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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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指南模板
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指南
三年千名青年就业见习是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团委、市工商联决定于2019年至2021年,联合实施的见习计划。
一、参加就业见习
(一)见习对象和条件
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办理过社会保险,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缴交过社会保险,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以上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
3.具有符合见习职位所需的专业等要求的条件;
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报名方式
符合见习条件要求的毕业生可直接到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登记、参加各县区举办的见习招聘会或直接到见习基地应聘见习岗位。
二、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符合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2.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向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见习单位。
申报材料包括《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业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见习场所照片以及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等。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适时在吸纳见习人员较多、见习成效良好、岗位质量、见习留用率高的就业见习单位中征集、成立县级就业见习基地。
市人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从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择优补充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三、申请见习补贴
吸纳见习人员后,见习单位应将名单上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纳入泉州市三年千名青年就业见习计划。
(一)见习单位先行支付
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应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
(二)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统一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见习补贴,经审核,按规定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确定。
其中,见习补贴应不高于见习单位支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
申报材料:
《泉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2)、《泉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泉州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提供)等材料。
附件1
泉州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网址
岗位有效期
年月日——年 月日(不超过1年)
见习
岗位
岗位
专业名称
学历
人数
岗位要求
单位申明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按照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相关管理工作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按时发放见习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有隐瞒、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同意确认为就业见习单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泉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单位名称:
(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见习人员类别①
见习岗位
见习起止时间
期满就业去向②
见习单位发放的补助总额
申领的见习补贴总额
学生签名
合计
申报单位
意见
填报信息准确无误,上报审核。
见习单位(签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
经审核无误,同意申报。
人社部门(签章)
年月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①见习人员类别:
若为失业青年,请填写“失业青年(周岁)”;若为毕业生,请填写“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毕业时间毕业院校)”。
②期满就业去向:
请按照“见习单位就业”、“其他单位就业”、“失业”填写。
附件3
泉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经协商,乙方同意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
见习期限暂不填,等人社部门核准后再填)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人员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及生活补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见习期间,甲方每月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人员造成见习单位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见习管理
1.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见习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意见。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乙方履行见习生活补贴支付手续,解除本协议,并于三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人社局。
见习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请如实填写。
如没有,请填“无”。
)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社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
人事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月日
附件4
泉州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人员类别
失业青年(周岁)
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毕业时间毕业院校)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见习起止
时间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见习指导老师
个人见习
工作总结
可另附纸。
见习单位
考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见习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