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273648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91.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docx

醉酒驾驶的入罪问题

 

 

学年论文

 

题目:

中国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学

******

******

完成日期:

摘要

醉驾入罪从最初的酝酿到最终落实于刑法修正案(八)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如今这一全新的罪名已经实施了一年多,其效果究竟如何?

本文将围绕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效果展开。

 

关键词:

醉酒驾驶入罪;必要性;效果

Abstract

Fromitsbeingplannedinitiallytoitsfinalappearanceinthecriminallawamendment(eight),theincriminationofdrunkdrivingwasthepointoffocusandwhatpeoplealwaystalkabout.Andnow,thisnewaccusationhasbeenputintouseformorethanawholeyear,whateffectdoesitmake?

thisarticlewilltalkaboutthenecessityandeffectoftheincriminationofdrunkdriving.

 

Keywords:

Drunkdriving,necessity,effect

 

序言··········································································································1

一、醉酒驾驶的含义及相关理论································································

(一)醉酒驾驶的涵义界定

1.醉酒驾驶的行为性质···········································································

2.醉酒的标准························································································

3.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4.国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

1.从我国交通现实情况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2.从法律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3.从理论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

二、醉酒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三、醉酒驾驶入罪的实施效果···································································

1.醉酒驾驶入罪自实施以来的社会总体法律效果········································

2.醉酒驾驶入罪自实施以来各类社会成员对之的评价及其社会效果·············

四、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中国醉酒驾驶入罪研究

 

序言

中国有句老话说到“无酒不成席”,可见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与俄罗斯的酒会文化相似,中国的劝酒文化讲究以喝的量大显示对对方的尊重,如果酒量不行,就很难在事业上有很大起色,更别提跻身精英阶层了。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劝酒文化,不仅对喝酒者的健康不利,而且给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增加了很多隐患。

因此,为了使社会秩序更加规范,预防逐年增加的醉酒驾驶现象,惩罚这种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写到“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从这一条文上看,只要醉酒驾驶就符合该条的规定,会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经过了一年多的实践,这一条款的实施收到了怎样的效果?

那么醉酒驾车入罪的必要性到底如何?

 

一、醉酒驾驶的含义及相关理论

二、

1.醉酒驾驶的行为性质

(1)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行为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之一,该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说明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对马路上的行人、道路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

另外还严重侵害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所以说醉酒驾驶行为客体具有不特定性。

危险驾驶罪法条中对于“醉酒驾驶”,只规定实施了具体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醉酒驾驶”行为,是抽象危险犯。

这种抽象,从犯罪构成本身而言,着重于行为的实施,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实际上不需要对行为时环境等其他因素进行考虑。

(3)行为人主观方面:

只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为使具体某人的死亡而醉酒驾车的话,其主观状态就是直接故意,则应判故意杀人罪。

2  

2.醉酒的标准

对于醉酒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对醉酒状态的检验标准采取的主要是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其中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分别是20mg/100ml和80mg/100ml,即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驶;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则为醉酒后驾驶。

    

3.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醉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很多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这种行为,为何还有很多人明知故犯、一犯再犯呢?

我认为,这里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

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很多驾驶人员认为少喝一点儿酒开车问题不大,而且他们中有的人以前多次饮酒驾驶也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所以对酒后驾车神经兴奋、失去控制力、辨别能力、处置能力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但是,毕竟不是说每个人每次喝了酒开车都会发生事故,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毕竟是个别现象,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忽略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客观原因:

  

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汽车数量的逐年剧增。

道理很简单,路还是以前的路,当挤入更多的汽车时,它们发生碰撞的事故的概率便会增加,醉酒驾车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

  

醉酒驾驶的整治受到较大干扰。

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网很复杂很庞大,每个人总能认识几个“领导”。

比如说抓到一个醉酒驾驶人员,他就会立即拨几通电话出去,过不了多久,办案民警的电话就响了起来,这一定又是某领导委托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出面说情了,要求办案民警只教育警告不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自己的领导面子,为了自己将来不在领导手下受气,执勤执法民警没有办法,只能服从领导的“指示”。

  

醉酒驾驶查处难度大。

有很多喝醉的驾驶人员借酒劲发疯、袭警,甚至有的拒检、逃逸,这使得他们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4.国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

由于酒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横行,醉酒驾驶也发生在全球的各个国家,但是每个国家对此的处罚却不同。

我们以俄罗斯、英国和日本为例,看看国外方面对于酒驾的相关规定。

(1)俄罗斯:

《反酗酒法》规定:

驾驶员最多的饮酒量以一杯啤酒的量为限,行车过程中驾车人不得喝酒,酒后行车如果是初犯,会被取消一至三年驾驶资格;再犯的话,就会受到三至五年不许开车的处罚。

如果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将受到五年以内监禁,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驶权利等处罚。

