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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参考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局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局内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切实提升机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执法水平和整体效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按本办法要求纳入考核范围,自觉履行考核职责,接受考核。

  第三条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市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的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分管考核的局领导为主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负责考核工作的副职为成员,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和实际效果。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进行分解、量化,按照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划分权重,分别进行考核。

项目内容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突出重点。

  四、目标导向、考核保障的原则。

绩效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市局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五、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考核的项目、内容及标准体现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能够定量考核的指标全部实行定量考核,对确实不能量化的内容实行定性考核。

  六、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

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评先创优、能级管理、奖金发放结合起来。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机关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专业性工作是指按照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各单位独有的能够量化的主要工作。

  二、共同性工作是指各单位共有的工作或应当共同履行的职责。

  三、满意度评价是指对各单位不能量化的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出的主观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非经常发生的或只能汇总做出一次性评价的工作,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和年度一次性工作。

  第六条考核的指标体系

  机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

专业性工作指标体系、共同性工作指标体系、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和一次性工作指标体系。

  一、专业性工作指标主要根据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按项目划分考核分值。

专业性工作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一定下限标准的指标)和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两种。

  二、共同性工作指标包括各单位应共同完成或履行的工作项目。

按责任单位和考核项目划分所占分值。

  三、满意度评价指标包括市局领导评价、内部平行单位评价、基层单位评价和外部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只计算加、扣分,不设基本分值。

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日常工作安排督办、重大执法过错、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信访案件以及重大工作失误。

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各项文明创建成果、争先创优、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省局年度考核结果等。

  每年1月20日前,各单位应向考核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当年度省局和市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提报当年的年度工作目标。

市局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后,考核办公室根据每项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分值并分解落实到各单位。

考核的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根据市局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考核的方式

  机关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月考核,按季汇总通报,按年综合奖惩。

年度考核实行千分制,日常考核每季度基本分为250分,按项目划分分值。

每季度对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及日常一次性工作四项内容进行考核通报。

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后,加上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结果,即为年度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工作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进行考核。

  第八条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150分)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中的指标,分项目计分,按季度汇总。

扣分以扣完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止,加分最高不超过每项指标基本分的25%。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计分标准为:

  1、激励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计算公式:

  2、控制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

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计算公式:

  手工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局机关各单位每季度提报,考核管理人员审核;机考指标由《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自动提取计算得分。

  市局行政科室的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按上述办法确定指标、计算分数,其专业性工作考核分数以业务科室的平均分计算。

行政科室是指:

办公室、财务科、人教科、培训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第九条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70分)

  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考核办公室确定,由办公室、法规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8个责任单位根据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别对本单位分管的主要工作进行考核,每项指标扣分以扣完本指标的基本分为止。

  责任单位进行日常考核,于每季度终了后填报《机关绩效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表》,经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算得出各单位共同性工作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满意度评价考核(30分)

  一、市局领导评价,10分。

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二、内部平行单位评价,5分。

主要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协作配合、廉政勤政。

  三、基层单位评价,10分。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廉政勤政。

  四、外部评价,5分。

人民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市民投诉中心转办案件,以及国税网站(外网)中的“廉政投诉”、“执法投诉”、“局长信箱”栏目投诉案件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5分。

  第十一条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日常工作安排督办。

市局办公室对全市国税工作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设定工作目标、办理时限及责任人进行督办。

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的,每次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扣2-10分。

  

(二)重大执法过错。

发生重大执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或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三)重大违法违纪。

单位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主管单位2-5分,扣相关责任单位5-10分;触犯刑律的,每人次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四)重大安全事故。

因管理不善,致使发生火灾、被盗或车辆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价值2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五)重大信访案件。

发生集体或越级上访案件,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六)重大工作失误。

因产生重大工作失误,被省局或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考核委员会认定,每起扣20-40分。

  以上项目具体的扣分分值,由考核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系统内表彰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表彰的,加5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国家税务总局以正式公文转发或在全国综合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3.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局正式发文表彰的,加3分。

  4.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被省局以正式公文转发或推广的,加2分。

  5.税收科研论文(500字以上)在总局《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研究报告》发表的,加2分;在省局《山东税务研究》《研究报告》、《中国税务(山东版)》发表的,加1分。

  上述表彰项目属分配指标的,不加分。

  系统内表彰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二)系统外表彰

  1.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5分。

  2.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加5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部级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3分。

  3.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纪委、省精神文明委、省政府纠风办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

  4.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转发或在全国综合性会议(系统外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5.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

  系统外表彰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三)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

  1.获得省局“创新奖”的,每项加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奖”的,每项加20分。

  3.获得市局“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奖”的,每项加10分。

  4.社科成果获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加5分。

  (四)省局年度考核结果

  各区县局负责的工作,在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加分的,按省局加分数计算加分;在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扣分的,按省局扣分数加倍计算扣分。

