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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第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地点:

电话:

施工单位:

地点: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M2)

结构

层数

檐高

跨度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价款

(万元)

9#住宅楼

框剪

18

水、暖、电等

1—4工程承包范围: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内的土建、安装(电器、给排水、采暖等)全部工程内容(不包括桩基及土方工程、塑钢门窗、电梯、消防等相关主要设备的采购、安装)。

第2条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1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2—2总日历工期:

共计日历天

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运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合格

第4条合同价款

4—1承包总价:

按实结算

4—2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1.采用《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1999)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按壹类工程取费。

2.合同价款计算:

一类工程取费,工程总造价(不含材料差价及安装主材)下浮1%,不计安全文明施工,劳保统筹,四项保险按实际交纳情况计取。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5条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

(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

5—3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4工程施工图四份。

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市场价向甲方交费。

6—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6—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上各项,约定完成时间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甲方可以将以上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5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7—6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乙方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10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4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确认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8—5—2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3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

8—5—6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

8—5—7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工期奖罚

无。

第10条质量与验收

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履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履盖。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工程预付款:

该项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11—1—2工程进度款:

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四层,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结算完陆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留3%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付清。

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1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6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材料设备供应

12—1协议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由甲方按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向乙方供货,乙方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用料清单,甲方按其清单按时送至指定地点。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2—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4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12—5按定额及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需经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由甲方承担。

12—6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及时结清。

第13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3—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3—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

发生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

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计增。

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的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竣工与结算

14—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柒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于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工程价款的结算。

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柒天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结算后在贰拾捌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

若甲方收到结算后贰拾捌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

甲方收到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5条保修

15—1保修金。

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

保修期: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甲方应在协商的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

保修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书面通知。

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条违约、索赔

18—1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程;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囚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书面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28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19条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

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0条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否则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1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做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3条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23—1本合同书所列之条款;

23—2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

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GF一1999—0201);

23—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3—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和图纸;

第24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区、县)建委(建设局)审查备案和工商管理机关签证后生效。

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协商保修期满,结清款项。

第25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6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第27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8条增订条款

28.1因甲方建设手续或甲方其它原因所造成停工或其它,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

28.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一切税费因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如发生政策性调整应相应调整。

28.3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已完工程报表,甲方应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成并按约定付款。

28.4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由甲方认质认价,其认价单应及时返还给乙方,确保乙方顺利施工(钢材正负零以下、标准层以上每三层认价一次,其余材料只作一次性认价)。

28.5土方工程以现场签认按实结算,变更工程量依据现场签证进行结算。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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