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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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

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

第29卷第5期

Vol.29No.5

济宁学院学报

JoumalofJiningUniversity

2008年10月

oet.2008

文章编号:

1004一1877(2008)05一戒X)91一戒】5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李丽

(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山东济宁272100)

摘要: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此,各国对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

立法都1极为重视。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借鉴国外相对

成熟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结构和内容。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占有

重要的法律地位。

我国尽管在2001年((婚姻法》

的修订过程中,法定财产制的内容已有很大改进,

但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仍显示出了明显的滞

后与不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夫妻财产制是《民法典·亲

属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

善也是制定《民法典》的要求。

为此,本文运用比

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

基础上,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完善进行

了初步探索。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未以契约订

立,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建国后,我国

对《婚姻法》曾进行过3次大的立法活动,这就是

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

年对《婚姻法》的修订。

在三次立法中对法定夫

妻财产制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夫妻

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当时采用的夫妻财产形式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

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

妻共有财产。

没有规定夫妻的个人财产权。

1980年《婚姻法》对此作了必要的调整,在夫

妻财产制的选择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一般共同

制过渡到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采用婚后所

得共同制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体

现了传统与发展的结合,既尊重了我国的传统习

惯,也适应了世界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

改。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首次增设了法定

夫妻特有财产制。

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将法定财

产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制的设立,使夫妻在婚前和婚后都能保

有财产上的一定独立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价

值多元、利益多元的时代特征和个体财产独立自

主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

第二,缩小了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

修订后的婚

姻法取消了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了适当限制。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缺陷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不完整

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可分为

收稿日期:

Zoosee-()7ee25

作者简介:

李丽(1971一),女,山东济宁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一91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前者指在通

常情况下,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另行约定的,依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的规定。

后者是相对于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

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申请由

法院宣告或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原依法定

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只是调整一般情况下的夫妻财产

关系的财产制,而非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可

以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

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在许多国家的婚

姻家庭立法中都有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从整

体结构看“仅有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无非常的

法定财产制。

”川(即)法定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缺

失,不利于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交易的

安全。

在一般的情况下,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对调

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其利益足以满足要求,

可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更

为繁杂,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因夫妻一方滥用

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而损害另一方之合法权益、

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夫妻分居或夫妻一方之财

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等,另一方并无离婚的

意愿,此种情况下,法律应采取何种方式,既能维

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又能保护其财产权益呢?

显然普通的财产制无法发挥作用。

从维护社会交

易安全的角度来看,虽然在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下,

法律已规定了诸如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对债务的连

带责任,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

等。

但这还不足以应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当

婚姻一方出现支付不能或破产情况时,由于立法

中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可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度,也未规定出现上述情况如何补救,通常法定财

产制便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不利于为维护婚姻中

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安全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

益,不能满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法律冲突

1.法定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的冲突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采用列举

与概括相协调的方式指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

的范围。

其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其他应当

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也采用列举与概

括的形式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

第(五)款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的这两条规

一92一

定,虽然对夫妻财产主要部分的归属规定的比以

前更明确了,但对未列举的婚后所得的归属定性

分歧比以前更大了,明显留有法律上的漏洞。

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者并不兼容,当二者发

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立法者本意可能是为避免

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规定一个

概括性的条款,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必然引

起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上,法律适用的

冲突。

2.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与继承法的冲

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

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

定继承人继承。

女婿、媳妇只有在丧偶以后仍对

岳父母、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才享有继承

权,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换言之,女婿、媳妇

对岳父母、公婆的财产继承是有条件限制的,本质

上属无权继承的例外规定。

”[’〕‘邸‘)但根据新《婚

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依据法

定继承或者遗嘱人、赠与人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

妻一方所有而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

的夫妻共同财。

那么,客观上就将法定继承人、遗

嘱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

这既违

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

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

的规定相悖,使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失之过宽。

观世界各国的立法,通常都将婚后继承和受赠与

的财产划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例如:

德国采

剩余共同制,英、美采分别财产制,法国采动产及

所得共同制,均将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内容的缺失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缺少具体的法律规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平等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应当包

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明确财产的对内对外责

任,以保障夫妻财产关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夫妻财

产与婚姻外部交易的安全。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

七条仅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处理权。

”没有规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没

有体现财产的责任规范,对于财产的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争议的救济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管理权的规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处分权的规定过

于原则,难以操作。

因此,实践中,夫妻的财产权

利应如何行使?

