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典型习惯性违章141.doc
《常见典型习惯性违章14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见典型习惯性违章141.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见典型习惯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开工前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带电部位和安全注意事项者。
9、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0、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1、使用一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2、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3、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5、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18、漏电保护器动作后,没有检查分析动作原因,就合闸送电。
19、无资格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
20、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1、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天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
23、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24、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25、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6、搭乘载货吊笼。
2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28、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29、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30、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31、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32、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33、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34、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35、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36、酒后作业。
37、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38、生产现场吸烟。
39、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42、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4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44、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45、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4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47、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48、跨越输料皮带、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49、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5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5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2、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53、用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54、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55、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56、无证操作起重机和公司内机动车辆。
57、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58、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59、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60、在易爆、易燃等重点防火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61、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62、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4、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65、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66、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67、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
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68、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69、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70、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71、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72、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可燃气体检测仪。
73、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74、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75、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76、在氧含量不足20%的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进行工作。
77、在有毒场所作业时,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
78、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未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79、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未制定急救措施、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80、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未定期检测。
81、使用没有定期检验的监测毒害物质的仪器。
二、装置性违章
82、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83、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85、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86、变电站构架爬梯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87、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8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89、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90、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91、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9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93、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94、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95、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96、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7、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98、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99、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00、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101、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10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103、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104、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5、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10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107、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108、燃油泵房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10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110、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火罩。
111、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112、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113、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114、控制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15、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16、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117、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118、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119、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120、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121、违反安全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122、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123、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24、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125、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126、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127、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128、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129、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130、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131、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132、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33、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34、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35、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6、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37、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38、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39、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40、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41、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