(2)英国:

英国酗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酒后驾车罪名成立,法院将对他的屡教不改判吊销驾驶证109年;酒后发生事故者将终身无驾车资格,经济上将受到重罚的同时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3)日本:

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

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

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驾驶员,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

3在日本酒后驾车,不仅驾驶员会被处罚,车上的乘客也会被罚,即使这名乘客没有喝酒。

从俄罗斯的以一杯为限到日本的酒精浓度0.05%,从日本的处罚未喝酒乘客到英国的吊销驾照109年,我们不难看出,以上的国家对醉酒驾驶的限制和处罚力度都是很大的。

因此,中国将醉酒驾驶入罪并不是一枝独秀,而是符合了国际上的潮流。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法律出生时便带来的冲突,受成文法局限性的影响,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中的未知事件。

而且事物都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所以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刑法也不例外,而这就是必要性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必要性,是表明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意义,是用来解决“现实需要、与时俱进”问题的。

从理性角度上讲,醉驾入罪表达的是一种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理想,一种对于醉驾行为的价值否定;而醉驾不一定入刑,则说明了司法的实然状态,说明了司法与立法之间的差别。

为了维持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平衡,真正实现刑法规制醉酒驾车犯罪的目的,就要在确定醉酒驾驶犯罪性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相关刑法原则及司法实践予以准确地认定。

那么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一下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

1.从我国交通现实情况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1)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

(2)

首先,从大环境来看。

中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迅猛增长,车辆增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导致交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交通事故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居高不下的情况。

在众多的违规驾驶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中,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数量上是排在第一位的,是当之无愧的头号马路杀手。

在危害程度上,醉酒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总体上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醉酒后更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更容易导致死亡与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中国虽然只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但交通死亡事故的概率却占了全世界的15%,位居世界第一。

在中国,平均每33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中,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个数字!

看到这个数字时,来自地少人多的俄罗斯的我都被震惊了!

其次从个案来看。

近几年,从杭州酒驾司机连撞6人到“我爸是李刚”,从王卫斌醉驾宝马车造成6死6伤到郑州傅某无证醉酒驾车致3死8伤,这些醉酒驾驶的恶性事件一次次地挑战着我们的底线,刺痛着我们脆弱的神经。

让手无寸铁的我们拿什么来保护自己?

我们从上面的例子不难看出,醉酒驾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所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醉酒驾驶行为不仅会侵犯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还会侵犯国家或个人的财产权,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由于酒后驾驶,一幕幕惨剧接连发生,一颗颗期盼平安的心被伤透,一个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很明显,通过其他形式的规范已经不能很好地控制以致解决这一问题,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将醉酒驾驶入罪化。

而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公民和平、自由和有社会保障的生存。

目的其实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方式。

4所以,只要某个目标通过其他的更小严厉性的干预公民自由的社会政策措施不能达到,那么它就是刑法的任务。

所以作为普通民众,我们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刑事规制,必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去解决这一重大问题。

而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地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将其入罪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正是民意的体现。

(2)醉酒驾驶入罪有利于达到预防该类犯罪的效果

首先,交通风险是可以提前控制的。

“风险社会”是德国着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系统提出来的理解现代性社会的核心概念。

它是指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进过程中,社会肌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的一种社会状况。

风险社会指的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里,全球性风险开始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4。

与传统社会“天灾人祸”式的风险不同,现代社会的风险往往更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

包括交通风险在内的现代风险社会具有的特征:

第一,人类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生活方便的同时扩大了人化风险的范围和发生的概率;第二,人为风险的发生往往更频繁、更具有不确定性,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更大;第三,人为风险事实上比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更具有可控性,更加容易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来控制和避免。

以前,可以控制的风险只包括故意危险犯而否认存在过失危险犯。

但是,在科学技术水平飞速发展的今天,现实生活中的危险来源大大增加,特别是伴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而产生的先进科技有关的过失犯罪现象日益增加而且其后果尤为严重。

众所周知的日本水误病、俄罗斯的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等,都是令人寒心的证据。

在过失危险犯罪逐渐频发与日益严重之时,事后评价、消极惩罚的传统刑法观念也已经逐渐被事先预防、积极遏制的现代刑法思想所取代。

同时,过失危险犯是一种结果犯,其所要求的危险结果与实害后果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醉酒驾驶作为过失危险性的行为,也是可以并且应当提前控制的。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愈加频繁,其带来的风险与灾难也越来越严重与不容忽视。

这种事故发生的概率高、而且风险一旦发生,企图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

与其他的经济风险不同,交通事故危及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即使采取任何事后的物质经济手段的补偿都无法挽回生命的损失。

所以,对交通风险的提前控制变得十分必要,提前的预防介入控制比任何事后补偿都更为有效与重要。

其次,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预防犯罪、控制社会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如道德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

