制约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环节。

(6)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科研活动的秩序依靠明确的知识产权作为保障,科研人员要遵守科研规范,特别是在面临各种压力或诱惑的情况下不做出违规行为,往往需要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然而,我国科研人员遵守知识产权的意识不高,在专著或论文中抄袭、剽窃

他人的文字或学术思想,通过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以个人名义申报专利或成果鉴定及隐藏职务成果,私下转让或作为“跳槽”资本的方式侵占单位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7)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不规范。

首先,原始数据的收集工作很不完善。

收集到的科研项目(尤其是理工科科研项目)档案中,往往最有价值的实验结果、技术材料、数据、表格、分析报告等核心材料没有完全归档。

个人将原始技术数据材料作为技术秘密自我保存,在科技成果归档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也没有监督科研人员及时、完整地将科研档案进行归档。

因此,科研人员一旦遇到职务调动,原始资料会随人而走,由此产生不少知识产权纠纷;其次,科技档案的开放工作不透明。

现行建档工作只是通过计算机对科研档案进行卷宗目录管理,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内容一般只有纸质形式,而且独此一份,通过网络对其查阅非常困难。

因此,多数人做研究前一般只会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科研档案不在查新之列,这是我国科技界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复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

科技档案归档工作的不规范,科技档案查阅不便捷,为滋生科研不端行为提供了方便。

第二节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近年来,不断有新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被曝光,科研不端行为引起了科技界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科研诚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政府部门、科技界普遍要求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科学的纯洁性。

一、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依据

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和科技界都普遍重视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者的惩戒,然而,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绝不能随意、鲁莽,必须有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依据。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政府针对调查活动颁布了《联邦调查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一般标准和定性标准两个部分。

一般标准用于调查者及调查机构,指标有三个:

一是资格。

即要求承担调查任务的个人具备精通业务的资格,包括所受教育、阅历、个性、体能、年龄、知识技能和能力、上岗培训、法规培训、职业发展等;二是独立性。

即要求调查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独立性,在行为上保持独立风格,包括排除个人的干扰、外部的干扰、机构的干扰;三是专业性。

即要求调查机构在调查和准备报告过程中保持专业性,包括全面、合法、恰当的技术手段,公正、客观、合乎道德规范、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等。

我国调查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修订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定均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在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方面,科技部2007年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于调查和处理机构、调查与处理权限、处罚措施、处理程序、申诉和复查等都做出了原则规定,其中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机关和科技部应当根据各自的权限和科研不端

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处罚。

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原则与要求

(一)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原则

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处理法定原则,即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据法规或规定进行,科研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惩处。

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二,处理公正、公平原则。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涉及利益冲突时必须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严格杜绝以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为借口实施打击报复;第三,处罚相适应原则,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四,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达到教育本人和教育他人的效果;第五,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要贯穿调查和处理的全过程,在做出调查结论前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涉及私人领域的信息,在有了调查结论后也应保密。

对于错告或诬告的,必须在调查完成后采取适当措施澄清事实,为当事人正名①。

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初步调查主要用于判断事实的初步迹象及严重程度,一般不涉及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和同事,有时甚至不联系被调查者本人。

正式调查是通过多种方式对调查取证,合理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诚实的错误还是蓄意的不端行为,并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

(二)认定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在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处理和归档过程中,应当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事实清楚即要求调查报告清晰描述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事实经历,包括明晰与不端行为相关的基本信息;证据确凿即要求判定科研不端行为必须有充足的准确的依据;定性准确即对科研不端行为违反法规或规范的程度、影响和危害的定性描述必须准确;处理恰当即对科学不端行为主体的处理必须与其行为的轻重程度相一致;手续完备即要求调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有文件化的记录,调查处理完毕必须归档,以备事后查阅。

一般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使其承认有确凿证据的事实;程序合法即要求调查和处理遵循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关当事人怀疑程序不合法,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对认定违反有关调查与处理程序的做法,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调查与处理机构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

四、调查与处理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必须遵从法定程序:

(一)举报登记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二)审核是否受理

如果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转送有关机构处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三)组织专家取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

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3.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4.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第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第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四,形成调查报告。

5.听证制度。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6.提交调查结果。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7.做出处理决定。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9.处理决定存档。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五、处罚措施

我国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和政策方面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了应该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5.记过。

6.降职。

7.解职。

8.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记过。

4.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刚茹伐:

j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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