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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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2004年第7号)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的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核发,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初审,县(市)墙改办公室协助管理。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管辖城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管辖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

(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认定检测

第八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由设区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属新产品的,应具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九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手段的企业,可委托代检机构负责企业产品出厂质量检测监控,其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应由委托企业盖章确认;或者采取由法定质检机构定期抽检的办法,每3个月抽检1次,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作为企业年度认定复核的依据。

第十条法定质检机构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同时应对产品的批次作出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判定。

企业送样委托检测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认定发证

第十一条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应按认定条件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可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委托辖区县(市)墙改办公室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

被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盖章确认后,将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对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抄送市、县(市)墙改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认定复核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从取得认定证书第二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复核。

逾期未复核的,认定证书自行失效。

认定证书失效的,企业产品不享有核退墙改专项基金的资格。

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发生新的调整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可设定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确认盖章后,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复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艺设备符合登记备案规定;

(二)在国家、地方定期抽检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三)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争议案件;

(四)年度生产统计月报表齐全。

第十八条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复核,应向设区城市或受委托的县(市)墙改办公室领取复核表,如实填写,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本企业检验室出具的全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代检机构对委托单位全年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或法定质检机构全年定期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企业年度认定产品产量统计报表;

(五)认定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按年度复核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企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年度复核可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委托所辖县(市)墙改办公室受理复核工作。

受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盖章确认后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对上报的认定复核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对达到要求的,在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核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墙改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认定监管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工地,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对不合格的产品,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当地墙改办公室。

墙改办公室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报的产品质量检测情况,给予企业书面限期整改通知,生产企业应限期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当地墙改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产品认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一)经国家抽查或年度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产品进入工地,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三)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一)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及其编码,骗取核退墙改基金。

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凡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查、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诚信为民,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禁止吃拿卡要。

对违法违规者,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我区销售或代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外省区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参照本办法办理,同时需提供省级墙改办公室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的质量技术条件

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的质量技术条件

一、砖类

(一)烧结类

1、烧结多孔砖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6%,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2、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40%,强度等级为MU5.0以上。

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非烧结类

1、粉煤灰砖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配备常压或高压蒸汽养护装置;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239-2001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

2、蒸压灰砂空心砖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采用双面密压成型工艺;

(3)配备蒸压养护装置;

(4)产品质量符合标准JC/T637-1996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5%,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3、混凝土多孔砖

(1)年生产能力按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线考核;

(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30%,多排孔,半盲孔,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砖渣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三)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5.0以上。

粉煤灰陶粒和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10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

2、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切割和蒸压养护工艺;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968-2006的技术要求,其中,强度级别为A3.5以上,体积密度级别为B05(≤500kg/m3),导热系数≤0.14W/m.K。

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采用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其中,多排孔,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六)石膏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15万平方米以上;

2、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板类

(一)石膏空心条板

1、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三)纤维墙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纶纤维水泥增强水泥平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工业灰渣砼空心隔墙条板等)

1、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机械制板成型工艺,具备15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国家标准JG/T169-2005的技术要求;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26-1996的技术要求;维纶纤维水泥增强水泥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71-1997的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行业标准JC/T564-2000的技术要求;工业灰渣砼空心隔墙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G/T3063-1999的技术要求。

所有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四)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1、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产品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五)金属面夹芯板

1、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9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

一、砖类

(一)烧结类

1、烧结多孔砖检验项目:

GB13544-2000标准全项。

原料掺加粉煤灰、炉渣(煤渣)等工业废渣,增加放射性核素检验项目。

2、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验项目:

GB13545-2003标准全项。

原料掺加粉煤灰、炉渣(煤渣)等工业废渣,增加放射性核素检验项目。

(二)非烧结类

1、粉煤灰砖检验项目:

JC239-2001标准全项。

2、蒸压灰砂空心砖检验项目:

JC/T637-1996标准全项。

3、混凝土多孔砖检验项目:

JC943-2004标准全项。

原料掺加粉煤灰、炉渣(煤渣)等工业废渣,增加放射性核素检验项目。

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项目:

GB8239-1997标准全项和孔型排列。

原料掺加粉煤灰、炉渣(煤渣)等工业废渣,增加放射性核素检验项目。

(二)砖渣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项目:

GB/T15229-2002标准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吸水率、相对含水率和干缩率、软化系数、抗冻性等和孔型排列。

原料掺加粉煤灰、炉渣(煤渣)或火山灰掺合料的,增加碳化系数和放射性核素检验项目。

(三)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项目:

GB/T15229-2002标准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吸水率、相对含水率和干缩率、软化系数、抗冻性等和孔型排列。

粉煤灰陶粒和原料掺加粉煤灰、炉渣(煤渣)或火山灰掺合料的,增加碳化系数和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项目。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项目:

GB11968-2006标准全项。

原料掺用粉煤灰、炉渣(煤渣)等工业废渣,增加放射性核素检验项目。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检验项目:

JC862-2000标准全项。

三、板类

(一)石膏空心条板检验项目:

JC/T829-1998标准全项。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检验项目:

GB15762-1995标准全项。

(三)纤维墙板

1、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检验项目:

JG/T169-2005标准全项。

2、GRC板检验项目:

标准JC666-1997标准全项。

3、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检验项目:

JC/T626-1996标准全项。

4、维纶纤维水泥增强水泥平板检验项目:

JC/T1671-1997标准全项。

5、纤维增强硅酸钙板检验项目:

JC/T564-2000标准全项。

6、工业灰渣砼空心隔墙条板检验项目:

JG/T3063-1999标准全项。

(四)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检验项目:

标准JC623-1996标准全项。

(五)金属面夹芯板

1、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检验项目:

JC689-1999标准全项。

2、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检验项目:

JC/T868-2000标准全项。

3、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检验项目:

JC/T869-2000标准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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