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法律76115EE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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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法律76115EEC
EN
统一文本
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CONSLEG体系出版
CONSLEG:
1976L0115—1996年8月15日
页数:
26页
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
1976L0115—EN—1996年8月15日—003.001—1
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B理事会指令
1975年12月18日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法律
(76/115/EEC)
(OJL24,1976年1月30日,第6页)
由以下指令修订:
公报
编号页码日期
►M11981年7月20日委员会指令81/575/EECL209301981年7月29日
►M21982年4月2日委员会指令82/318/EECL13991982年5月19日
►M31990年10月30日委员会指令90/629/EECL341141990年6月12日
►M41996年6月17日委员会指令96/38/ECL187951996年7月26日
1976L0115—EN—1996年8月15日—003.001—2
▼B
1975年12月18日委员会指令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法律
(76/115/EEC)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第100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按照本国法律,尤其是关于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法律,机动车必须满足那些技术要求;
鉴于这些要求在各成员国之间不尽相同,但各成员国都采用同样的要求,或者用同样的要求取代其现有法规,以便达到准许实施EEC型式认证程序之目的。
该车型认证程序指的是1970年2月6日70/156/EEC委员会指令,关于各成员国汽车及其挂车车型认证的相关法律,其适用涉及到各种车型;
鉴于对座舱内装饰件和控制器、车顶、座椅靠背以及座椅后部设计的要求,都是按照74/60/EEC指令制定的;鉴于对在撞击情况下转向机构的运行状态相关的车内装饰件的要求,是按照委员会指令74/60/EEC制定的;
鉴于关于座椅强度及其固定装置的通用要求是按照74/408/EEC指令制定的;鉴于其它关于内部饰件,特别是关于安全带、头部保护装置以及控制器识别的要求将被陆续采用。
鉴于关于机动车的国家相关法律,按照同样的要求已被各成员国核实并认可;因此,为使其有效执行,该系统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这些共同要求,并同时生效。
欧共体委员会已采用该指令:
第1条
▼M4
该指令适用于为成人乘员所设计的朝前或朝后座椅的汽车辆安全带固定装置。
第2条
▼M1
本指令中,“车辆”指的是《指令70/156/EEC》►M4附录IIA中◄所规定的M和N类汽车辆。
(1)OJNoC5,1975年8月1日,第41页。
(2)OJNoC47,1975年2月27日,第45页。
(3)OJNoL42,1970年2月23日,第1页。
(4)OJNoL38,1974年2月11日,第2页。
(5)OJNoL165,1974年6月20日,第16页。
(6)OJNoL221,1974年8月12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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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适用于可在道路上行驶,装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且其最大设计速度超过25km/h的车辆。
▼B
第3条
如果任何车辆的安全带固定装置符合►M4附录◄的要求,则所有成员国不得一其为理由拒绝对机动车发放EEC型式认证或国内型式认证。
第四条
如果任何车辆的安全带固定装置符合►M4附录◄的要求,那么所有成员国都不得拒绝或禁止关于该固定装置的销售、注册、生效或使用。
第五条
已发放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获悉按照附录I第1.1项的规定对任何部件或性能所作的修改。
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则应决定是否对已修改了的车型进行新试验并拟定新报告。
如果该测试不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则该修改不能被批准通过。
第6条
为了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应按照70/156/EEC指令第13条中所规定的程序,采用校正附件所需的修正案。
第7条
1.为了与本指令一致,在1976年10月1日之前,各成员国应当采用并公布必要的规定,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委员会。
各成员国应自1977年1月1日起适用这些规定。