  单项工作在市局考核和省局考核中同时被加扣分的,不重复加扣分,均按最高数加扣分。

  (五)其它

  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需要加扣分的项目,按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意见计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专业性工作考核主要通过从相关系统软件中提取数据进行考核;满意度评价考核通过发放调查表进行考核;共同性工作和一次性工作考核主要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进行考核。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分数计算

  日常考核分数=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满意度评价考核分数+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分数。

  年度考核分数=四个季度日常考核分数之和+年度一次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

  第十四条 机关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日常考核程序

  1.季度终了后,《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自动提取机考指标有关数据;季度终了5日内,市局机关各单位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填写并提报手工指标考核表。

  2.季度终了15日内,市局领导、市局机关各单位、区县局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填写并提报满意度评价表。

  3.季度终了15日内,考核管理人员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预发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预发布后7日内,被考核单位可以进行申辩,考核管理人员经审核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4.季度终了22日内,考核管理人员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正式发布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程序

  1.年度终了30日内,各科室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填报《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情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年度终了40日内,考核管理人员对各单位提报的《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情况表》进行审核,并预发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预发布后7日内,被考核单位可以进行申辩,考核管理人员经审核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3.年度终了50日内,考核管理人员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正式发布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机关绩效日常考核结果与季度奖金发放挂钩。

奖金计算办法见《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第一名的单位,经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记集体三等功。

对年度考核前四名的单位,经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表彰为机关绩效考核成绩优异单位。

机关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从绩效考核成绩前六名中产生。

  第十七条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成绩优异单位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1.单位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刑事处罚或受记过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2.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经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实行一票否决的;

  3.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重要事项隐瞒不报的,或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达到大案要案上报标准案件隐瞒不报或有案不查的;

  5.因管理不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6.单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7.其它经绩效考核委员会认定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十八条机关绩效年度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先创优挂钩,与业务能级评定中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的确定挂钩。

  第十九条机关绩效考核年度达标分为900分。

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倒数第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连续三年倒数第一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2010年度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为正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全面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圆满完成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我局实际,特制订2010年度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依据

1、考核原则。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共性目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体现公平与优先效能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准确、有效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指导、检查、激励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素质、加强交流沟通,从而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促进全局整体工作。

2、考核依据。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和市委办、市府办《市级机关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

3、考核对象。

为局机关正式在编的一般工作人员。

局班子参加台州市局考核。

文秘、驾驶等临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内容、方法

1、考核内容。

由定量考核和定性测评二部分组成。

(1)定量考核权重85%,包括工作目标和工作业绩二部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年度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占70%;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年度重点工作或薄弱工作完成质量情况,占15%。

(2)定性测评权重15%,主要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团队精神、工作效能、工作作风、自身建设等德、能、勤、绩、廉情况。

2、考核方法。

采取“二级考核、双向测评”的方法。

(1)二级考核系局机关对各职能科室的定量考核和科室对本科室人员的定量考核。

局机关对各职能科室的定量考核:

工作目标部分考核,先将上级考核标准的责任内容分解到各职能科室,根据分值多少统一换算到100%,然后按照上级考核的实得分数进行比例换算;工作业绩部分由局机关绩效考核组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或薄弱工作需要设定,各职能科室考核比分权重保持一致。

科室对本科室人员的定量考核:

工作目标部分取科室工作目标考核分值;工作业绩部分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将科室工作业绩得分换算到相关人员(协作完成的共同得分),个人工作业绩得分以科室工作业绩总分为上限。

(2)双向测评系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对全体科员的测评和全体科员(含中层干部)对中层干部及自我的测评。

测评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类别,测评相对分在95分以上的为满意;测评相对分在95分以下、90分以上为比较满意;测评相对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为基本满意,测评相对分在85分以下的为不满意(以上含本数)。

对中层干部的测评:

主要体现科室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决策能力、协调水平、自身建设等,比重为局领导测评占50%、自我测评占30%、一般干部测评占20%。

对一般干部的测评:

主要体现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协作精神和自身建设等,比重为局领导测评占40%、自我测评占30%、中层干部测评占30%。

科室全体干部个人测评分之和的平均值直接作为科室的测评分值。

3、综合加减分项目

(1)受到台州市局或市委、市政府先进个人表彰的每次加1分,省局或地市级和国家局或省部级每次分别加3分和5分;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减半加分。

(2)工作创新被上级推广或被表彰为先进集体的,国家局或省部级、省局或地市级、台州市局或县市级分别加20、10、4分。

单项工作先进集体或为政府获得先进集体的减半加分。

各科协作完成的,分别加分;同一工作多级受奖的,仅以最高奖级计分标准加分。

(3)论文在国家级、省级杂志(含浙江食品药品监督)发表的,分别加2、1分,获奖的分别加3、2分(协作完成的,仅加1人);政府信息有领导批示的,逐级分别加4、3、2、1分。

