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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年

诉讼时效一年

  三年的借条为何不过诉讼时效三年的借条为何不过诉讼时效?

作者:

陈锡玉发布时间:

2010-06-1810:

32:

25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2010)叠民初字第00362号判决书。

  案情1996年6月5日,被告邱某以搞建筑工程为由向原告唐某借人民币现金42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唐某人民币4200元正,肆仟贰佰元正。

  被告借钱后,十三年未与原告联系。

  2009年3月,原告在与朋友闲聊中得知了被告的下落。

  2009年7月25日、11月2日以信函及口头方式多次要求被告还钱未果,遂于2010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4200元。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予以确认。

  原告持该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200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借款属于工程用款,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证据不充分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邱某偿还原告唐某借款4200元。

  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本案涉及一个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短期诉讼时效的任何一种情况,在其他的特别法中也没有涉及有关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判断借款合同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唐某应当在两年内行使他的权利,否则将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其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

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据此,由于唐某与邱某双方之间的借贷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唐某2009年7月25日通知邱某还款,这是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开始,同年11月2日再次以信函方式给邱某的还款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止,所以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12月30日届满的次日(即从2009年12月31日)起开算。

  结合上述借款合同应当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唐某如果2011年12月31日或其之后起诉的,将超过诉讼时效。

  故唐某在2010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起诉拖了九年,过了诉讼时效吗?

    冉**(下称原告)为北京人,于1995年同武汉**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被告)签订了《武汉市**广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交房日为1996年6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通知原告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所购房屋,直至1997年12月才向原告寄发了《**广场入伙收楼通知书》。

  因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原告按合同要求退房,多次以特快专递(都未查回执)的形式向被告致函交涉退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06年,原告无何,找到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的汪群律师,汪律师分析,本案实体上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时效。

  因本案从纠纷的发生到2006年有9年的时间,按《民诉法》的规定,若在连续的两年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退款事实,则本案原告面临的结果将是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

  在汪律师的指点下,原告立即向被告寄发特快专递,要求退款。

  在保留时效证据后,马上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在连续的两年内向被告寄发特快专递的相关证据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原告向被告所发的特快专递都没收到,不能证明原告这几年向被告主张过退款事实,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对以书面信件为载体的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发出为准还是以相对人收到为准?

对此相关法律没有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均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汪律师认为该主张应以发出为准(当然要有客观事实证明或相对人的认可),不能因相对人的否认或非因权利人的意志致使信件确未被相对人收到(如邮递员邮递的过程中遗失)而否定权利人的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也有违诉讼时效立法精神,即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经济稳定的本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已证明其在争议发生后的两年内向被告主张过,超过两年的时间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原告代理意见被采纳。

  对于被告的否认,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最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作出(2006)汉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武汉**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冉**购房款255000元,并支付房款利息。

  行政诉讼有效时效是多少年行政诉讼有效时效是多少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诉讼时效的67条规则-2016年版呕血之作:

诉讼时效的67条规则1-1诉讼时效1-2申请财产保全1-3申请证据保全1-4立案1-5申请先予执行1-6(2016版完美总结)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108条)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法新解释》第98条第1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公告送达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1-7答辩期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1-8管辖权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1-9举证期限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1-10简易转普通后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1-11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1-12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法院调查证据反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证期间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1-13增加当事人举证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期限规定通知第5条)1-14申请延期举证1-15申请证人出庭1-16申请调查取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民诉法新解释》第117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诉法新解释》第9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1-17申请鉴定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1-18增加、变更诉讼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请求或提出反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期间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30条)1-19变更诉讼请求或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反诉后举证期限1-20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申请增加当事人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的期限1-21证据交换1-22提交新证据条)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1-23传唤期限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1-24申请回避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5、47条)1-25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罚款、拘留复议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1-26期限耽误后的补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救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1-27一审审限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1-28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判决书送达期限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二、二审相关时效(3项)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1上诉期间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9条)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2-2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64条)上诉后法院移送案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67件期限条)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2-3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三、再审相关时效(3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3-1再审申请期限个月内提出。

  (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211条)3-2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法院审查再审期限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204条)3-3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4-1申请执行期限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4-2申请执行中止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4-3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条)4-4执行管辖权异议4-5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次债务人的执行异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4-6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议的处理期限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

  (民诉225条)4-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对执行标的书面异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议的处理期限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2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4-8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中止执行后起诉期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限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4-9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期限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4-10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反对期限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4-11执行措施期限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4-12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应给予被执行的宽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限期4-13评估报告期限4-14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15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11条)4-15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拍卖期限4-16恢复拍卖4-17拍卖裁定期限变卖规定14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1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3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4-18拍卖物移交期间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30条)4-19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6条)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4-20第三次拍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4-21执行审限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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