2.一旦完成了本指令的通告,各成员国应确保将其提出的在本指令所涉及的领域内采用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草案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及时提出意见。
第8条
本指令针对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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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附件表
附件I:
定义;EEC型式认证申请;EEC型式认证发放;试验规格;生产的一致性;规程:
附录1:
最大固定点数量,
附录2:
低位固定装置的位置及角度要求;
附录3:
信息资料文件;
附录4:
型式认证证书
附件II:
有效安全带固定装置位置。
附件III:
牵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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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附件I:
定义;EEC型式认证申请;EEC型式认证证书发放;试验;规格;生产的一致性;规程
1.定义
本指令适用以下定义:
1.1.关于安全带固定装置的‘车辆形式’是指在以下这些主要方面相一致的某类车辆:
车辆中配有安全带的结构部件、座椅结构部件以及其它部件的尺寸,线路以及组成材料;
1.2.‘安全带固定装置’是指车辆结构、座椅结构或其它部件上用来固定安全带组件的那一部分;
1.3.‘安全带’(‘座椅固定带’或‘织带’)是指在车内设置的,固定在车上,带有安全扣、调节装置和附件的带子。
它可在车辆出现意外碰撞或急停时,通过限制佩带者的机动性来使其减少损伤。
该装置一般是指‘安全带组件’,也包括任何具有能量吸收或带式紧固作用的设备。
1.4.‘安全带导向装置’是指一种调节安全带组件佩带者所佩带的织带松紧状态的设备。
1.5.‘有效安全带固定点’是指按照第4.4项的规定,用于确定佩带者所佩带安全带每部分角度的固定点,即:
当安全带被佩带时,用来固定安全带并使其保持预定状态的点。
而该点是否为真正的安全带固定点,则取决于固定在该点的安全带硬件配置,比如在下述情况下:
1.5.1.安全带连接在一个刚性部件上,该刚性部件附着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或活动的安全带固定点上,而座椅在其所有位置调整过程中的有效安全带固定点是指安全带连接刚性部件的那个点。
1.5.2.车辆安全带导向装置用于车辆机构或座椅结构上。
当安全带的导向装置位于佩带者一边时,该装置的中心点则被视作是有效安全带固定点。
安全带应在有效安全带固定点和佩带者之间保持直线。
1.5.3.安全带经佩带者直接与安装在车辆机构或座椅结构的上的反应器相连接,其间不带安全带导向装置,则有效安全带固定点应该是安全带卷轴轴线与经过该轴上安全带中线的平面所形成的交点。
1.6.“座椅”是指一种构成或不构成车辆整体结构而带有装饰的结构,用于乘坐一位成年人。
该术语既包括独立座椅,也包括可用于乘坐一位成年人的长条座椅。
▼M3
1.6.1.“前成员座椅”是指任何“最前面臀点”位于经过驾驶员R点的垂直横截面上或前面的座椅。
▼B
1.7.“长条座椅”是指带有装饰的完整结构,可用于乘坐至少两位成年人。
1.8.“座椅组”是指可坐一个或多个成年人的长凳式座椅或单独而毗邻的座椅(即固定的座椅,以便某一个前座椅的固定装置与其前面、后面或者旁边的座椅的固定装置在一条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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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折叠式►M2——◄座椅”是指不经常使用的备用座椅,它通常是折叠起来的。
1.10.“座椅形式”是指在以下各基本方面都没有不同的一类座椅:
1.10.1.座椅结构的形状、尺寸以及材料;
1.10.2.调整系统和所有闭锁系统的形状和尺寸;
1.10.3.座椅安全带固定装置、座椅固定装置以及车辆机构附属部件的形状和尺寸。
1.11.“座椅固定装置”是指可使座椅组件固定在车辆结构上的系统,还包括车辆结构的附属部件。
1.12.“调整系统”是指可使座椅或其部件被调整到适合乘员的形态学位置上的装置,该装置应特别具有下列作用:
1.12.1.纵向位移;
1.12.2.垂直位移;
1.12.3.角位移。
1.13.“位移系统”是指可使座椅或其某个部件进行角位移或水平位移的装置,它无固定中间位置,便于乘员使用。
1.14.“闭锁系统”是指能够确保座椅及其部件在使用中保持在任意位置,包括使椅背相对于座椅锁紧以及座椅相对于车辆锁紧的任何装置。
▼M4
1.15.“基准区域”是指相对于H点对称且相距400毫米的两个垂直纵向面之间的区域,它是由《74/60/EEC指令》附录II所述的头形装置从垂直到水平的旋转所定义的。
该装置应被安装在附录所要求的位置,并设置成其最大长度840毫米。
▼B
2.EEC型式认证申请
▼M4
2.1.依据70/156/EEC指令第3条第(4)款就某车型安全带固定装置申请欧共体认证该形式时,由车辆制造商提交有关申请。
2.2.附录3中给出了信息资料文件的模式。
▼B
2.3制造商应该向技术部门提供被认证车型的车辆样本,或提供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对安全带固定装置进行测试所需要的车辆的重要部件。
▼M4
3.EEC型式认证证书发放
3.1.如果满足有关要求,应依据70/156/EEC指令之第4条第(3)款以及第4条第(4)款(如果适用)之规定发予EEC型式认证。
3.2.附录中给出了EEC型式认证证书模式4.
