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车险核保细则.docx
《天津车险核保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车险核保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津车险核保细则
天津分公司2011年车险核保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业监管规定,第二部分为按车辆使用性质、险种划分的具体核保细则。
第一部分行业监管规定
一、交强险
(一)使用性质界定
根据行驶证登记的性质为准。
(二)承保规则
本地续保转保车辆交强险承保必须上交强险理赔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依据平台提示的出险情况来决定浮动条件;在天津使用的外地牌照车辆必须提供无出险凭据才能优惠。
(三)车船税相关规定
1.车船税可以由我司代为收缴,也可以在车管所缴纳;有我司代为收取的车船税必须按按行驶证上注明的所在区县录入业务系统。
2.关于退保不退税问题
保险公司不得因为退保而办理退税。
可告知客户到地税局办理退税。
二、商业险
(一)投保要求
在车管所登记的、检验合格的有效车辆。
(二)系数规定
新车不得使用“上年无赔系数”。
只有本公司的续保客户,才能使用“客户忠诚度系数”。
(三)使用性质界定
按照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准。
(四)特别约定
无特别要求
第二部分商业车险核保细则
产险总经理峰会一致通过:
新车(车龄一年内)商业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承保费率系数不低于0.95;单独承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或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费率系数不低于1。
严格按照我司承保规定使用优惠系数,对上年在我司承保有出险记录的,按对应出险次数使用1.1-1.3的系数,出险五次拒保。
一、家庭自用汽车
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3座客车不得按家庭自用汽车承保,需按照营业性质客车承保。
严格按照我司承保规定使用优惠系数,对上年在我司承保有出险记录的,按对应出险次数使用1.1-1.3的系数,出险五次拒保。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7年的车辆:
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续保车辆如出险三次的,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或设置500元免赔额。
(2)车龄≥8年的车辆:
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但上年赔付率低于58%的续保客户可以参照上年承保条件进行正常续保,车龄≥10年及以上的不予承保车损险。
行驶证上注明为“营转非”的车辆,视为≥7年车辆,不予承保车损险。
车龄≥3年的,不得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单保车损险的及其附加险的,系数不得低于1,且需同时关联交强险。
50万元≤新车价≤80万元的车辆,系数不低于0.9,新车价>80万元的,系数不低于1。
2、第三者责任险
车龄≤10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额≤100万元;龄>10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
(1)每座保额≤10万元,全车座位保额≤100万。
(2)车龄≥10年以上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系数不低于1,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不保不计免赔率险,车龄≤5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
5、附加险种
(1)自燃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新车可以附加不计免赔率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在车损险可承保的前提下方可承保此险种。
(3)划痕险:
车龄≤24个月且新车价≥6万元的6座以下客车可以承保划痕险,保额≤5000元,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4)新增设备损失险:
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玻璃防爆膜、汽车音响系统、车载电视、氙灯、轮胎等不得作为新增设备承保,新增设备的保额不得超过车损险保额的20%,并且限制在10万元以内,二者以低者为限;承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必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保额须通过发票或上年保单来确定,承保特种车改装后增加的电子设备及构造复杂的仪器设备需书面报批总公司车险核保部
(5)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
车龄≤3年车辆可保。
(6)停驶损失险:
最高赔偿天数≤30天,最高日责任险额≤100元。
(7)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8)其他附加险暂不开办。
二、非营业用汽车(含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8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2)8年<车龄<12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或足额承保车损险,不保不计免。
(3)车龄≥12年的车辆,不得承保该险种。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15年的车辆:
可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
(2)车龄>15年的车辆:
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车龄≤15年的车辆保额≤100万,车龄>15年的车辆保额≤50万。
3、车上人员责任险
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全车盗抢险
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投保。
对于个别有投保需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需书面报批总公司车险核保部。
不保不计免赔率险,车龄≤8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
5、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
在车损险可承保的前提下方可承保此险种。
(2)划痕险:
车龄≤3年车辆且新车价≥6万元的6座以下客车可以承保本险种,保额≤5000元,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附加教练车特约险:
可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5)其他险种同家用车细则。
三、非营业货车
只有行驶证上明确注明为“非营运”且核定载质量<2吨的个人货车,皮卡车辆可按非营运货车承保。
行驶证上载明为“货运”、“租赁”或只注明为“普通栏板/轻型货车”字样以及行驶证车主中含有“物流”、“运输”字样的车辆均需按照营运性质承保。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5年<车龄<7年的车辆,可保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或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7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7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额≤100万元。
(2)7年<车龄<10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额≤50万元。
(3)10年≤车龄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
(1)车龄≤7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10万。
(2)车龄>7年以的,不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5万。
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车龄≤7年,每座保额≤5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需同时在我司投保交强险,系数不低于1.0承保,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车龄>7年的不接受单独投保。
