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安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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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安徽.docx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条文说明安徽

安徽省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DB34/5008-201*

条文说明

(初稿)

 

目次

2术语和符号45

2.1术语45

3基本规定46

4勘察要求48

5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50

6场地与地基的地震破坏51

6.1液化51

6.2软土震陷55

6.3滑坡、崩塌等56

6.4活动断裂56

7设计地震动参数58

7.1基本参数58

7.2时程曲线60

 

1总则

1.0.1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是工程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其未作全面系统的规定,仅于5.7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了一些基本规定,实际勘察工作中有很多内容需要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等相关规范,此外,国家对重大工程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还有一些规范对一些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地质条件的抗震性能评价作了需要开展专门工作的规定,如何在安徽省内将相关标准规范关于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到位,亟需要一本地方性的标准对上述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

本标准修编的思路为:

按照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的内在逻辑对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关于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内容进行编排,对其原则性的要求或某些未涉及到的方面作出适合在安徽省内使用的具体规定,并在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反映出安徽省的特点,使之成为指导省内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的具体指南。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称为抗震设防区。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实体。

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场地(如构筑物、市政工程、地下洞室工程、岸边工程、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等)抗震性能评价可参考本标准并结合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1.0.3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的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标准主要有: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工程抗震术语标准》JGJ/T97-2011等。

我国关于工程抗震设计方面的标准较多,铁路、公路、水利、水运、桥梁、构筑物、电力设施、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油气输送管道线路等工程均有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对勘察过程中的场地抗震性能评价要求总体一致,但互有差别。

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采用的标准应与该类型项目的抗震设计相一致,其评价结果应与抗震设计要求相匹配。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所引用参考的国家标准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为主。

对于目前城市建设中量大面广的市政工程可依据的抗震规范主要有: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909-2014进行评价;

2、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进行评价;

3、市政道路、涵洞、桥梁可根据《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B02-2013、《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进行评价。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为便于理解,按照场地、地震动参数、设计地震动及参数、地震地基失效、场地与地基的地震破坏、抗震设防分类和抗震措施的排列顺序将本标准提到的主要工程抗震术语进行了解释,主要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工程抗震术语标准》JGJ/T97-2011。

2.1.2在地震作用下场地表现出来的与工程抗震有关的特性主要可概括为地基振动和地震破坏(地基失效)两类,依据工程抗震学科的原理和内容给出了“场地抗震性能”的定义。

2.1.6设计地震动在建筑抗震设计领域现在分成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三种,但在核电站和核设施抗震设计领域分为运行安全地震动(SL-1)、极限安全地震动(SL-2)两种,在公路和城市桥梁抗震设计领域有E1地震作用、E2地震作用两种。

2.1.8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所依据的超越概率水准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中的峰值加速度的超越概率水准一致,实际工作中一般按该标准所附的“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取值。

2.1.23各类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业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独立住宅、多户住宅;工业建筑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等;商业建筑中的旅店、银行、冷藏库、客运站等;文教卫生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以及办公楼、会议厅、火车站等等。

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能够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有什么联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

3基本规定

3.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在抗震设防区进行勘察必须要有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的内容,该地震效应评价换个用词就是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因此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对于大多数工程项目不单独进行,而是结合到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

根据学科原理和法律规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是两种类型的工作,内容上会有交叉,但不能相互替代,国家规定的重大工程既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也需要做岩土工程勘察,而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工程只需要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本标准所关注的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是抗震设防区岩土工程勘察应达到的目的之一,本标准可以理解为对勘察阶段要进行的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内容的细化和综合。

评价内容应根据实际的土层情况确定,如有些地段,既不属于有利地段也不属于不利地段,而属于一般地段;不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不判别液化;若判别结果为不考虑液化,也不属于不利地段;无法避开的不利地段,要在详细查明地质、地貌、地形条件的基础上,提供岩土稳定性评价和相应的抗震措施。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对软弱土、液化土等不利地段,要按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措施。

场地类别划分,不要误为“场地土类别”划分,要依据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场地土层软硬程度这两个因素。

其中,土层软硬程度一律采用“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表示。

3.0.2融合于常规性岩土工程勘察所做的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因受工作深度、广度、精度和费用所限,难以提供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等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以及开展活动断层评价等特别工作,另外,勘察规范强调当场地处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专门研究,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的复杂场地都属于抗震危险地段,因此需要对开展专门性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作出界定。

