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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的5个制度

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报账员工作规则、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清理移交工作办法、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纪律与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确保进入集中核算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4]207号),结合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单位会计报账员、财务审批人制度

  1、按照“五个不变”原则(会计法人主体不变、理财机制不变、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单位专职会计报账员1名,并按(附表一)要求将会计报账员、审批人的签名和印鉴在7月15日前报送局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以便校验。

  2、会计报账员应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审批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

  3、会计报账员和审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报送局会计核算中心,以便更换原备案印鉴,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运行。

  4、审批人在审批各项经费时可签名或盖章,审批人的印鉴不得由会计报账员保管或加盖。

  二、定额备用金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1、会计核算中心参照各单位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上年日均现金使用情况等核定一到五天所需现金作为备用金(附表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应向局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局会计核算中心重新核定。

  2、定额备用金用于支付零星开支,主要包括:

差旅费、按规定经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报酬、100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定额备用金支付完毕前,会计报账员应及时到局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3、定额备用金由会计报账员负责领取、保管,并严格按定额备用金使用规定支付,定期进行盘点,以确保备用金的安全。

  4、各单位应监督定额备用金的使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非定额备用金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1、当各单位发生定额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而急需使用现金时,可向会计核算中心申请增加非定额备用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月领用前预算资金结余数。

  2、单位申请非定额备用金必须填写《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核算中心非定额备用金核定表》(附表三),并经审批人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3、各单位在支付业务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计报账员应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四、票据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票据仍按原渠道办理。

  五、收支结报

  1、各单位通过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全部收支结报手续均由会计报账员办理。

对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2、各单位结报的支出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内,对超预算或超用款计划的支出款项,局会计核算中心将不办理支付。

  3、为规范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各单位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收支结报时,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填写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各类结报凭证。

  六、其他事项

  1、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为便于核算和单位查询,局会计核算中心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统一编码。

单位若需核算到处室的,请将分处室的编码、分项目的年度预算和按月用款计划提供给会计核算中心,以便给予明细核算。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原由各单位办理的有关托收事项,个人住房公积金、工资变动申报等工作仍由各单位办理,办理后将有效凭证交会计核算中心。

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会计核算中心代扣,由各单位办理缴纳。

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办理,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数据。

  3、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结报事项的准备、规范。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报账员工作规则

  为规范会计集中核算,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4]207号)的要求,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特点,特制订单位报账会计工作规则。

  一、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1、单位报账会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量大小确定,原则上一个单位确定一名会计报账员。

  2、会计报账员要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

  3、会计报账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会计报账员应负责办理本单位进入集中核算的全部收支结报工作,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单位进入集中核算的各项收支结报查询;

  

(2)负责办理应进入集中核算的各项资金的缴存结报工作;

  (3)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初审、监督和结报工作;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提出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建议,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

  (4)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专用发票、专用报销凭证等各种票据;

  (5)负责管理本单位备用金的开支及向核算中心办理增减备用金定额事宜;

  (6)负责将本单位的结报事项记入“备查簿”(分别设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明细等备查账),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

  (7)负责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新增固定资产清单和减少固定资产清单及相关手续;

  (8)负责初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及分月用款计划;

  (9)负责本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工作;

  (10)完成其它有关会计事项。

  二、报账工作程序

  1、原始凭证的初审

  会计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各项支出结报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各种凭证填写的正确性,并核准数量、单价、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3)原始凭证上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规定。

  2、原始凭证的整理

  会计报账员应对审批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3、专用报销凭证的填写

  会计报账员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填写各类专用凭证,经会计核算中心责任会计审核后办理结报。

  4、有关结报的办理

  

(1)收入结报。

凡应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各项资金收入由会计报账员负责办理,对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2)支出结报。

①以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会计报账员列支后填写《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销单》到会计核算中心结报,以补足备用金;②以其它形式支付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写《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销单》到会计核算中心结报,经责任会计审核后办理划款手续。

  (3)暂存款结报。

对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款项,由会计报账员负责办理缴(划)手续。

  5、结报限期

  会计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一至二次)。

但每月终前必须将当月已完成的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6、会计核对

  会计报账员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三、要求和纪律

  1、会计报账员在受理原始凭证时应按《会计法》、会计制度、财经纪律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把好审核关;

  2、会计报账员应管理好本单位的备用金、专用凭证等,要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结报,不得将备用金转存、挪用、私借他人。

  3、会计报账员受理结报业务后,应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不得积压。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清理移交工作办法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4]207号)精神,为做好集中核算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移交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移交办法。

  一、会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结账期限。

第一批进入集中核算单位的结账日期拟定为2004年7月20日。

7月25日前必须完成本月核算工作,并提供《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报表》、《台州市基层工会财务报表》和《台州市职工技协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2、清理应收、应付、暂付款项。

各单位应对结账日前发生的有关暂存、暂付、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往来款项明细表》(附件一)要求填写完整。

