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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含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被扶养人):

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遗赠人):

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督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条款

甲方年事已高,难以妥善照料自己身体,子女不在身边,亦难以提供相关帮助。

为照顾甲方饮食起居,在出现疾患后,及时送医治疗,确保其晚年安康,乙方同意为甲方晚年生活提供相应的扶养、照顾,并在甲方离世后,对其予以妥善安葬。

甲方同意如乙方全面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甲方愿将名下部分/全部财产遗赠给乙方。

甲方因身体原因,可能存在难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障碍,为此,丙方自愿作为监督方,帮助甲方维护其基于本协议而享有的各项权利。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就乙方对甲方进行扶养、照顾,甲方将财产遗赠乙方,丙方帮助甲方监督乙方等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正文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的居住及身体情况

甲方居住于。

甲方身体状况,患有,身体行动能力,根据医嘱,每日应,宜进行

,不宜进行,宜食用,不宜食用。

乙方对甲方的日常照顾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甲方离世之日止,乙方应对甲方每一日的饮食起居承担全面的照顾义务。

甲方有权继续居住于1.1条确定的场所,除非因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导致该处不能继续居住。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愿,协助其入住相关资质齐备、生活及医疗设施完善的养老机构,或协助其搬入乙方居所,以方便扶养、照顾。

甲方入住前述养老机构,并不免除乙方对其的扶养、照顾义务。

乙方应确保甲方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

对于甲方的居住场所,乙方应至少每两日全面打扫一次清洁;对于甲方卫生间,乙方应每日清洁;对于甲方的衣物,乙方应至少每星期清洗一次(其中每年五月至九月应每两日清洗一次),并将衣物整齐叠放入甲方衣柜。

对于甲方居住场所的家具、设施、设备,乙方应随时检查、维修,确保不存在漏水、漏电、漏气、墙体脱落、地面湿滑、玻璃碎裂等安全隐患。

乙方应每日为甲方提供早、中、晚、宵夜四餐及茶、水、水果、糕点等。

乙方应保证甲方足够营养摄入,不向甲方提供不宜摄入的食物。

乙方应保障甲方食品安全,应从大型超市购入合格食材,烹饪后供甲方饮食。

为确保甲方生活质量,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为其提供不同口味但符合其健康要求的食物。

因甲方患有,乙方应按医嘱、处方或非处方药使用说明,提醒或协助甲方服用药物。

为便于扶养、照顾甲方,乙方可与甲方同住,但为保障甲方休息质量,乙方应与甲方分室就寝。

甲方就寝后如有紧急需求的,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帮助,满足其合理需求。

在甲方出现行动不便或障碍后,乙方应与甲方同住,相关要求同前款。

在甲方出现行动不便或障碍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意愿,或在甲方辨认力减弱甚至丧失时根据常识常情常理,为甲方洗漱、洗澡提供必要帮助。

乙方在扶养、照顾甲方的过程中,应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隐私、意愿、自由等相关权利。

甲方如受到他人侵犯其权利,而其不便于或难以亲自处理的,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自行或联系法律专业人员处理等,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方便其在紧急情况下处理相关事宜。

甲方的活动及出行

甲方在居所内的活动,乙方原则不能予以干涉,且应按甲方意思提供协助。

乙方应提醒、建议甲方正常就寝,保证休息时间。

甲方如出门聚会、旅游,乙方应予陪同照顾,并在聚会、旅游结束时护送甲方回居所休息,或提供其他帮助。

在甲方出现行动不便或障碍后,为保障甲方生活质量,乙方应根据甲方意愿,每日协助、陪同甲方外出,但存在雨雪、酷热、严寒等不适宜外出的情况,或医嘱不宜外出的情况除外。

甲方财产事务的管理

对甲方居所、房屋等的水电气费,乙方应代为按时缴纳。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每个月清洗一次,并协助办理年检等手续。

甲方财产如有出租的,乙方应代为收取租金,并对出租财产进行必要维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对于甲方企业,乙方应为甲方管理提供协助,或按照甲方意思,与其属下、所选聘职业经理人、所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必要的沟通和联系,或协助甲方转让其对企业的产权。

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并根据甲方意思和相关规定,报销相关保险费用。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思,联系相关专业机构或服务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甲方其他必要的费用,乙方应代为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方便其在紧急情况下处理相关事宜。

甲方患病时的就医

甲方患病,乙方应立即按照医嘱、处方或非处方药使用说明,为甲方提供帮助,居所内的条件或药物不能立即缓解、控制的,乙方应立即将甲方送往医院救治。

甲方送医救治后,乙方应通知甲方亲属前往探视,但甲方明示拒绝探视,或甲方没有能够有效联系的亲属的除外。

如甲方被医生宣告病危,或下达《病危通知书》,或医院要求亲属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均应通知甲方亲属到场,除非甲方没有能够有效联系的亲属。

乙方应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照顾甲方饮食、起居、出行,并保障病房内的清洁卫生。

接收甲方的医院如不能提供良好的治疗,乙方应联系其他医院救治,并帮助办理转院手续,完成转院流程。

治疗期间或之后的相关费用,乙方应根据医院的通知,及时核对并予代缴。

如发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违规或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等事宜,乙方应尽力保留证据,将情况告知甲方,根据甲方指示进行处理,或在甲方不能作出指示的情况下,自行或联系法律专业人员处理。

甲方就医期间,乙方应积极与医生联系,沟通治疗情况,劝导、帮助甲方配合治疗。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方便其在紧急情况下处理相关事宜。