行使权利超越了权利范围应如何

处理?

损害了夫妻一方或第三人利益应如何进行

救济?

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如果对夫妻的财产权利规定的权限不明,责任

不清,就会妨碍夫妻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的行使,影响其投资、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以

一切合法手段获取财产的权利,同时还会危及交

易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规定不明确

夫妻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目前我

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夫妻的有形财产比较重视,

而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

对无形财产的规定仅

限于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对其它无形财产和夫

妻财产中的期待利益,则没有做出规定。

随着现

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交易客体范围日益扩大,无形

财产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

在现实生活中,适

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可能为对方的学习、工

作能力的培养等作出明显较大的贡献,甚至放弃

了提高自己工作能力或进一步深造的机会等,该

方因此而失去的及对方因此而获得的往往都是无

形的人力资本。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

认定财产权利?

按照现有制度的规定,在对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此类无形的人力资本(主

要是指个人技能、素质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

产予以分割。

操持家务、作出牺牲的一方能分到

的实物极为有限甚至一无所有,而利用共同财产,

把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种技能的一方,将来可

以利用一技之长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如果付出

义务较多的夫妻一方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对

其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对于这种“牺牲者”行为,

婚姻法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评价。

此外,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无形财

产权,以及尚未实际取得经济利益的期待财产权

等,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

财产权,其转化为有形财产需要一个过程,其本身

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收益的取得往往并不同步。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但实际经济

利益还没有实现,夫妻关系就发生变动,这个经济

利益该怎么分配,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纠纷。

3.未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

的补偿请求权

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设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

划清了夫妻的个人财产责任与共同财产责任的界

限,但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彼此之间的财产权

属不可能完全做到径渭分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用一方财产清偿共同

债务,或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尽了很大贡献

的情况。

这就产生了个人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的

补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夫妻财产之间的补

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上述情

况,夫妻双方产生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诉请法院

解决?

依何种规则解决?

对此婚姻法均无明确规

定。

在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却大量存在,法律的

缺失不能正确引导夫妻双方依法履行义务,不能

公平地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1.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情形

我国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的立法可参考瑞士

的例示主义立法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

用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①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

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的;②夫妻一方无正当理

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

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处分的;③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

务的;④夫妻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⑤夫妻一方未

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⑥有其

他重大事由不分别财产会影响夫妻双方利益的。

2.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申请人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关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

制的申请人,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只有夫妻

一方或双方才有资格申请,法国和德国采用这一

形式;另一种是不仅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第

三人也有这一权利,瑞士采用这一形式。

从我国

的社会现实来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为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或其它形式逃避债务,法律

应规定在夫妻一方资不抵债时,赋予另一方的债

权人以申请的权利。

除此以外,则由夫妻一方或

双方申请。

这样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尊重了当

事人的意志。

3.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程序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与

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当然制只适用于一方破产宣

一93一告的情形,由于我国法律未赋予自然人破产的权

利,我国目前宜采用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在程序

上应当由申请人向夫妻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

层法院提出变更之诉,有管辖权的法院可适用普

通诉讼程序审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则作出允许

夫妻分别财产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

该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变更原

夫妻财产制的记载。

如果改用分别财产制的法定

情形已经消除,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

告恢复原夫妻财产制。

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恢复原夫妻财产

制的登记记载。

4.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的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判决

生效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夫妻

各自对其财产独立行使权利,并独立承担财产责

任,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自行改变或恢复原财产制。

在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上,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夫

妻各方以个人财产独自承担对第三人的债务清偿

责任。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妥善解决法

律冲突

1.夫妻财产归属不明的解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规定: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

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

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

产处理。

”该司法解释符合民法中共有财产制度

的一般规则,与日本、法国等国的立法一致。

因·

此,应在法律中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外,属夫

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川‘〕‘阳’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

财产范围的冲突。

2.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

对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现行婚姻法第十

七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

产,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立法的本意是要将婚后个人继承、受遗

赠或受赠与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唯

有夫妻共同受遗赠或共同受赠与的财产才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

为避免《婚姻法》立法的不严谨引

一94一

起的与《继承法》的冲突,应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

共同受遗赠或者共同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一方继承、受遗赠或者受赠与的财产属于

个人特有财产。

这一规定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立

法的通例。

(三)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各项权利

1.明确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

这些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处理

权”一语来概括所有权的四项权有失准确。

将本

条的“处理权”修改为“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更为合适。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管理是一项十分