6而在法律手段中,又分为民事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等。

不难看出,在以上所有的预防、控制手段中,刑事法律手段是最为严厉、最后顺位保障。

所以,刑罚的动用应特别谨慎,除非其他的手段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否则不可轻易动用刑罚,这亦是刑法谦抑观念的体现。

对于所有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当中,刑法的控制是有选择性的,刑法的提前控制只在禁止和惩罚某种特定情况下或者造成特定可能性和严重性损害的风险的情况下启动。

从另一个角度讲,只有在行为所冒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损害的严重性较为巨大时,该行为才会逾越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受到刑法的评价。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的高概率、严重后果,而与之对应的却是对其惩罚在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

所以,只有将醉酒驾驶设为独立的罪名,以刑罚来威慑醉酒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社会行为,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3)醉酒驾驶入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人们之所以痛恨醉酒驾驶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造成的后果一般都很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大,所以有必要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给予严厉处罚。

若在醉酒驾驶入罪之前,这种行为有的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却要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但是,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的主客观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对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受伤的案件,只有极少部分才有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其中的绝大部分犯罪案件,如果行为对危害后果仅仅是过失,就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导致对大部分此类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

换言之,在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应该增加一个过渡性罪名,以包容醉酒驾驶行为的大多数情况,即醉酒驾驶行为虽造成了严重损害,但行为人主观方面为过失。

若将醉酒驾驶入罪,就可以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客观地评价,避免了因缺失过渡罪名而引起的处刑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不论是为了民生还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不论是建设有效的法制还是大力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将醉酒驾驶入罪都是必要的。

本文中也举过其他国家将醉酒驾驶入罪的例子,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均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与犯罪做斗争的对策上,是存在可借鉴之处的。

为了顺应国际潮流、解决当今酒驾严重的问题,为了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让法律更大地、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法律手段抑制醉酒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4)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在好多中国年轻人结婚的时候都要求对方有车有房,可见汽车是人们衡量财富的一种标志,是社会小康、人民生活富裕的象征。

由于汽车工业可以大力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也在积极促进、引导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的增多也带来了很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

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堵车了,暂且不说北京、上海那样的一线城市,就连沈阳都深受其害。

我对这一点是深有感触,因为每次来回在老校区和新校区的路上,都要经受堵车的重重考验。

为何越来越宽阔的车道、越来越高的立交桥总是满足不了汽车数量增加所导致的需求?

车多了,道路拥挤了,交通事故也自然就多了起来,这自然会阻碍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更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进步。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为了更好地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将醉酒驾驶入罪,以满足社会对交通安全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7

2.从法律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之前,有关醉酒驾驶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保护民生的需要。

对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立法层面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采取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和扣分制等行政措施。

虽然我国《刑法》第13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了醉酒驾车方面的内容,但只限于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那些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醉酒驾驶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只做一般的行政处理,实践中总是不予处罚或者是象征性地罚款。

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整导致了不能有效遏止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后果,有悖于保护民生的立法本意。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一种事后罚,在交通事故的预防发面几乎没有发挥什么作用。

且本罪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没有规定量刑的具体情节,最高院为此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及其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酒后驾驶”是作为一个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被规定。

就是说,如果是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酒后驾驶的情况,其法定刑却只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实际上等于对酒后驾驶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评价,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且很不合理,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样的量刑是存在问题的的。

3.从理论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1)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2)

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这一学说的主要内容:

“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者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需要使人们知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

8这一学说至今仍未过时,我们可以很好地用它来解释将醉酒驾驶入罪的原因。

以前,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处罚都是事后罚,起到很轻微的威慑作用。

若将醉酒驾驶入罪则可以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因为行为人能预见到作出某一行为的后果,从而基于合算与不合算的合理选择做出相应的行为抉择。

所以,当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提高了,行为人估测到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守法成本,他就不会选择违法,所以就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2)违法性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 

在违法性理论中,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不同观点。

行为无价值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而结果无价值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的行为,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造成威胁。

这种行为威胁到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其违法性本质决定了该行为需要被纳入刑法所调整的范围,以体现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利益的保护。

三、醉酒驾驶入罪的实施效果

1.醉酒驾驶入罪自实施以来的社会总体法律效果

查阅相关网站,我找到了一组足以说明醉酒驾驶入罪实施效果的官方数据。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

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此外,5月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随着醉酒驾驶入罪迈入实践,该类案件的发生率显著下降,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人数亦大幅度减少。

随着全国各地醉驾入刑案件的不断宣判,特别是高晓松等社会名人因醉驾而被判刑,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其预防和教育等社会效应正在不断显现。

“醉酒驾驶”入罪这一举措使得公民守法意识增强、自觉抵制酒驾行为,充分发挥了一般预防作用和个别预防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外,醉酒驾驶入罪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