3.3.应给各认证形式指定一个认证编号,该编号与70/156/EEC指令附录VII之要求一致。
同一个成员国不得将同一个认证编号发放给其它类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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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规格
4.1.定义(见►M4附录II◄)
▼M2
4.1.1.H点是77/649/EEC指令附录III第1.1项所定义的基准点,该点必须安照本指令所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4.1.1.1.H'点是一个对应于H点的基准点,如第4.1.1项之定义,应为座椅使用时的所有正常位置确定该基准点。
4.1.1.2.R点是77/649/EEC指令附录III第1.2项所定义的座椅基准点。
4.1.2.基准线是77/649/EEC指令附录III第3.4项所定义的直线。
▼B
4.1.3.点L1和L2为下部有效安全带固定装置。
▼M2
4.1.4.C点是位于R点垂直上方450毫米的点。
但如果制造商所采用的第4.1.6项所定义的距离S不小于280毫米,且采用了第4.4.4.3项所规定的选择性公式BR=280毫米+0·8S,那么C点和R点之间的距离应为500毫米。
▼B
4.1.5.α1和α2分别是水平面与垂直于车辆中央纵向平面以及通过►M2点H′◄和点L1、L2的平面之间的夹角。
4.1.6.S是自平行于车辆纵向正中面的基准面P的有效上部安全带固定装置的距离,其单位为毫米,平行于车辆纵向正中面的基准面P的定义如下:
4.1.6.1.如果就座位置由座椅形状明确定义,那么平面P应为该座椅的正中面。
4.1.6.2.如果未明确定义就座位置:
▼M2
4.1.6.2.1.驾驶员座椅的平面P是一个平行于车辆纵向正中面的垂直平面,如果转向盘是可以调整的,当转向盘在中心位置时,该纵向正中面在转向盘轮缘平面上经过转向盘的中心;
▼B
4.1.6.2.2.前排外侧乘员的平面P应与驾驶员平面对称;
4.1.6.2.3.后排外侧就座位置的平面P应在考虑车辆的纵向正中面与平面P之间的距离A的限度的条件下由生产厂家规定:
如果长凳座椅的设计是用来坐两个乘员,那么A≥200毫米;
▼M2
如果长凳座椅的设计是用来坐两个或多个乘员,那么A≥300毫米。
▼B
4.2.一般规格
4.2.1.安全带固定装置的设计、制造与安装定位应:
4.2.1.1.能实现合适的安全带的安装。
前排外侧位置的安全带固定装置应适合于安全带与卷收器与滑轮结为一体,特别是要考虑固定装置的强度特性,除非是生产厂家提供的车辆装有与卷收器一体化的其它类型安全带。
本规定不适用于按照第4.3项的规定,安全腰带只用于前部车外座位的车辆。
如果固定装置◄仅适合于特定类型的安全带,那么应在第3.1项所提及的表格上说明这些安全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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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2.1.2.在乘员正确使用时将安全带的滑脱风险降至最低;
4.2.1.3.可以将织带与车辆或者座椅结构中锋利的刚性部件接触而损坏的风险降至最低。
4.2.2.对于占据不同位置,允许人员进入车辆以及约束乘员的固定装置来说,本指令之规格应适用于有效约束位置的固定装置。
▼M3
4.3.最少应配备的安全带固定装置个数(见附录1)。
▼M4
4.3.1.M和N类别的任何一种车辆(M2和M3类别的车辆除外,这些类别的车辆用于市区和站着的乘员使用),均须配备符合本指令之要求的安全带固定装置。
4.3.2.前后向就座位置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最小数量应符合附录1中的规定。
▼M3
4.3.3.然而,M1类别车辆除前排座椅位置以外的外侧座椅位置,如附录1中所示,那些位置标有符号Ø,可以使用两个下部固定装置,在座椅和附近的车辆侧壁之间有一个用于乘员出入车辆其它部分的通道。
在以下条件下,座椅与侧壁之间的间距可以看作是一个通道:
在所有车门均关闭的情况下,侧壁与一个经过上述座椅的中心线的垂直纵向平面之间的距离大于500毫米。
该距离在R点位置测量并且测量垂直于车辆纵向正中面。
4.3.4.对于附录1所示的标有符号*的前排中央座椅位置,如果风挡玻璃位于指令74/60/EEC附录II规定的基准区之外,则应使用两个下部固定装置为宜;如果风挡玻璃在基准区之内,则需要使用三个固定装置。
