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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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吉林省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摘要

民间金融是指不受官方监管的各种投资和资金借贷活动。

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

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

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

农村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从现实情况来看,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的某些不足,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升金融体系效率、完善地方信用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入手,分析了吉林省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吉林省民间金融问题原因,在借鉴国外和江浙地区民间金融管理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吉林省民间金融发展对策:

一是建立政府介入的农村融资机制;二是增强政策性银行综合功能;三是建立商业金融储蓄资金的回流农村机制;四是快速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五是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收益补偿机制。

 

关键词:

民间金融经济发展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一、农村民间金融概述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涵义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

农村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

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

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非法交易。

非正规金融除了包括民间金融(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及正规金融机构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

  农村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

按两阶段划分方法,民间借贷有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集资形式;民营金融则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会、当铺、标会和地下钱庄等模式。

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1.农村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资源连接和资金导向作用。

作为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的货币资金是农村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连接的手段和传输媒体,是农村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对农村经济的运行和资源的配置发挥着导向作用。

只有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才能使得各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农村经济得以发展。

(2)扩大商品和劳务市场的范围。

由于金融工具的出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使用,可以减少商品和劳务在交易时间上的费用和风险,从而扩大商品和劳务市场的规模和范围。

(3)提供多种筹措资金的途径,促进资本的积累。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资产来提高储蓄。

同时,储蓄的大大提高可以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资本。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可以将资金从储蓄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手中,使财产的所有权与实物资本经营权分离开来。

一个正常发挥作用的金融市场既能够增加用于投资的储蓄,又能够提高投资的效率,从而提高了社会的总效用。

(4)为农户提供资金。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民在生产性收支上存在着时间错位,而且农业生产的风险很大,导致农户很多时候资金不到位。

而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为资金欠缺的农户及时地提供有效的资金,用于农业的正常生活消费和再生产。

(5)使资金的投向更加合理化。

在整个的社会经济中,经济的增长速度是不一致的。

有些农村地区几乎没有有利的投资环境来利用他们的资源,而有些农村地区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

通过金融市场,可以将一个地区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这些投资环境好的地区,使得整个社会的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

2.农村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对正规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的敏感点和发生争执的焦点是利率。

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来制定的,而民间借贷则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导致部分居民个人的资金流向民间金融机构,同时,民间金融市场的高收益性也会吸引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进人,这显然会对正规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弱化了信贷资金能力。

在历史和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2)农村民间金融自身潜伏着较高的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处于一种地下状态,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这些都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给调控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其融资活动有可能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相抵触,部分抵消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同时.民间金融在客观上具有利率高,风险大的特点,有着较强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规范,也加大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民间金融的影响,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剧了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

   (4)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甚至助长了某些违法、违规行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交易是私下进行的,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常是在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的程序和手续,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吉林省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吉林省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1.金融抑制成制约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

目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不能真正地担负起向农村建设、农业发展输送资金的作用。

农民对金融机构的需求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无法成为现实的行为。

农户的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现实生活中又确实存在这种需求。

一方面农民、乡镇企业迫切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建设;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资金却通过各种渠道外流到城市,农村金融服务弱化现象非常突出。

以罗纳德.麦金祖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后提出,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

“金融抑制”是指,由于政府制度设计的原因,人为地造成了金融市场组织制度构成的不完善。

政府有目的管制和约束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以便使金融组织体系的服务产品,向特殊行业和特殊部门倾斜。

在这种存在许多管制的金融组织体系中,社会的金融资源没有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合理配置,一些部门大量廉价地占用金融资源,来实现低效率的发展,而更多的部门行16业却由于金融资源的匮乏发展缓慢,甚至萎缩。

“金融抑制”现象的存在,使整个社会的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国民经济各个部分的发展不平衡。

具体表现为:

(1)为了使得优先发展的部门能够以低成本筹措设备投资资金,实施了将利率限制在较低水平的利率管制政策。

同时为了防止资金流向利率管制范围之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或资本外逃,对外汇交易在内的所有金融活动实行了大范围的严格管制。

(2)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部门,并设立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参与信贷资金的分配。

大量行政手段的运用人为地造成了分割的、城乡二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

资金大量被某些“特殊部门和行业”获得,而中小工商业者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3)金融组织制度设计不合理,正式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融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而被弱化的金融服务业无法满足储蓄和借贷双方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需要。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都分散于零散的经济单位之中,国内市场处于割裂状态,因此市场无法有效发挥其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作用,也就造成了金融业无法按照价值规律来为各个经济部门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我国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的固有弊端,造成了农村资金被村金融机构集中,国家又通过行政手段把这部分资金投放到城市,支持工业部门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包括减免农业税等),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自上而下的改革,没有真正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缺少自我发展动力的问题。

