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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总结2

国际贸易实务总结

第二章

一.合同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

即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亨通并享有一定权利、承担约定义务的人。

2.合同: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当事人都是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分别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约定的义务。

二.成交商品

1.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是有形的商品,而成交的商品都有其特定的名称,每种成交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都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2.确定商品是买方所需的商品,合理准确地描述商品,正确使用商品名称。

3.约定进出口商品质量的重要性。

增强出口竞争力,扩大销售,提到售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

4.质量影响价格,因此买卖双方都很重视质量,表示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方法有:

凭货表示和凭说明表示。

表示品质的方法很多,主要依商品的特性而定。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

5.商品数量是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大小的尺度。

6.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因商品种类,特性以及各国度量衡不同而多种多样,需要熟悉。

7.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以保护商品在流通和销售的过程中质量完好,数量完整,并未货物的运输、交接和保管等环节的操作提供方便。

由于商品包装设计买卖双方的利益,故交易双方洽商交易时,应谈妥包装条件,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列明。

8.标明运输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

第三章

一.国际贸易术语

1.含义: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为了统一各国对贸易术语的解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端,一些国际组织和权威机构制定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它包括了13中术语,按其代码的首位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

3.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因此,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管理不符的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二.E组贸易术语

1.EXW:

ExWorks(工厂交货)

2.在EXW术语后面要注明产地名称或所在地名称。

3.买卖双方义务中:

1)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包括关税也有买方承担。

2)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船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的法定检验的费用。

3)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后完成其交货任务;买方要在规定的时间的地点受领货物。

4.注意事项

1)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问题。

2)除非合同规定,买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

3)EXW术语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5.按照这一种术语成交时,买方是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

而买方要承担非常大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三.F组贸易术语

按这些术语成交时,主要运输责任由买方负担。

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

卖方负责将货物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

FCA

FAS

FOB

名称全文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reeAlongsideShip

(船边交货)

FreeOnBoard

(船上交货)

术语后加注

承运人接运货物的地点

装运港的名称

(船边)

装运港的名称

(船上)

 

买卖双方义务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安排好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

买方负责订立从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承担相关运费。

买方负责订立从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承担相关运费。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期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要在卖方交货时受领货物。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派船只的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要在卖方交货时受领货物。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要在卖方交货时受领货物。

卖方按规定条件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装运港船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注意事项

1)买方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动的运输契约。

2)如有要求,卖方也可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2)货物出口的通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但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负担。

3)货物通关过境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以其他官方证件,由卖方负责办理。

4)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2)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

3)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四.C组贸易术语

这四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是:

卖方在出口国的内地、港口或其他约定地点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事项,并承担运输费用。

CFR

CIF

CPT

CIP

名称全称

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术语后加注

目的港的名称

目的港

目的地名称,可以是两国的边境、进口国的港口、进口国的内陆地点。

同右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好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事项,并支付运费。

2.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1.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好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事项,并支付运费。

此外,卖方要按合同规定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地的水上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2.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1.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安排好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

2.卖方按规定条件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2.卖方按规定条件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备注

1.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误解。

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2.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

指卖方只要按其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PT特别适用于多式联运。

卖方需负保险费。

五.D组贸易术语

采用这些贸易术语时,卖方是在两国边境或进口国完成交货义务。

一般来说,按D组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要大于前面各组,所以,其价格也相对要高一些。

名称全称

术语后加注

买卖中义务

备注

DAF

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确定地点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2.卖方按规定条件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有共同边界,而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货物交易,但也适用与其他运输方式。

DES

DeliveredExShip

(船上交货)

目的港的名称

同上

它才是真正的到岸价。

DEQ

DeliveredExQuay

(码头交货)

目的港码头

同上1.2

3.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指定码头,并承担运费和卸货费用。

DDU

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的内地某个地方

同上1.2.3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风险和费用(不包括货物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捐税、其他官费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DDP

DeliveredDutyPaid

(完税后交货)

进口国内陆约定地方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以及进口的海关手续。

2.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运费。

3.卖方按规定条件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DDP的价格应该是最高的。

第四章

1.国际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以及国际河流运输、公路运输与管道运输等。

这些运输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及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交易双方合理选用并约定好运输方式,有利于完成进出口货物任务。

2.运输方式同选择贸易术语有关。

FAS.FOB.CFR.CIF.DES.DEQ这几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江河运输,而EXW.FCA.CPT.CIP等其他贸易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含义及其区别

装运期:

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地点,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装运的时间。

交货期:

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时间。

区别:

装运期是仅指卖方在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间,而交货期则指卖方把货运达目的港交给买方的时间,二者相差一个航程。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既有利于卖方按约定地点组织货源和发送货物,也有利于买方按约定地点接运或受领货物。

5.在海洋运输条件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因成交条件不同而差异。

例如,按FOB条件成交,装运港在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

更改装运港,势必导致卖方出运和装船地点的改变,涉及利害关系。

至于FOB合同中的目的港,其地位不如装运港重要,它不是主要条件,因为目的港的变更同卖方没有厉害关系,是否需要变更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