至于安全带固定装置,如果风挡玻璃能够依据指令74/60/EEC附录II中所述方法静态接触试验设备,则可将风挡玻璃视作基准区的一部分。
4.3.5.对附录1所示标有符号#的所有座椅位置来说,第4.3.6项所规定的各个裸露的座椅位置,均须安装两个下部固定装置。
4.3.6.“裸露的座椅位置”指的是在下述规定空间内,在座椅前面无“防护屏”的座椅位置:
—两个水平面之间,一个经过H点,另一个在H点之上400毫米处;
—两个垂直的纵向平面之间。
这两个垂直纵向平面相距400毫米,且相对于H点对称;
—在横垂直平面之后,距H点1.30米。
对于本要求来说,“防护屏”指的是一个表现为无不连续性的强度合适的表面,如果一个直径为165毫米的球面在纵向水平方向经过上述规定任一点以及经过球面中心进行几何投影,防护屏上应没有球面的几何投影可以通过的孔。
如果在上述规定空间内防护屏的组合表面面积小于800平方厘米,则该座椅被认为是“裸露的座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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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4.3.7.附录I中的每个座椅位置都标有,应配有三个座椅,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在正前部有符合指令74/408/EEC附录III中附录I下第3.5节规定一个座椅或车辆其他部件;或者
—在车辆处于运动状态时,没有任何部件位于或者能够位于基准区域;或者
—有车辆部件位于该基准区域内,且符合指令74/408/EEC附录III中附录6对于能量吸收的要求,应配有两个固定装置。
▼M3
►M44.3.8.◄►M4.所有折叠式座椅,或者仅在车辆静止不动时使用的座椅,以及第4.3.1到4.3.5项所包含的任一车辆的所有座椅,均不需要安全带固定装置。
如果车辆有这样的座椅安装了固定装置,则该固定装置必须符合本指令之规定。
如果这样,则应配有两个下部固定装置。
▼M4
4.3.9.如果是双层车辆的上层车厢,对中央前排座椅位置的要求应同样适用于外侧前排座椅位置。
4.3.10.如果当车辆静止时座椅可以转动方向或者可以置于其它方向供乘员使用,那么,根据本指令,第4.3.1项中的规定要求应仅适用于车辆处于上路行驶状态时指定用于正常使用的那些方向。
为此应在信息文件加以注释。
▼B
4.4.安全带固定装置的位置
4.4.1.第4.3项规定的安全带固定装置的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4.2.概述
4.4.2.1.任一安全带固定装置可全部位于车辆结构之中,或位于座椅结构或车辆的任何其它部分之中,或散布在这些位置之间。
4.4.2.2.倘若符合试验要求,那么任何一个安全带固定装置均可用于拴系两个相邻的安全带带端。
▼M2
▼M3
4.4.3.有效下部安全带固定装置的位置(见附录2)
4.4.3.1.M1类别车辆的前排座椅
在M1类汽车辆中,α1角(不在带扣边)应在30至80°范围内,α2角(带扣边)应在45至80°范围内。
对于所有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中的前排座椅,对这两个角的要求应该有效。
在所有正常使用位置中,α1和α2中至少应有一个角为常量,其值应为60±10º/。
如果是第1.12项所述的带有调节装置的可调座椅,座椅靠背角度小于20°(见附录3中的图1),那么,α1角可以小于上述规定的最小角度值(30°),只要它在任一正常使用位置不小于20°即可。
4.4.3.2.M1类别车辆的后排座椅
在M1类汽车辆中,所有后排座椅的α1和α2角都应在30至80°范围内。
如果后排座椅可调,上述角度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正常行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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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4.4.3.3.非M1类别车辆的前排座椅
非M1类汽车辆中,前排座椅全部行进位置的角度α1和α2均应在30到80°的范围之内。
如果车辆的最大质量不超过3.5吨,在所有正常使用位置中,其前排座椅的α1和α2中至少有一个角度是常量,其值为60±10°。
4.4.3.4.非M1类别车辆的后排座椅以及专用前排或后排座椅
在非M1车辆中,若为以下情况:
—长条座椅
