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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三)

 

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汇编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

国家有关政策部分

一、《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目录》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其中主要财税政策有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等方面2条。

(一)支持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支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四、《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等3方面。

(一)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

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二)改进补贴资金管理。

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

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2013年08月1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大财政投入、拓展投融资渠道等方面。

(一)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

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

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

2013年08月1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加强税收优惠扶持、完善投融资政策等方面。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形成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税收优惠扶持。

结合电信行业特点,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中,制定增值税相关政策与征管制度,完善电信业增值税抵扣机制,支持宽带网络建设。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

推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大对宽带应用服务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宽带应用服务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七、《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4方面。

(一)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二)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八、《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投融资政策两方面。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作用,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云计算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投融资政策。

引导设立一批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

九、《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完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政策等方面。

(一)完善财税政策。

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促进体系。

进一步优化进出口关税结构。

逐步实施国际通行的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二)完善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在境外提供融资支持。

积极创新外汇储备运用,通过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走出去”。

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加快金融机构海外布局。

十、《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

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发挥优惠贷款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融资资金来源、增加股权投资来源等6方面。

(一)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快与有关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实现重点国家全覆盖。

(二)发挥优惠贷款作用。

根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PPP项目贷款业务,提升我国高铁、核电等重大装备和产能“走出去”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协调,共同开展境外重大项目合作。

(四)扩大融资资金来源。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境内外市场募集资金,用于“走出去”项目。

实行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

(五)增加股权投资来源。

设立业务覆盖全球的股权投资公司(即中投海外直接投资公司)。

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中非基金、东盟基金、中投海外直接投资公司等作用,以股权投资、债务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

(六)加强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大型成套设备的长期制度性安排,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实现应保尽保。

扩大保险覆盖面,带动优势产能“走出去”。

十一、《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小微企业政策等3方面。

(一)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符合条件的制造业贷款和租赁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

支持重点领域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开展产融结合试点。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重点投向智能制造、“四基”发展、高端装备等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有利于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

(三)完善中小微企业政策。

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十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大财税支持、完善融资服务等方面。

(一)加大财税支持。

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

(二)完善融资服务。

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

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十三、《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鼓励设立一批投资于大数据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

十四、《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

2016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等方面。

(一)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

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二)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

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三)引导金融资本支持。

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五、《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

十六、《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2016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七、《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

2016年5月2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大财政支持融合发展力度、完善支持融合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等方面。

(一)加大财政支持融合发展力度。

利用中央财政现有资金渠道,鼓励地方设立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设备智能化改造、“双创”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提供支持。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或工程中涉及技术研发、确需中央财政支持的,通过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予以支持。

(二)完善支持融合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支持制造企业基于互联网独立开展或与互联网企业合资合作开展新业务。

选择一批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支持开展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八、《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其中主要政策有,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建设基金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在创意设计、提高科技含量和性能等方面下大功夫;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要加大支持消费品出口的力度;建立消费品供给改善信息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消费品工业的融资支持。

十九、《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

2016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以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对石化产业技术改造、高端产品发展、绿色安全生产、智能制造试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实行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二十、《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其中主要政策有税费负担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等6方面。

(一)税费负担合理降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

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融资成本有效降低。

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

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

(四)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

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

(五)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

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

(六)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

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

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加强财政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强化金融服务等方面。

(一)加强财政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完善税收政策。

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强化金融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

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二十二、《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规〔2014〕80号)

2014年4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规〔2014〕80号),其中主要政策是对纳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的企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近年掌握的情况看,此项政策现仍在沿用。

二十三、《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四、《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政策支持。

其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十五、《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明确对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重点领域关键问题解决方案两个方面共18个重点任务。

其中,平台类重点任务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其中公益性强、投资大、难度高的可提高到不超过总投资50%;应用推广类重点任务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其中公益性强、投资大、难度高的可提高到不超过总投资30%。

二十六、《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

2016年3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主要政策是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两类企业,在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七、《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

2016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重点支持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

中央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总投资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从目前全市争取政策看,国家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的20%给予补助。

二十八、《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施指南》(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

2016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2016年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提出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探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

(二)用好税收金融政策。

落实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充分发挥种类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探索打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十九、《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2016年12月14日,工信部等5部门出台《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财政支持、金融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等3方面5条。

(一)财政支持

1.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二)金融保障

2.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3.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

4.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三)税收优惠政策

5.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三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349号)

2016年12月8日,工信部出台《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349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财税支持3条。

(一)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

(从目前试点掌握的情况看,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80%予以补贴。

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可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从近年申报情况看,国家智能制造专项中央财政将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发展专项,在课题验收前一般只拨付不超过中央财政经费30%的启动经费,其余中央财政经费待通过验收后方予拨付。

三十一、《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33号)

2016年11月3日,工信部出台《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33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财税金融支持4条。

(一)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渠道,加大对两化融合共性技术开发、公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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