又如,按CFR或CIF条件成交时,目的港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更改目的港,势必导致卖方派船送货的运输路线和卸货地点的改变以及买方受领货物地点的改变,而装运港的地位不如目的港突出。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特别是大宗货物,需要分批装运,有的货物则需要中途转换运输工具。

7.国际货物运输单据多种多样,其中主要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件收据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上述这些单据,虽然都由承运人签发,但其性质与作用却不尽相同。

例如:

海运提单为物权凭证,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而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和邮件收据,则都不是物权凭证,因而不能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比较特殊,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可以做成可转让的,也可做成不可转让的。

第五章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

1.海上风险:

指在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

它包括发生在与海上航运相关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自然灾害(我国):

仅指恶劣气候、地震、雷电、海啸、洪水五种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我国):

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

其他风险:

海盗、抛弃、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坏、吊索损害

2.海上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指保险表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

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指保险标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

(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以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可能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是被保险人已经无法挽回地丧失了对他的有效占有。

实际全损

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

全部损失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实际占有

推定全损

保险货物严重受损:

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必须确实遭遇危险: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

必须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共同海损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例如,为使船只脱浅,非

正常地使用船上轮机,因而使轮机遭受损失,即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该部分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

2)海上费用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采取行动所发生的费用。

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救助者采取行动所应取得的救助报酬。

保险人赔偿的前提不同

无论施救行动是否取得效果,保险人对于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均予赔偿。

是在救助行为取得效果的前提下,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救助报酬。

保险人的赔偿限度不同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可在赔偿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金额以外,最多再赔偿一个保险金额。

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也就是说,救助费用与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金额两者相加,不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

是否是共同海损费用

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相联系,因而救助费用往往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是为了使保险财产及其他财产避免遭受共同危险而自愿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

往往仅仅是为了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

3.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二.保险险别:

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平安险

(FPA:

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水渍险(WPA或WA):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基本险别

一切险: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保险险别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三.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运包裹保险

第六章

一.出口总成本:

是指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总成本,其中包括进货成本和国内费用。

(如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则出口总成本中还应该包括出口税。

二.出口成本价格:

是外贸企业以出口总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价格,并不涉及有关国外的任何费用。

而出口成交价格则可能包括单位商品的国外费用,如国外运输、保险费与佣金等。

三.出口外汇净收入:

是指出口外汇总收入扣除劳务费用等非贸易外汇后的外汇收入。

四.出口换汇成本:

指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成本。

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

五.出口盈亏额:

是指出口销售的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

如差额是正数,为盈余额;如差额是负数,则为亏损额。

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六.出口创汇率:

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七.贸易术语通常是进出口商品单价的组成部分。

八.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一)在我国海运进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三种。

(二)FOB、CFR和CIF三中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价格+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费用+国外保险费用+净利润

(三)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商会制定的FCA、CPT和CIP三中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

(四)FCA、CPT和CIP三中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

FCA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九.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一)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CIF的价格构成为:

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IF价格*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FOB价格=CIF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格=CIF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FOB价格=CFR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CFR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二)FCA、CPT和CIP三种价格的换算

CIP价格=FCA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IP价格*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CPT价格=FCA价格+国外运费

CIP价格=(FCA价格+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FCA价格=CIP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格=CIP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FCA价格=CPT价格-国外运费

CIP价格=CPT价格/(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十.FAS、FOB、CFR、CIF、DES、DEQ六中贸易术语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则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十一.进出口商品的定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是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非固定价格

明确约定定价时间与定价方法

待定价格

只规定作价时间

暂定价格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十二。

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

中间代理商因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需要收取一定的酬金。

佣金的计算方法:

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的计算方法:

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

是指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减让,它是一种价格优惠。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第七章

一.支付工具

(一)货币

硬币:

上浮的货币(出口)

软币:

下浮的货币(进口)

(二)金融票据

1.汇票

(1)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种类

按汇票有谁开出: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有无附属单据:

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汇票的使用

出票

提示

承兑

付款

背书

2.本票

(1)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2)本票种类:

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

都是即期

3.支票

(1)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支票种类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1.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由于汇付的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故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汇付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2.汇付的方式:

信汇、电汇、票汇

(二)托收

1.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付款交单

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

三。

信用证付款

1.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银行信用)

2.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

3)不可撤销信用证

4)付款信用证

5)承兑信用证

6)议付信用证

7)保兑信用证

8)不保兑信用证

9)可转让信用证

10)不可转让信用证

11)循环信用证

12)预支信用证

13)背对背信用证

14)对开信用证

第八章

产地(工厂)检验(买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运输中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一.商品检验

(一)在出口国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规定办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活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因此,这两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检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变拆开包装的货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活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检。

较为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

第九章

一.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有下列四种途径

(一)友好协商

(二)调解(第三者出面)

(三)仲裁

(四)诉讼

二.仲裁

1.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2.仲裁的法律效力:

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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