(4)个人被评为市“十佳办案能手”或案卷被评为市“十佳案卷”的,分别加2、1分。

(5)被局纪检组给予行政监察建议书的科室,扣年终绩效考核分2分;责任个人扣年终绩效考核分1分。

(6)因工作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被国家局或省部级、省局或地市级、台州市局或县市级通报批评的,直接责任人分别扣20、10、4分。

三、奖惩措施

1、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公务员考核按照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执行,但公务员优秀等次须在绩效考核得分95分以上(含本数)的机关干部中产生。

2、与先进评选挂钩。

先进工作者须在个人年度考核得分95分以上(含本数)的机关干部中产生;单项先进个人在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机关干部中产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1)当事人或直接管辖下属在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2)当事人有符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影响考核等次确定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现象;

(3)当事人或家属参与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执行保密规定,造成秘密文件或突击执法信息泄漏等严重失密事件发生的;

(5)主办案件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6)信息报道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四、其他事项

1、考核的组织。

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机关党支部、工会代表组成,职责如下:

(1)组织考核;

(2)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反馈、沟通;

(3)受理被考核者的申诉;

(4)提出对被考核者的建议。

2、考核系数调节

科室负责人年终给予相应等级的调节系数进行奖励:

科室负责人=(科室得分×1.05+个人得分)÷2。

若与一等奖获得者重合的,取最高奖励。

3、考核细则

工作业绩定量考核细则、中层干部定性测评细则、一般干部定性测评细则,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订。

附件:

1、工作业绩定量考核细则

2、中层干部定性测评细则

3、一般干部定性测评细则

 

附件1:

工作业绩定量考核细则2010年度

科室

考核内容

基本

自查分

考评分

药监大楼实施主体工程施工(2分)。

2

完成“双服务”和“两年”活动各项任务(1分);完成专业化队伍建设规划目标(1分);深入开展“六进五个一”宣传活动,媒体正面报道见报率居系统前列(2分);深入实施惩防体系项目化管理工作(1分);牵头完成药械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1分)。

6

“人民满意机关”创建成效明显(2分),综合考核保持台州药监系统优秀、温岭市级良好成绩(2分),取得温岭市级依法行政先进集体(1分)、学习型先进党支部(1分)、台州市局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1分)。

7

牵头协调完成食品安全“1515”规范工程(4分)。

4

实现学校食堂粮、油、豆制品、肉、蔬菜等重点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100%(1分);学校副食店实现连锁超市、便利店或放心店改造100%(1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设100%(1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面100%(1分);校园周边无证经营食品摊点基本消除(1分),创建50所饮食安全管理规范学校(1分)。

6

完成豆制品集中整治年度任务(1分);重点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台州市平均水平(2分)、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成绩居系统前列(1分)、取得台州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集体(1分)。

5

镇(街道)卫生院、专科医院(门诊部)购进药品品种上传加分满分(1分);实现医疗机构对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使用全程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1分);完成药械信息化监控平台年度建设任务并有效实施在线监管(1分);完成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年度任务(2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成效(1分)。

6

案卷规范,案卷局抽查均在90分以上(1分);查处案件的附加分为满分(2分);查办10万元、5万元以上药械案件各1个(2分)。

5

巩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1分);加强特殊药品管理,不发生流弊事件(2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走在台州市前列(1分)。

4

药械稽查科

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数据上传加分满分(1分);药品零售连锁率加分满分(1分);完成药械信息化监控平台年度建设任务并有效实施在线监管(1分);完成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年度任务(2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成效(1分)。

6

案卷规范,案卷局抽查均在90分以上(1分);查处案件的附加分为满分(2分);查办10万元、5万元以上药械案件各1个(2分)。

5

巩固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1分);加强特殊药品管理,不发生流弊事件(1分);地产上市药品不发生源头质量安全事件(2分)。

4

 

附件2:

中层干部定性测评细则

2010年度

考核内容

比较

满意

基本

满意

1

拥护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定、部署,与局党组保持一致,团队精神强,无因违反行风、效能建设规定被诫勉谈话现象。

2

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落实重点工作有力度、创建规范工作有思路、整改薄弱工作有措施、应对突发工作有办法;能充分发挥科室全体同志的特长,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团队合作,各方面工作协调开展。

3

认真落实局总体工作部署,及时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科室月工作计划和局下达的自学、培训、继续教育、文书(含执法文书)、信息报道、网站维护等相关任务。

4

全面完成科室责任分解任务,质量符合要求,绩效明显。

5

抓好科室成员的廉政建设,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因违反廉政规定被查实的现象。

合计

附件3:

一般干部定性测评细则

2010年度

序号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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