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卫生监督所工作规范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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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卫生监督所工作规范

 

 

目    录

 

1.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2.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规范(试行)

 

5.一般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试行)

 

6.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范

 

 

 

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为贯彻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以下制度,各科室应严格执行。

1、执行卫生部及省市卫生厅(局)的抽检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计划以外的抽检应请示所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2、每次执行监督任务(日常性卫生监督及临时性卫生监督)必须由科长安排人员,指定一名有一定经验的监督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任务完成之后当天或第二天向科长汇报执行情况。

3、现场监督遇技术性难题或行动受阻应向科长请示,科长应亲自到现场指挥,如仍无法解决应向所领导请示。

4、办理案件应及时

综合科受理有关材料(举报)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制作受理文书向所领导请示。

案件承办科室应在2日内办理立案手续,一般案件7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复杂案件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如需延长的应书面请示所领导。

案件办理结束,监督员应于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或免于处罚,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卷宗,报领导审批结案。

5、所有卫生监督材料应整理归档,各科室一般材料每季应整理后归档,案件卷宗应于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交综合科存档。

6、行政许可材料齐全的应于当天决定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准备的所有材料及要求。

7、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审查,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以监督文书明确告知整改意见和要求。

由于相对人方面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审批的应要求相对人出具相应证明。

如是电话联系的应作好电话记录,详细记录联系人、具体原因及相对人的意见。

经所领导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中心。

8、监督员将材料整理完毕后交科长审核,科长应在2日内按相关法规、标准严格、仔细审查,审查通过后应签名并注明审查日期交综合科核查后交所领导,所领导对合格材料应在3日内完成签批,对不合格材料即时退回承办科室。

9、对卫生局完成呈批的材料,2日内完成证件登记、打印工作,并及时发给申请人。

10、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八项禁令”(即严禁吃、拿、卡、要,收收管理相对人的钱、物、礼品;严禁参加有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娱乐休闲活动;严禁在工作日中餐喝酒;严禁执行监督任务在管理相对人单位打牌;严禁在被监督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严禁私分罚没物品和检验样品;严禁联系或参加被监督单位的非公务活动;严禁在非工作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办相关监督事务。

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所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管理,及时、正确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特别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举报投诉案件系指有关人员、单位通过电话、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当面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举报投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也包括省、市卫生部门及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和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对本所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的举报投诉由受理科室直接报告分管副所长或所长组织查处。

第二条 全所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查清事实,正确办理举报投诉事件。

既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综合科,举报投诉电话:

0797-8122745综合科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移送、督办、结果反馈、资料汇总、归档等。

各相关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提出调查结果报告。

第四条 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实施

(一)举报投诉办理流程

接待      受理登记       初审移送      调查处理      调查报告       结果通报      资料汇总、归档。

(二)接待

本所任何科室、任何人对来电、来访均应认真对待,做好记录,做到态度热情、用语礼貌、行为得体。

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准确明白告知其举报投诉受理地点或电话号码。

受理中心接到来电、来访和其他形式的举报投诉时,接待人员应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进行审核,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接待人员应对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或于2日内将资料报送或移送有处理决定权的执法机关,并告知投诉人、信访人。

(三)受理登记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经办人应对举报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举报投诉内容和事实经过等详实记录,填写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和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一览表。

(四)初审、移送

1、受理人员对举报投诉内容初步审核,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内容,一般事件综合科受理后,应在2小时内将《受理登记表》和《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交相关科室签收后办理,或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较大事件应立即交监督科办理,并向分管副所长报告;重大事件应同时向所长报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2、对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受理的来电要认真做好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对急需解决的事项,及时与相关监督科联系,必要时直接向所领导汇报。

(五)调查处理

1、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二名以上监督员于2日内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对公共卫生事件、违反禁止性条款事件、危害人群健康的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立即进行查处。

2、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填写立案报告,报分管所长审签,给予立案,并按相应规范实施:

3、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于接案后的3日内将初步调查情况告知综合科。

4、承办科室应在接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果、办理情况书面报告至综合科。

需延长时间的,应说明情况。

(六)结果反馈和归档

1、综合科在接到承办科室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匿名举报投诉除外。

2、综合科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处理、意见和程序性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对投诉人因误解法律、政策等而作出的连续不断的扩散影响的举报投诉,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做好解释和劝导,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 在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中,所有部门人员不得有相互推诿、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相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其自身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明显违法事实而不调查取证的;

(二)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在法定时间受理的;

(三)符合立案条件,而不在法定时间立案的;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在法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

(五)应当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不申请强制执行的;

(六)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

(九)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许可程序而不予许可的;

(十)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许可程序而给予许可的;

(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十三)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十四)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批错误的;

(三)因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同意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立卷;

(二)调查事实;

(三)审理并听取过错责任当事人的陈述(含书面陈述);

(四)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由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为综合科人员时,由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

(五)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六)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

(七)制作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扣除当月(当年)资金,并取消当年评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末位警示、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违反党纪的,向所党支部提出处分建议;

(七)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在立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延长的,须经所长批准。

第八条 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撤消立卷,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失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综合科提出书面申诉,综合科在收到申诉5日内提交所长办公会复核,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所长办公会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规范(试行)

 

为规范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保证卫生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有效行使,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当场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当场处罚的基本程序。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

1、基本步骤:

表明身份    现场取证、确认违法事实     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备案       执行。

2、表明执法身份

当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3、调查取证

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必须现场取证,证据应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性质、程度,且为当事人所为。

证据必须记录在案。

4、告知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给予正确、全面的回答。

6、填写当场行政决处罚定书。

决定书应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和骑缝章。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7、送达

填写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

8、备案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向科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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