也就是说,农业是被政府强行推动着发展。

农业是在其他经济部门取得长足发展以后,国家分配和转移了部分其他部门的资金来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

农村这种发展模式是一种外生和粗放的发展模式,正规金融机构大量退出农村。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陆续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也在进行之中。

改革后的商业银行重新定位了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经营思路。

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压缩经济效益差的分支机构。

许多地区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进行撤并,而保留下来不多的正规商业银行也由于经营理念的变化,不愿意对分散的、数额小的涉农贷款业务进行受理。

农村信用社成为了面向农村地区进行贷款的事实上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

2.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涉农功能弱化

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其比较优势和新的功能定位,主要把信贷业务放在了利润丰厚的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的金融业务,由于数量少、金额低、风险大等特点,正逐渐被正规金融机构放弃。

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保留有县域分支机构的地方,随着原有的信贷、结算及代收、代付性业务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和邮政储蓄功能重叠的“储蓄所”。

大量的资金通过上存、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流出农村,这就造成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金融资源更加紧缺。

在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地方农村信用社也争相向城市的企业发放贷款,农村地区的资金大量流向城市。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实际上农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上与农业农户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它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户,而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它的支援农业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吸收储蓄,而不进行放贷,其结果是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金的外流。

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进而从农村流向了城市,直接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自由资金少、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率高、结算手段落后、金融产品少、管理水平低等问题,已经很难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在很多农村地区,正是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据统计,2004年末吉林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共34350248万元,用于农业贷款余额共1766303万元(其中包括农业信用社的农业贷款1104497),仅占5.14%。

吉林省“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没向农业投放一分钱贷款,还在县以下区域吸收存款658.84亿元,加上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存款141.86亿元,至少有800.7亿元存款没有转化为信贷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而是流向了城市。

农村信用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不愿意向农村投放贷款。

再加上以前在农村成立的民间基金会也被取缔,在贷款无门情况下,农民的贷款需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是一般农户不能承受的。

农民没有资金,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也就不能增收。

金融机构农村存贷差比例逐年扩大,涉农功能逐渐弱化,如表1,3所示。

表1:

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比较单位:

亿元

时期

存款余额

贷款余额

存贷差

2003年

23710.20

16978.69

6731.51

2004年

27289.10

19237.84

8051.26

2005年

27605.61

18680.86

8924.75

2006年

30341.28

20681.90

9459.38

资料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2007

表2:

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比较单位:

亿元

时期

存款余额

贷款余额

存贷差

2003年

286.82

194.09

92.73

2004年

323.16

219.47

133.69

2005年

389.96

250.80

139.16

2006年

607.18

426.94

180.24

资料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2007

据统计,2008年末吉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4891.01亿元,比年初增加766.93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631.40亿元,比年初增加94.60亿元,仅占12.90%。

3.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制度存在缺陷

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已经逐步退出了农村金融服务市场。

政策性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经营上的低效率,更是注定了他们不能承担起服务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责任。

真正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只能是农村信用社。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主要还是针对其功能、内部制度设计等进行。

农村信用社体制上的缺陷造成了产权虚置、内部人控制、激励机制不足等一系列的问题,其自身没有一个稳定的、内生的、有竞争力的发展机制。

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管理粗放、自身积累少、效益差、没有造血机能,没有真正承担起为农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企业使命。

因此出现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上缺少正规金融服务、更缺少金融机构之间充分竞争的局面。

农民面对这种金融市场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也就很难从市场中获得符合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

4.农村金融难题增大信用风险

由于面对信息不对称严重、抵押物普遍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存在、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四大农村金融难题,金融机构在对农村贷款时较其他商业性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

在信贷资金使用方面,贷款归还频度低、信贷资金被挤压挪用、主观逃废债务等现象也较为普遍地存在。

两种现象的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信贷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偏离度过高,同时也反映出农村金融产品的开发落后于农业发展形势。

这其中有信用环境的原因,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

当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借款者有可能将借款挪用于高风险的项目,或有钱不还。

资金安全性原则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第一大原则。

金融机构在决定发放贷款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要花费大量的信息费用。

如果金融机构远离农户借款者,金融机构和农户借款者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当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时,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就会让农户提供抵押或担保,这是保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最有效也是最简单的手段。

