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实施手册市商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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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实施手册市商务局

保定市商务局

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实施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局属企事业单位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按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和“局领导干部分包企业”的要求,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安全副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未配置专(兼)职安全副职的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各项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2、安全生产计划制度。

每年年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有关机构、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将隐患排查治理、全员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工作纳入计划中,逐项明确标准要求、责任人员、保障措施和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所有8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的政府做出安全生产承诺,每三年签订一次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在本单位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

承诺的内容要紧紧围绕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覆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部内容。

要建立切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简称“三项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覆盖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厂(矿、公司)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排查”的规定,组织对本单位所有车间、班组、岗位、人员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

实施排查前,要分别制定厂(矿、公司)级、车间、班组、岗位和危险源点的《安全检查表》,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和方法,《安全检查表》必须经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副职或安全管理人员审定。

实施排查时,必须如实记录排查情况,发现隐患问题相关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四定”要求(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认真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

所有隐患排查的相关资料(包括《安全检查表》及排查情况记录、整改指令书、隐患整改复查情况记录等),要以月为单位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5、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工作,由专(兼)安全副职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动火、爆破、吊装、焊接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要认真分析存在的事故风险种类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技术、强化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6、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达到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做到:

知道工作岗位存在那些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制度,知道发现异常情况如何处置、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逃生或实施救援;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每一个从业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7、职业危害预防监控制度。

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要把职业危害防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监控,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控措施;必须为每一个接毒接害人员配发合格的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危险源点监控巡查制度。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装置(库室)、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等危险源点,必须实行专人负责,每日定时进行巡检巡查,确保有效监控。

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及时登记建档,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要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动态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时刻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9、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对设备设施实行动态管理,按时申报检测检验,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凡已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更换,明令禁止的必须淘汰。

10、现场安全监控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实施动火、爆破、吊装、焊接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现场跟踪监控;在强降雪、强降雨、超低温、超高温、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对易受影响而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现场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撤离人员,果断进行处置。

11、安全应急救援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评审论证备案;要落实应急救援组织、装备和器材,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实兵演练,将应急救援程序和具体事项明确到每一个参与组织指挥的人员,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每一名员工。

12、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直接监管部门,并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报告内容、形式、要求,按《保定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

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要向直接监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工作部署安排、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培训教育、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等落实情况。

二、对局属企业监管督导责任划分和督导检查频次

(一)责任划分。

严格按照每年局党委下发的《保定商务局直属单位涉军稳定、信访稳定、安全生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督导分工表》落实。

(二)检查频次。

对分包的企事业单位(场所和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对分包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了年检,有无超时限、超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职责是否熟悉?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以下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包括注册安全副职、安全助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在29人至10人的,要指定兼职安全副职,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9人以下的,要配备1人或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99人至100人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指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99人至30人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9人至10人的,必须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9人以下的,要指定1人或以上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

操作规程是否覆盖了全部岗位,并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变化及时进行了补充修订?

4、安全生产例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召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安全副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未配置专(兼)职安全副职的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各项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5、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是否落实?

所有8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的政府做出安全生产承诺,每三年签订一次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在本单位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

6、厂(矿)、车间、班组、岗位各层面是否按规定频次进行了隐患排查,排查的内容、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对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报告,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是否对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逐月进行了汇总、分析、梳理和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和隐患排查的频次:

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活动,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岗位、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频次进行隐患排查:

厂(矿、公司)级实行月排查。

主要(主管)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及时召开调度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

车间(区、队、分公司)实行周排查。

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不能立即排除和本级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厂(矿、公司)报告。

班组、岗位实行每日、每班排查。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车间(区、队、分公司)报告。

危险源点实行每日定时排查。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7、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规定的课时、内容、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对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是否清楚?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达到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做到:

知道工作岗位存在那些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制度,知道发现异常情况如何处置、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逃生或实施救援;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每一个从业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8、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是否定期进行了检验检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是否落实,有无带“病”运行现象?

9、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从业人员有无“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爆破、动火、安装、吊装、焊接等危险性作业时是否落实了现场安全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实施动火、爆破、吊装、焊接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现场跟踪监控;在强降雪、强降雨、超低温、超高温、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对易受影响而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现场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撤离人员,果断进行处置。

10、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及时进行了发放,从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要把职业危害防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监控,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控措施;必须为每一个接毒接害人员配发合格的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人员、器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评审论证备案;要落实应急救援组织、装备和器材,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实兵演练,将应急救援程序和具体事项明确到每一个参与组织指挥的人员,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每一名员工。

12、是否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13、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放使用)?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加强“四个能力”(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为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消防队重点单位员工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一般人员做到“一懂三会”:

懂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灭火、会疏散、会逃生。

要制订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部门岗位,并有施行情况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消防实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查处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5、是否按规定提取了安全费用,用于隐患整改、教育培训、设备设施改造更新、应急演练等安全事项上?

是否足额存储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了雇主责任险,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

(二)专业内容

1、危险化学品企业

1)使用氨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氨的大型冷冻库房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氨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气)、加油(气)、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情况。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

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了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2、学校、幼儿园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学校、幼儿园要特别注意排查火灾、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房屋倒塌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隐患。

3、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日常安全检查和动火、焊接作业、内部装修改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8)组织商品促销、婚庆等群体性活动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特别注意排查火灾、拥挤踩踏等容易导致群体死群伤事故和动火、焊接作业、内部装修改造等危险性较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四、对局属企业监管督导必须坚持的制度

1、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分包督查制度。

局分包领导和相关处室要对分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督查制度,领导干部对分包企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汛期和冬季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

2、严格落实“一会一卡”制度。

各分包领导和相关处室要按分包企事业单位的分工,分别于每年5月下旬(针对暑期、汛期)、9月下旬(针对国庆节和冬季)、12月下旬(针对“两节”、“两会”),召集监管的分包企业负责人开会,传达安全生产部署要求,通报相关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恶劣天气条件下、特殊重要时期或认为必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集。

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季节安全生产的特点,将需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的安全事项,制成安全提示指导卡,明确要求,规定时限,及时发放给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字领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严格落实督导检查“三定一表”制度。

各分包领导和相关处室要按分包企事业单位的分工,要按《保定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频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一般行业的8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一般行业8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实施督导检查前,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或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逐个明确对每一个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的督导检查日期和人员;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督导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督导检查时,要坚持“软件与硬件并重”,做到“十个必查”:

专(兼)职安全副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必查;主要负责人召开季度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和专(兼)职安全副职召开月调度会议情况必查;厂级、车间、班组、岗位和危险源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检查表》情况必查;与政府签订承诺书和在内部层层开展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必查;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必查;有关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设置、使用、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必查;爆破、动火、焊接、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和生产经营现场管理情况必查;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落实情况必查;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组织、器材、演练落实情况必查;针对不同季节、特殊天气、重大节假日放假和节后复工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督导检查人员必须在《安全检查表》上逐项记录检查的具体情况,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复印两份分别由企业、检查组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三方备存。

实施督导检查的所有资料(包括《安全检查表》及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指令书、隐患整改复查记录等),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4、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各分包领导和相关处室在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后,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报告内容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工作事项进展情况为重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要事项,要立即上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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