重要的内容,夫妻对财产管理权的行使直接影响

夫妻生活的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命运,大陆法系国

家对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十分重视。

如:

《法国民

法典》第五编设专节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

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

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

时对此加以明确。

在管理权中,应规定夫妻对共

有财产的占有、保管、维护、修缮等权利与义务。

在使用权中,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依其性质与用

途的不同予以使用而享受其利益。

在处分权中,

对将共有财产出卖、赠与或者设定用益权和担保

权做出详尽的规定。

在授权由夫或妻一方进行管

理的情况下,则应明确管理方的权限、责任、造成

财产减少时的补偿方式等。

2.设立家事代理权

在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广泛地参与

社会经济活动,为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明文规

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如:

《法国民法典》第

220条规定:

“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护

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的合同”;[’了‘卿,’为此,

我国法律应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家事代

理权,即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

人。

为家庭生活需要的目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

权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无需征得

对方同意。

但夫妻任何一方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

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比如不动产的买卖、共

同财产的投资、抵押等应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构

成家事代理权的滥用,他方有权予以限制。

在夫

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实施上述处分共有

财产行为的情形,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不同意实施代处分行为,则另一

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

(四)增补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

间的补偿请求权

夫妻之间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设立,既能鼓励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互助行为,又能平衡夫妻在财

产方面的利益。

从国外的立法看,对财产补偿权

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从一方特有财产获利的补偿。

如《法国民法

典》第1433条规定:

“只要夫妻的共同财产从配

偶的自有财产中取得利益,均应以共同财产对该

配偶给予补偿。

”仁’1‘阴,)第二,一方用共同财产或

另一方的特有财产负担债务时的补偿。

如《法国

民法典》第1412条规定:

“共同财产偿付夫妻一

方的个人债务后,该方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

偿。

”[’〕‘P,’40’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增补夫妻

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

确规定:

对应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的给付或清偿

义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该义务的,有权请

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补偿;对夫妻个人债务,用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夫或妻均有权请求以负债

一方的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五)建立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应重视对婚姻中的无

形财产的认定,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

无形财产范围的规定,我国无形财产的范围除包

括知识产权外,还应包括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

学历、学位和执业资格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的利

益。

应建立夫妻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转化的前

提是配偶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财产

的资助而形成的。

对这笔财产的评价是以原额财

产为基础,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含有某项技能消耗

的部分,分割的是原额财产,即掌握某种技能前的

财产的数额。

如果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所剩无

几,可以根据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予对

方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无形财

产权,以及尚未实际取得经济利益的期待财产权

等,也应予以定够的重视。

实践中,为应防范知识

产权权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不行使财产

权利,应赋予创作方配偶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请

求分割创作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创作尚未

取得知识产权,但在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的财产

予以分割的权利。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

得的知识产权但在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财产,也应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不仅使知识产权收益

的分割更加合理,而且有利于保护家庭中处于弱

势地位一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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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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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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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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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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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200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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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5]罗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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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2(X)4.

(责任编辑杜华实习编辑崔金路)

TheLegislativeFlawandConsummationoftheStatutory

SystemConeerningMaritalProPertyinOurCountry

Ll11

(JiningMunieipalPartyCommitteePariyShehoolofChineseConunistParty,Jining,Shandong272103,China

Abstraet:

TheStatuto口SystemConeerningMaritalPropertyholdstheimportantlegalstatusinthelegislation

oftheMaritalPropertySystem.Manyeountriesallextremelytake笋ateareofthelegislationaboutmarital

propertysystem.Therefore,oureount巧shouldtaketheformulationof”CivilCode”asaturningpointtofur-

thereonsummatethestruetureandtheeontentofourmaritalProPertysystemlegislati(一n,usingtheadvaneed

legislationexPerieneefromtheeountriesoverlords.

Keyword:

MaritalProPertySystem;Statuto叮SystemConeerningMaritalProperty;Non一eonventionalStatuto-

口SystemConeemingMaritalProperty;MaritalJointProperty

一9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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