4、全车盗抢险
车龄≤3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皮卡车车龄≤3可保。
5、附加险种
(1)划痕险:
不得承保此险种。
(2)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额最高限定为10万元/车,特约加注:
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教练车特约附加险:
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4)发动机损失险:
不保。
(5)其他险种同家用车细则。
四、营业用客车
(一)出租、租赁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3年的车辆:
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2)4≤车龄≤5年的车辆:
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及不保不计免赔率险或按实际价值承保,可保不计免。
(3)车龄≥6年的车辆:
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元;车龄≥6年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5万元,20座以上客车的整车保额总和不得≥100万元。
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仅限于车龄≤3年的车辆,且系数必须在1.0以上,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车龄≤3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5、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
在车损险可承保的前提下方可承保。
(2)自燃、火灾、爆炸险:
车龄≤3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3)发动机损失险:
不保。
(4)划痕险:
不保
(5)其他险种参照家用车细则。
(二)城市公交客车
1、车辆损失险
同出租、租赁车细则。
2、第三者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100万元;车龄≥6年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2万元,20座以上客车的整车保额总和不得≥100万元。
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仅限于车龄≤3年的车辆,且系数必须在1.0以上,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附加险种
其他险种同出租、租赁车细则。
(三)公路客运客车
1、车辆损失险
同出租、租赁车细则。
2、第三者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100万元;车龄≥6年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
每座保额≤5万元,20座以上客车的整车保额总和≤150万元。
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仅限于车龄≤3年的车辆,且系数必须在1.0以上,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附加险种
其他险种同出租、租赁车细则
五、营运货车
2吨以上货车标准费率承保,上年出险三次及以上者不保。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3年的车辆:
可承保足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2)4≤车龄<6年的车辆:
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6年的车辆:
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元。
车龄≥6年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5万元,车龄≥6年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2万元保额。
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仅限于车龄≤3年的车辆,且系数必须在1.0以上,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龄≤5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
(2)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保额≤10万元车,特约加注:
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
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3)其他险种同出租、租赁车细则
六、特种车
对于高保额的泵车,车损险保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70%,均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系数1.2以上。
≥3年车辆不得承保车损险。
搅拌车业务,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
其他高风险特种车,如挖掘机等。
车损险保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的80%以内承保,三责险保额≤20万,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
系数1.0以上。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2)6≤车龄<8年的车辆:
只能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8年的车辆:
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4)禁止单独承保车损险,系数0.9以上。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6年的车辆:
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
(1)车龄>6年的车辆:
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50万。
(3)车龄≥8年的车辆:
保额≤20万。
3、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龄≤6年的车辆,可保不计免赔率险,每座保额≤10万元,>6年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作为主险投保时,仅限于车龄≤3年的车辆,且系数必须在1.0以上。
4、全车盗抢险
车龄≤3年的车辆可保,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5、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龄≤5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
(2)新增设备损失险:
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玻璃防爆膜、汽车音响系统、车载电视、氙灯、轮胎等不得作为新增设备承保。
新增设备的保额不得超过车损险保额的20%,并且限制在10万元以内,二者以低者为限;承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必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或上年保单来确定其保险金额,承保特种车改装后增加的电子设备及构造复杂的仪器设备需书面报批总公司车险核保部。
(3)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龄≤5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保额≤10万元,特约加注:
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4)其他险种同营业货车细则。
七、摩托车、拖拉机商业险
拖拉机不含低速载货汽车和挂农机牌照的农用运输车,此类车辆按其对应性质的货车费率予以承保。
1、车辆损失险摩托车、拖拉机不得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摩托车、拖拉机最高限定5万/车。
3、全车盗抢险不予承保。
4、车上人员责任险暂不开展此险种。
八、其它说明
1、亏损客户以个单客户的上年度出险次数、团单客户的历史赔付率界定,
个单客户上年度出险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必须据实使用1.1-1.3。
2、个单客户上年度出险5次及以上的不予续保。
3、团单客户上年度赔付率大于60%,则需改善承保条件。
4、本核保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