—如第1.12项所述,带有调节装置且椅背角度小于20°(见附录III中的图1)的可调座椅(前排或后排)
—其他后排座椅
那么角α1和α2在任一正常使用位置的值可在20和80°之间。
如果车辆的最大质量不超过3.5吨,在所有正常使用位置中,其前排座椅的α1和α2中至少有一个角度是常量,其值为60±10°。
▼M4
至于M2和M3类汽车辆中除了前排座椅以外的座椅,其全部正常使用位置的角度α1和α2均应在45到90度之间。
▼B
►M34.4.3.5.分别经过同一个安全带的两个下部有效安全带固定点L1和L2,且平行于座椅纵向正中面的两个垂直平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0毫米。
座椅的纵向正中面应从L1和L2点之间通过,且与那些点的距离不小于120毫米。
4.4.4.有效上部安全带固定装置的位置
▼M2
4.4.4.1.如果使用织带导向装置或类似装置,该装置影响有效上部安全带固定装置的位置,则应采用传统办法,通过考虑织带纵向中线通过J1点时固定装置的位置来确定此位置。
从R点起依次由下述三个线段定义J1点:
RZ:
从R点起在朝上的方向上测得的躯干线段,其长度为530毫米;
ZX:
垂直于车辆纵向正中面的线段,从Z点沿固定装置方向测得,长度为120毫米;
XJ1:
垂直于线段RZ和ZX定义的平面的线段,从X点沿向前方向测得,长度为60毫米;
在通过定位于上述座椅上的人体模型的基准线(如第4.1.2项所述)的纵直纵平面两侧,J2点与J1点对称,通过该对称性,可以确定出J2点。
▼M3
如果用于进出车辆前后座椅的是双门配置,且上固定装置安装至“B”形柱上,设计系统时应避免妨碍从车辆进出。
4.4.4.2.上部有效安全带固定装置必须位于FN平面下。
该平面垂直于座椅的纵向中平面,且与基准线成65°角。
若是后排座椅,则该角度可为60°。
FN平面必须置于与基准线交于D点位置,以使DR=315毫米+1.8S。
然而,当S≤200毫米时,DR变成675毫米。
▼M2
4.4.4.3.上部有效安全带固定装置必须位于FK平面后。
该平面垂直于座椅的纵向中平面,且与基准线之间成120°夹角并相交于B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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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因此BR=260毫米+S,其中S≥280毫米。
制造商则可自行采用BR=260毫米+0.8S。
▼B
4.4.4.4.S的值不应小于140毫米。
4.4.4.5.有效上安全带固定装置应位于垂直于车辆纵向正中面且通过►M2R◄点的垂直平面的后面,如附录III所示。
▼M2
4.4.4.6.有效上部安全带固定装置必须位于通过第4.1.4项所定义的C点的水平面之上。
▼M2
4.4.4.7.除第4.3.1项所定义的上部固定装置之外,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还可以装备其它有效上部固定装置:
4.4.4.7.1.符合第4.4.4.1项至4.4.4.6项规定的附加固定装置。
4.4.4.7.2.不用工具便可使用附加固定装置,附加固定装置符合第4.4.4.5项和4.4.4.6项之要求,位于通过移动本条例附录III中图1所示的区域而确定出的区域之一,在垂直方向向上或向下80毫米处。
4.4.4.7.3.固定装置设计用于吊带式安全带,符合第4.4.4.6项之规定要求,条件是该固定装置处于通过基准线的横平面之后,位于:
4.4.4.7.3.1.如果是单个固定装置,则位于与两个由通过第4.4.4.1项所定义的J1点和J2点的铅垂线所定义的两面角共有的区域之内,其水平截面如附录III中图2所示;
4.4.4.7.3.2如果是两个固定装置,位于上述定义的两面角的任何一个都是合适的,条件是如第4.1.6项中所规定,上述座椅的每一固定装置与另一个固定装置关于P平面的对称镜像位置之距离不得超过50毫米。
▼B
4.5.带螺纹的安全带固定装置孔的尺寸规格
4.5.1.安全带固定装置应具有一个11.11毫米的20UNF(统一标准细牙)2B螺纹孔。
▼M2
4.5.2.如果生产厂家在车辆上装备了安全带,这些安全带连接在为所指的座椅而规定的所有固定装置上,倘若这些固定装置符合本指令之其它条款,则它们不必符合第4.5.1项中的规定要求。
也不必符合第4.5.1项适用于符合第4.4.4.7.3项规定情况的附加固定装置的要求。
4.5.3.在分离安全带和固定装置时,不应对后者造成任何损坏。
▼B
5.试验
5.1.概述
5.1.1.以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