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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模板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任课教师、学生本人和其他学生的意见。

第四条综合测评结果是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基础性素质和拓展性素质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素质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拓展性素质分为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方法

基础性素质满分为100分;拓展性素质分满分为10分,主要是奖励分。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基础性素质分(德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体育素质分)+拓展性素质分(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分+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分+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分)。

第七条基础性素质(100分)

1、德育素质(30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1)政治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团组织,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道德修养:

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举止文明。

(3)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团队精神:

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不计较个人得失。

德育素质得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评定,在测评小组评定得分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直接定为不合格,记为0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按处分等级分别扣7-10分;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系通报批评者扣4-7分;

(3)无故不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一次扣1分。

2、智育素质(60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专业学习成绩。

计算方法:

所有课程各科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成绩)×60%,其中,考查课成绩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合格(50分)换算。

(注:

成绩以学年原始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3、体育素质(10分)

主要测评学生的体育课考试成绩和体质健康情况。

(1)体育课考试成绩

计算方法:

体育课成绩×5%(注:

成绩以学年原始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2)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课外体育锻炼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

体质健康标准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5、4、3、1分,由测评小组评定。

体育素质分计算方法为:

体育课考试成绩+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

(3)没有体育课的年级,按照体质健康标准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10、8、6、3分直接计入体育素质分。

第八条拓展性素质(10分,单项中不同项目可累积加分,加满为止)

1、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4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学术活动的情况。

学生每学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社会实践、累计满40小时的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活动,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加奖励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1)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加3分;

(2)在正式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加3.5分;

(3)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确实进入应用领域的加4分;

(4)获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优秀论文的加2分;

(5)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或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奖按校、系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1.4分、1.1分、0.8分和1分、0.7分、0.5分,未获奖但积极参与者可加0.2分;

(6)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加分相同,降一级加分。

2、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3分)

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文化、体育、艺术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的情况。

学生每学期必须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文化、体育、艺术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加奖励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1)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文体竞赛中获三等奖(或前六名)以上者加2-3分;

(2)在系级以上文体竞赛活动中做组织、服务工作,表现突出者加0.5-1.5分;

(3)参加运动队、艺术团等团体满一学年且表现积极者,加1-3分;

(4)获省级及以上文化、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先进个人或优秀论文的加2.5分;

(5)在文化、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获奖励按校、系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计算为2.5分、2分、1分、0.5分和2分、1分、0.5分、0.25分,参与者加0.15分;

(6)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

3、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3分)

主要测评学生参与学生团体活动、担任学生干部和承担社会工作的情况。

学生每学期必须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的学生团体活动、社会工作或担任学生干部(限于校系学生会、校学生自律会、校学生社联、班委会、团支部)一年或一届以上,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加奖励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1)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表现突出者加0.5-2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表扬者加0.5-2.5分;

(3)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生干部均可加分,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加1.7-2分,一般学生干部加1.2-1.5分;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加1.5-1.8分,一般学生干部加0.6-1.2分。

(注:

同时兼任校、系、班学生干部者,按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经考察,履职不合格者不加分。

(4)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

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只作为组织者的,只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记分。

第三章测评方式

第九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党总支负责具体落实。

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不少于10人,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九月进行一次,针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六月进行。

第十一条各系须根据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制定本系综合测评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

学生就上一学年本人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

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

2、班级评分:

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依据各系测评细则进行评分,并将测评结果报系党总支。

3、系党总支审核:

各系党总支根据测评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布,同时填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加盖系党总支公章,在系内存档,毕业时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4、各系将测评结果填写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表》上,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作为领取奖品、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系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系党总支同意,可由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

各系党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申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处)可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系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述在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比例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

不超过学生数的20%。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不超过学生数的5%。

(三)优秀团员:

不超过团员总数的10%。

(四)优秀毕业生: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五)综合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学生数的6%,每人800元。

2、二等奖学金:

学生数的10%,每人600元。

3、三等奖学金:

学生数的16%,每人400元。

(六)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不超过学生数的1%,每人300元。

2、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不超过学生数的2%,每人300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

不超过学生数的1%,每人300元。

4、体育运动奖学金:

根据当年申报实际情况确定,每人300-500元。

5、文艺活动奖学金:

根据当年申报实际情况确定,每人300-500元。

(七)其他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条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

先进班集体:

不超过全校班级数的20%。

第三章表彰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四章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个人奖项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能较好地掌握所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思想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生活俭朴;

(四)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义务劳动,没有违纪现象;

(五)自觉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九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个人奖项评选资格

(一)考试作弊者;

(二)一学年内有一门课(含考查课、考试课)不及格者;

(三)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25%名次以内;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讲究实效,在班级能起骨干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显著,综合测评在班级前30%以内;

(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中等以上,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

(二)积极完成学院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勤奋努力,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全班前50%以内。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二)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学校,热爱班级,积极参加学校、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应该具备“三好学生”称号,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10%名次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25%名次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50%名次以内。

第十五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在校、系、班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任期满一年。

(二)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本学年在本年级综合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校、系学习竞赛中获得奖项。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

积极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成绩突出。

(四)体育运动奖学金

个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或在各项体育运动比赛中破校记录。

(五)文艺活动奖学金

个人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或在省市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奖,其中市级活动需获一等奖以上,省级活动需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第十六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团支部一班人政治坚定,团结一致,责任心强,以身作则,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二)班风正,集体观念强;全班同学人人热爱、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效果好,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友好相处;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考试无作弊现象;

(四)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获校级以上奖励人次多;

(五)遵纪守法,学年内班级无违纪违规受处分现象;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

第五章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各项奖励评选工作在各系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负责实施。

评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个人奖项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个人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非毕业生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9-10月份完成,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份完成。

(二)个人奖项根据学生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列出各项获得者名单,经各系党总支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九条集体奖项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1、凡申报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由班委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供学年全面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并详细填写申报表。

2、各系对本系提出申报的班级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以系为单位将推荐班级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系初评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评选工作,确定本年度校级先进班集体,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省级先进班集体从当年度的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在学生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取消有关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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