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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1-11、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的前提是按规定注册。

1-12、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1-13、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资格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1-14、建造师注册包括:

A初始注册(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骋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B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1-15、建造师执业划分14个专业,其中:

铁路工程未区分工程类别且只设一级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公路)工程划分工程类别但不设二级建造师。

1-21建设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几乎每个法律部门都与工程建设有关,都调整一定的建设关系,如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等。

建设法就是各法律部门调整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1-22、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澡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23、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2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其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其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其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31、民事法律关系要点: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32、民事法律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二,意思表示真实;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3、代理制度要点: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责的代理。

以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行为有效。

1-34、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1-35、物权制度要点: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与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6、知识产权:

1、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注册。

1-37、一、诉讼时效分4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41、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法定的若干方面条件(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示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打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有五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该限额可依法进行调整;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2、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42、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资质种类和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1-43、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2、发包单位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单位采购。

(1、设计采购施工/交钥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

1-44、工程承包制度:

1、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45、工程分包制度: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承担连带责任。

1-46、工程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监理的内容:

对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的三控制。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筑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空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1-47、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产生的弊端:

1、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3、增加发包成本;4、增加发包管理成本。

导致发包合同数增加。

1-48、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国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具休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讪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项目(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统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51、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

5-5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安全及抢险救灾、扶贫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1-53、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1-54、招标的程序,不能混淆其先后顺序:

1、招标人的招标资质(2个必备条件: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

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尼落实;5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55、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5、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56、开标、评标、中标的有关规定:

1、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注意认定为废标的情形。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承诺,其生效采取“发出主义”,这与《合同法》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不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搞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5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58、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有效期限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59、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马部份。

1-6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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