对个人借款应限期收回。

  3、清理各种票据。

各单位要在结账日前对使用的各类票据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编制票据的购、领、用、存清册,向局会计核算中心缴销结清。

  4、及时结账。

各单位在结账日前要及时结清账户,对尚未办理完毕的会计事项,要按规定全部办理完毕,库存现金应在结账日前全部交入银行。

结账后应该做到账表、账单、账证、账实相符。

手工记账的,应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划上红线并加前边经办人员印章,并按规定装订归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打印出1-7月份结账后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并装订成册,按照会计账簿封面的内容填写齐全,加盖单位及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做好会计信息数据库的备份,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一并归本单位档案。

  5、调节好银行账户。

各单位必须在结账日结账后,银行账余额应与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款,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件二)反映。

  6、填制移交表。

为便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电算化初始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必须做好衔接工作,认真填写《科目余额明细表》(附件三),做到科目余额与单位原会计账簿上的借、贷期末余额或发生额一致,各项会计移交数据必须与有关部门(银行等)核对一致。

如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

  二、会计移交及注意事项

  1、进入集中核算的单位,2004年7月前(含7月)所有会计档案仍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2、进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应将《银行开户及余额明细表》(附件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及其他表格一并移交会计核算中心。

各单位要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及时移交。

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书面说明。

  3、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仍由各单位自行建账核算。

  三、会计移交方式及时间

  1、原会计核算单位为移交方,单位会计为移交人,会计核算中心为接收方,局计财人教处为监交方。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接收、监交三方人员应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监交方各执一份。

  2、在会计人员没有办完移交手续前,单位尽可能不要将其调动或离职(不含调入会计核算中心人员)。

  3、会计移交时间。

第一批进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原则上在2004年7月20日前办完移交。

各单位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移交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财产、财务清理工作,切不可草率从事。

  2、清理期间,各单位所有的财产不得转让、出售、变卖,不得伪造凭证、虚列谎报编造会计报表,严禁突击花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

单位若有账外资金的,必须如实清理,并入单位财务,不允许隐瞒和乘机私分。

  3、如遇到通知尚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局会计核算中心联系。

  附件:

1、往来款项明细表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科目余额明细表

  4、银行开户及余额明细表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

  为使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有序、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会计核算

  

(一)受理。

会计核算中心接到各单位的结报凭据后,由责任会计对每笔业务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包括:

  1、凭证是否按款项和经费渠道整理、粘贴,并填写专用报销凭证;

  2、专用报销凭证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和签名与备案的签章、签名是否一致;

  3、专用报销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金额是否相符;

  4、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规范,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5、报销的费用是否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内;

  6、对不完整、不准确的报销凭证,请有关单位补填或重填;

  7、对符合报销的凭证,按规定给予及时报账,其中设报账会计的单位,用现金支票支付;

  8、审核后凭证传给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二)复核。

对责任会计传递的受理凭证,复核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核。

主要内容有:

  1、复核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特别是对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复核;

  2、复核报销票据是否合法,特别是对报销的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

  3、复核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特别是对账户的开支、会计科目应用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4、复核无误后的结报凭证,将其有关内容输入计算机。

  (三)核算。

  1、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并与输入的金额、收支科目等进行核对。

发现不一致,须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2、核算人员对原始凭证复核无误后,及时记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并将加盖核算人员印章后的会计报表及时交给报账员,带回单位确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5天内盖章并退回核算中心一份。

  3、年终组织账务清理,打印分单位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终财务决算工作。

  二、资金流入

  

(一)财政预算和专户拨款。

财政资金的拨付申请,仍由单位报账员办理,收到财政拨款后,将拨款凭证和申拨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责任会计按单位分款项签章录入,并及时向单位出具财政拨款收入传票。

  

(二)其他收入和暂存款。

由会计报账员将有关收入单据和缴款凭证交单位责任会计,责任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纪律与服务规范

  为严格核算中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规范办事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特对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纪律与服务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乐于奉献,忠于职守,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未经领导批准不擅自离岗;

  四、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做到先外后内,快捷准确,严禁操作与业务无关的其他电脑软件,确保单位会计资料安全有效;

  五、为核算单位保守涉及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秘密,严禁向非所属单位报账员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数据,维护核算单位的合法、正当权益;

  六、增加服务观念,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当有报账员及有关人员来联系工作时,要主动打招呼,并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等文明用语;接电话时,先说:

“您好,核算中心XXX”,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七、各单位对中心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或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谦虚、诚恳、冷静,不烦燥、争辩;对了解的事项要耐心解答,不准不理不睬;一时无法解答的,经请示领导后给予回复;

  八、工作期间不聊天、吃零食或拨打私人电话和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内,各类物品要摆放整齐,确保柜台、桌、椅、电器及地面的清洁、干净;

  九、服从安排,团结同志,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心工作圆满完成;

  十、严格执行市建设规划局制定的其他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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