甲方离世后的安葬

乙方应在甲方离世后,立即通知甲方亲属参与处理后事,除非甲方没有能够有效联系的亲属。

乙方应保证甲方丧事符合公序良俗及当地习惯。

如甲方对其丧事的办理有关于规模、规格、流程等的具体要求,乙方应依照甲方意思办理,但甲方所遗留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如甲方未购买墓位,乙方应在甲方离世前,根据其要求(或可推知的意思)购买合法的墓位。

甲方离世后,乙方应将甲方遗骨安葬于甲方墓位,并一次性缴足至少二十年的墓位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

拟遗赠乙方的财产

在乙方充分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后,甲方拟遗赠乙方的财产为其合法拥有的如下财产:

(具体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利凭证等详见附件一《拟遗赠财产清单》)。

如果《拟遗赠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拟遗赠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拟遗赠财产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仍有权就该财产获得遗赠。

在甲方离世前,《拟遗赠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仍为甲方所有,对于其中的金钱财产,甲方有完全的权利,对于其中的非金钱财产,甲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处分,除非《拟遗赠财产清单》中另有安排。

甲方应合理占有、使用《拟遗赠财产清单》所列的非金钱财产,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毁坏其中财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实际受遗赠范围、条件及权属变更登记

甲方离世后,应以《拟遗赠财产清单》外的财产清偿甲方生前债务、支付丧葬等费用,不足以清偿、支付的,应以《拟遗赠财产清单》中的财产清偿、支付,清偿、支付后,且乙方符合本协议7.1条约定的条件的,《拟遗赠财产清单》中的剩余部分即为乙方实际应受遗赠财产。

如《拟遗赠财产清单》外的财产仍有剩余,该部分作为甲方遗产,甲方其他继承人有权继承,乙方应配合甲方亲属、政府部门等完成继承工作。

对于乙方实际应受遗赠财产中,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动产、权利等财产,乙方可直接予以搬离、占有。

对于乙方实际应受遗赠财产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乙方可直接占有相关权利凭证,并在相关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或丙方生前解除本协议,或乙方虐待、伤害甲方,或致甲方死亡的,乙方丧失受遗赠的权利,乙方因本协议已经获得的财产,甲方继承人有权要求返还,丙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继承人返还。

乙方因遗赠财产搬离、权属变更等发生的费用、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费用

为有效履行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备用金。

备用金应由甲方从《拟遗赠财产清单》外支付。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第二、三、四、五条需要支出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直接花销的费用,以及乙方直接花销的费用等),应由甲方自行、直接承担。

乙方应将前述拟发生的支出列表交付甲方,甲方应自收到列表后,在十日内预付乙方。

前述事项由乙方办理完毕后,乙方应于三日内将合法开具的收据、发票及开支明细等凭证交付甲方,甲方应自收到后的十五日内审核,如预付费用尚有剩余,乙方应在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三日内将剩余部分返还甲方,如实际开支超过甲方预付,甲方应在审核确认无误三日内将超支部分支付乙方。

甲方未预付的,乙方可在备用金中支付相应款项,备用金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可仅在备用金能够支付的范围办理前述事项。

乙方以备用金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应于三日内将合法开具的收据、发票及开支明细等凭证交付甲方,同时可通知甲方补足备用金,甲方应自接到乙方的补足通知后十五日内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三日内应将备用金的差额向乙方补足。

备用金不足的,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第二、三、四、五条所支出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花销的费用,以及乙方花销的费用等),以及乙方代甲方缴纳、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支出、缴纳、支付前述费用后,甲方应自接到乙方的报销通知后十五日内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三日内应将费用返还乙方。

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补助元。

本协议对相关费用的支付、承担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遗赠权利的消灭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或不履行本协议严重妨碍甲方合同目的实现的,或虐待、伤害甲方的,甲方可撤销对乙方的遗赠。

乙方致甲方死亡,或虐待、伤害甲方致其重伤的,或甲方死亡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依约办理甲方后事的,或严重违反甲方意思,未依约办理甲方后事的,乙方自动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丙方应监督乙方充分履行本协议,协助甲方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

在甲方不便自行行使相关权利时,丙方可以自己名义撤销乙方受甲方遗赠的权利,或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因此而得到的赔偿,由甲方或其继承人所有。

遗赠被撤销后,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付出的成本,乙方不得要求补偿。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被违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甲方向乙方隐瞒拟遗赠财产的真实情况,或伪造拟遗赠遗产,或不当占有、使用拟遗赠财产,或挥霍拟遗赠金钱,或因债务导致拟遗赠财产被查封、处置等,严重影响乙方受遗赠权利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直至甲方提供等额物保。

如在乙方中止履行通知送达甲方后三十日,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受到的损失。

协议的变更、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本协议终止后,如甲方仍在世,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第二、第五条的义务,直至甲方签署新的《遗赠扶养协议》,且新的抚养人已经开始履行扶养义务。

如甲方已入住养老机构,或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为甲方选定了资质齐备、生活及医疗设施完善的养老机构,而甲方拒绝入住的,乙方不必继续履行前款确定的义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各方就其中的财产性争议,可选择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并向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公证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各方应共同办理有关本协议的公证。

本协议如未能公证,不影响其效力。

办理本协议公证手续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通知和通讯

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邮:

联系人: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邮:

联系人:

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邮:

联系人: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由电子邮件传送,发出通知一方电子邮件服务器所显示的送达日,电子邮件不能送达或退回的,以发出日后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或退回的,以寄出日后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本条约定适用于司法、仲裁等机关或第三人的送达。

本协议的监督方

丙方作为本协议的监督方,应协助甲方监督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附则

各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并捺印(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自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合同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合同。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签订中、英文本的,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持份,乙方持份,丙方持份。

(以下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请加盖骑缝章。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字、捺印):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捺印):

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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