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等,均需做专门研究。

关于“时程曲线”,根据学科原理和需要开展的工作要求,应该讲,只有通过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才可能提供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目前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不能满足提供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前提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对进行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时程曲线可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2)对未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又需要提供时程曲线的工程,应进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专门工作,借鉴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路线,提出专题分析评价报告,在该报告中给出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我国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对“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工程场地可能遭受的地震作用及其危害进行评估,给出多种概率水平的场地地震动参数及可能出现的地震地质灾害。

它不替代任何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但其内容相比于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更具专门性。

对已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侧重点在于具体的场地地基条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影响分析。

3.0.4本条源自《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强调了选址对于抗震设防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0.5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属于强制性条文。

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km×1km。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

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

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场地引起的地震灾害的第一道工序,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应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

针对汶川地震的教训,2008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强调: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建筑。

还需要注意,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本标准第5.0.1条给出划分建筑场地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依据。

3.0.6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属于强制性条文。

作为抗震设防依据的文件和图件,如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其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3.0.7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属于强制性条文。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提出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既能合理使用建设投资,又能达到抗震安全的要求。

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各个设防分类建筑的名称虽有所变更,但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作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自1989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不倒”的设防目标。

这里,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当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50年、475年和1642~2475年的地震。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1989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这个目标可保障“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

2008年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房屋建筑,达到了规范规定的设防目标,在遭遇到高于地震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实现了生命安全的目标。

因此,《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继续规定,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房屋建筑控制在小的范围。

在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中,乙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能力和资格的单位按相关标准执行并对其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这意味着,地震作用计算提高的幅度应经专门研究,并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条件许可时,专门研究还可包括基于建筑地震破坏损失和投资关系的优化原则确定的方法。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

显然,抗震设防的甲、乙、丙、丁分类,也可体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

还需说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规定乙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要求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

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适合于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而人均经济水平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0.8《防震减灾法》第35条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3.0.9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附录B列出了安徽省城市市区、县城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该附录需及时更新。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C中的全国城镇地震动参数值,是根据居民点所在地地理坐标从GB18306-2015附录A图和附录B图中直接读取的。

对于图A和图B中已经标识出来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区,GB18306-2015附录C中以列表形式给出的地震动参数与图中的分区值是一致的(即对于安徽省县级和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区,本标准附录B以列表形式给出的地震动参数与本标准附录A图中的分区值相一致)。

对于由于城市建成区扩展导致新区跨越GB18306-2015图A.1和图B.1中分区边界,而造成新区地震动参数分区值与主城区不同,且在GB18306-2015附录C中没有明确给出的,应保证新区地震动参数分区值不低于主城区地震动参数分区值。

当在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时,应根据工程场址的地理坐标查询《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以确定工程场址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并根据本标准表7.1.3的对应关系和设计地震分组与GB18306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的对应关系确定工程场址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本标准附录B以列表形式给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震动参数即是这样确定的。

 

设计地震分组与GB18306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的对应表

设计地震分组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GB18306:

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0.35s

0.40s

0.45s

对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变,如乡镇行政区划单位驻地没有变化的,则无需调整其地震动参数分区值,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值仍沿用原值;乡镇行政区划单位驻地变化的,应根据变更后的驻地在GB18306-2015附录A图和附录B图中重新读取确定。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设立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网站,可通过该网站查询建设场地所在地的地震动参数。

3.0.10边坡工程抗震设防的必要性已成为工程界的统一认识。

建筑边坡一旦破坏将直接危及到相邻的建筑,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建筑边坡的抗震设防与建筑物同样重要。

3.0.11据了解,时间最近的安徽省全省范围地貌图是安徽省地矿局1990年组织编制的1/50万《安徽省地貌图》,该图将安徽的宏观地貌分成淮北平原、江淮波状平原、皖西(大别)山地、沿江丘陵平原、皖南山地五类,本次修订采用了该分类,但按照习惯性表述,将皖西(大别)山地、皖南山地分别改称为大别山区、皖南山区。

3.0.12占地面积很大的项目、线路类的工程往往跨越了不同的地貌地质单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有明显差异,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区评价。

3.0.13拟加固、加层的建筑也需要达到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需要勘察单位提供场地抗震性能方面的参数和评价结果,因此补充勘察必须包含这方面内容。

4勘察要求

4.0.1场地抗震性能评价一般在各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中进行,相应地,勘察的深度和精度、采取的手段和方法、评价的依据和结果应达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要求。

