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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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道路和城市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及道路保洁、城市裸露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建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园林绿化施工等活动中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道路保洁,是指对城市道路进行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以及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性作业。

本办法所称城市裸露土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植被覆盖或硬化处理、影响城市景观效果、易起尘露土的土地。

第四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园林林业、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道路保洁和城市裸露土地实施监督管理,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将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拨付。

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控制专项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场车辆进行旁站式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全封闭围挡,安装使用新型围挡墙,强化日常管理;

(二)施工现场道路以及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三)施工现场内存放的土堆和露土地面应当使用优质绿色密目网进行严密覆盖;施工现场存放土堆的,存放3个月以上的,采取撒种绿化措施;施工现场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当放置在封闭的库房内;

(四)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固定和流动的洒水降尘设施,有条件的工地应当设置喷淋系统;

(五)施工单位应当与经核准的运输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六)施工现场每个大门内侧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将轮胎和车身冲刷干净;

(七)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八)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第十条建筑物拆除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现场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围挡,施工周期较长的可采用砌体式围墙;

(二)应当做到拆除施工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

(三)现场渣土堆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四)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出场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五)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

(六)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围挡;

(二)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洒水保洁,对现场进出口及周边进行湿扫作业。

挖土、回填、堆土、使用风钻挖掘、路面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应当喷(洒)水抑尘;

(三)施工现场堆放渣土应及时清运或覆盖,散装建材应当进行覆盖。

施工现场禁止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

(四)有条件的封闭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装置,不能封闭的工地,车辆上路应当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上路;

(五)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全覆盖密闭运输;

(六)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七)城市道路临时恢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要求,沟槽周边需用水进行清洗。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采取遮盖、围挡、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

(二)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

(三)工程渣土要及时予以清运;

(四)园林绿化工地裸露3个月以内的城市裸露土地要用绿色密目网全覆盖,裸露3月以上的城市裸露土地应当全部纳入绿化范围,按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五)对城市绿化进行浇灌作业,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完成后将浇灌时冲到道路上的泥土清理干净。

第十三条道路保洁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和作业,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道路污染。

作业单位根据作业区域的保洁要求,合理调配作业人数及频次,按需配足保洁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作业力量充实。

第十四条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应当符合青岛市道路保洁精细化工作标准,具备条件的车行道应当全部实行机扫与冲洗相结合的机械化保洁作业,车行道和人行道定期进行高压冲洗(冬季结冰时段不进行带水机械化保洁);不具备条件的全天人工清扫保洁;

(二)市政设施、车行道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

(三)草坪修剪均匀平整无黄土裸露。

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工作。

(一)建设工程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停止运行。

(2)II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

停止渣土运输。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

(二)道路保洁

(1)Ⅲ级响应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作业2次(易产生路面结冰情况除外,下同)。

(2)Ⅱ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城市主次干道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1次。

(3)Ⅰ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施工工地周边的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和洒水(或冲洗)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总体增加3次。

第十六条应当加强城市裸露土地扬尘防治工作,在土地招拍挂之前的由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管理;在土地招拍挂之后的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管理,各部门、各区市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核准的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承运渣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装载适量,并防止撒漏、扬尘。

第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扬尘污染情节轻重,依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相关考核规定给予信用惩戒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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