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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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纠风办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审计厅
甘肃省新闻出版局
甘教厅[2008]44号
2008年甘肃省规范教育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各市(州)教育、纠风、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厅局际联席会议就做好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大教育投入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以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
国家要求从2009年起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技入为主的政策,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
省上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省情,尽快出台关于规范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政策,以适应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需要。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中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1.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
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2.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办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3.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七大把教育摆在社会建设的第一位,把实现“学有所教”列为改善民生之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向。
要让人民对教育满意,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满足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强烈需求。
要让人民对教育满意,就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坚决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要求,坚决保证中央在教育上的惠民政策和投入落到实处,坚决纠正在办学、招生录取和收费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
省、市、县各级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治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在工作部署、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方面加强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开展工作。
要争取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形成齐心协力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良好局面。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宣传工作。
厅局际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的新动态、新情况,加深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措施的了解,有效指导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权限,稳定标准。
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
清理工作到2008年9月底结束,清理后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四)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五)公正公平,阳光操作。
要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总结“阳光工程”经验。
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坚持使高校招生这一涉及民生利益的工作在阳光下操作。
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六)巩固完善,严肃政策。
要继续巩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以下。
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七)均衡发展,综合治理。
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
依法保障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八)加强管理,整顿规范。
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九)典型示范,有效治理。
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区)活动,以“创建”促规范,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充分发挥示范县(区)的模范带头作用,典型示范,弘扬正气。
要
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量化管理,总结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十)严格督查,严肃纪律。
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检查重点,确保各项政策切实落实,惠民政策真正惠民,惠民资金安全有效。
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要继续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纠风办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审计厅
甘肃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
规范教育收费意见
抄报: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