4.0.2本条综合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关于查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勘探孔孔深的规定。

专门用于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勘探孔的数量,一般情况下,每一工程地质单元宜不少于2个。

查清场地覆盖层厚度主要是便于划分场地类别,场地类别划分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勘探孔深度的基本依据。

如果建筑场地类别处在两种类别的分界线附近,需要按插值方法确定场地反应谱特征周期时,勘察时应提供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

近年来在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过程中,针对多层建筑,当坚硬土层埋深大,控制性钻孔难以满足覆盖层厚度评价要求,专门为揭示覆盖层厚度布置深孔有困难时,有经验地区可引用邻近工程深孔资料,为保证资料来源的真实可靠,报告书中应说明引用资料的工程名称。

“对多层建筑物,……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20m”的规定理由在于进行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的计算深度为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该条款的前提是“当基岩或坚硬土层埋深大”,即是以推测的覆盖层厚度大于20m为前提的。

4.0.3本条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并据《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增加了对多层建筑组团场地剪切波速测定的要求。

软土地区,为了提高对一定规模的多层建筑组团场地类别划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宜实测剪切波速,该多层建筑组团宜不少于6栋多层建筑。

新黄土是指Q3以来的黄土。

4.0.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实际做剪切波速测试时一般间距1m,故将剪切波速测试的竖向间距建议为0.5~1m。

4.0.5卓越周期是场地地基的一种固有特性,在一般情况下,它不受外界扰力、时间推移和工程建筑的影响。

地震时,若某一周期的地震波与地表工程设施的自振周期相近时,由于共振作用,这种地震波的振幅将得到放大,使震害加重。

为了防止这类灾害的出现,应使工程设施的结构自振周期避开场地地基的卓越周期。

按照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2015,利用地脉动测试法将记录到的信号进行富氏谱或功率谱分析确定卓越周期。

4.0.6、4.0.7、4.0.8综合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关于液化判别的手段、方法和数量的规定。

4.0.9本条引自《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安徽省的软土主要分布于沿江、沿淮冲积平原区和淮北黄泛区,在这些地区进行勘察时应注意满足软土地区规范的要求。

该条文要求的实质或原理同样适合于非软土地区的采用时程法进行抗震设计的工程。

4.0.10山区房屋的勘察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重点在于边坡的稳定性,包括危岩崩塌等。

地震地质灾害、地震地基失效或者地震地面破坏效应在山区表现得更加明显,评价结果应有针对性。

4.0.11安徽省内中、新生代软质红色岩层(俗称“红层”)分布较为广泛,且分布区多为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工程建设量大,省内勘察单位在该类地层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总结出按标准贯入锤击数N值判断风化程度的方法简便易行。

该条文自本标准1997年第1次发布以来又经过了21年的工程检验。

吴君虎、丁永坚在《合肥浅层岩体工程特性与不同岩体复合部位的工程处理浅析》(《安徽建筑》2012年第2期)一文中,对合肥地区的浅层基岩进行了大量工程数据的统计分析,有关岩石的物理力学指标如下表所示。

从该表可见,极软岩(以泥岩为代表)中风化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的下限为80击;软岩和较软岩(以砂岩为代表)中风化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的下限为101击。

5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

本章中除第5.0.4条外均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5.0.1本条中地形、地貌和岩土特性的影响是综合在一起加以评价的,这是因为由不同岩土构成的同样地形条件的地震影响是不同的。

考虑到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在地震作用下会产生震陷,历次地震的震害也比较重,当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时对建筑物抗震也是不利的,因此将其列入不利地段。

关于局部地形条件的影响,从国内几次大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来看,岩质地形与非岩质地形有所不同。

1970年云南通海地震和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宏观调查表明,非岩质地形对烈度的影响比岩质地形的影响更为明显。

如通海和东川的许多岩石地基上很陡的山坡,震害也未见有明显的加重。

因此对于岩石地基的陡坡、陡坎等,未列为不利的地段。

但对于岩石地基的高度达数十米的条状突出的山脊和高耸弧立的山丘,由于鞭鞘效应明显,振动有所加大,烈度仍有增高的趋势,因此将其列为不利的地形条件。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规定,“对软土,当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分别小于90m/s、140m/s和200m/s时,可划为不利地段。

5.0.2现在的这种场地分类方法起源于1989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89版抗震规范中的场地分类,是在尽量保持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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