当借款者出现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通过变卖抵押品或向担保者追偿来弥补其贷款的损失。

如果农户无力提供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就会拒绝农户的贷款申请。

这也是在目前农户贷款中所常见的情况。

由于信用环境、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很难从农民手中获得有效的信用、担保,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风险很高。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发放农业贷款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上收贷款审批权,另一方面是制定了更为繁琐的贷款程序。

这造成了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在商业银行的放贷规模、不良贷款率、人均利润率等考核指标硬约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很难主动向农民提供贷款服务。

(二)吉林省农村民间金融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政府长期对金融的不当干预

在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赶超型国家发展战略影响下,我国整体经济在发展初期实施以牺牲金融发展来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道路,这导致政府对金融长期的干预。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过度干预,指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金融创新管制过严,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其二是职能缺位。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到了“返哺”农村的时候,但政府在“返哺”这一问题上动作过小,在这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我国农村金融在曲折中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改革,使农村金融业务规模和内容都有了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1985年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农产品收购资金短缺更加严重。

为使农村政策性金融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1994年成立了专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农产品收购资金、农村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专项贷款业务;1996年,中央推动了新一轮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同时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三大基本架构基本形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主体,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但是此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缓慢。

农村改革的滞后一方面直接引起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体制落后,市场化程度低,使农村金融改革缺乏立足之基础,也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发展的缓慢,使农村长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3.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低

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低,整体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使金融深化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础,限制了整体金融深化的进行。

而农村经济由于地理和交通条件较差、经济主体力量较小、市场观念较弱等因素,一直处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边缘,市场化程度更低,农村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较低,这也是阻碍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存在严重金融抑制的重要原因。

三、国内外农村民间金融管理经验借鉴

(一)国外农村民间金融管理经验借鉴

 1.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发展经验

20世纪初,美国农业信贷资金几乎都是由私营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这导致信贷资金数量有限,而且期限较短。

从1916年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农村信贷系统。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的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

时至今日,美国农村已经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通过政府补贴、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等各种渠道,为农业融通资金,满足农村发展的各种资金需要,为农业现代化提供资金保障。

概括起来,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在金融组织体系上,一般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

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美国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

根据美国有关农业信贷的法律规定,全美被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每个农贷区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

二是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代管理局四个机构。

此外,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也分别在相应领域构成农村政策性业务的补充。

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

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调节和控制农业生产发展的规模和方向。

 2.法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发展经验

法国是欧洲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

法国是设立农村金融体制比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法国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开始着手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支持农业发展。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完善,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保险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

法国的这种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式金融模式,其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金融机构的运行也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

在众多农村金融机构中,对法国农村发展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

作为世界上第一家具备现代银行特征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半官方的专业银行。

1885年法国农民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建立了互助性质的农业信贷地方金库。

1920年,法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改名为国家农业信贷金库。

农业信贷银行的结构呈金字塔形,底层是3009个地方金库,中间是94个区域金库(每省1个),上层是国家农业信贷金库。

国家农业信贷金库是官方机构,是联系国家和农业互助信贷组织的桥梁,受法国农业部和财政经济部的双重领导。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最初资金来源于法兰西银行的贷款,此后自身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越来越多,大大超过本身发放贷款的需要。

3.日本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发展经验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既有政府官办的政策性金融,又有强大的合作金融。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它是负责农林渔业到食品产业的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对从事农林渔也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该机构主要是把资金用于土地改良、造林、建设渔港等基础设施的融资,同时用于农业现代化投资、农业改良资金的融资、对国内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交易市场提供市场设施贷款等。

不过,农林公库的贷款一般不直接办理,而是委托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

农林公库的贷款利率虽会因贷款种类和工程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说,要比民间金融机构优惠,而且贷款的偿还期限从10~45年不等。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系统。

农协系统是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的,主要由三级组成:

(1)最基层的是农业协同组合,为市町村一级,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并适当兼营保险、供销等其它业务。

(2)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信农联),为都道府县一级,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

(3)最高层机构是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

同时,它还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并为信农联提供咨询。

(二)江浙地区农村民间金融管理经验借鉴

1.担保创业激活创业热情

 江苏省昆山市拥有高度发达的外向型经济,但该市农民的增收、创业模式却很单一。

为加快富农步伐、优化收入结构、解决当地创业者的贷款难题,2006年,昆山市提出构建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机制,向低收入,缺少原始积累的初创业农民提供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其特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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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昆山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昆山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三年来,通过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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