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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报告封面2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原则

 

学生实践报告

(文科类)

 

课程名称:

保险业务实习专业班级:

11金融学

(1)班

学生学号:

1101103002学生姓名:

王潇二

所属院部:

商学院指导教师:

杜新征

2012——2013学年第2学期

 

金陵科技学院教务处制

实践报告书写要求

实践报告原则上要求学生手写,要求书写工整。

若因课程特点需打印的,要遵照以下字体、字号、间距等的具体要求。

纸张一律采用A4的纸张。

实践报告书写说明

实践报告中一至四项内容为必填项,包括实践目的和要求;实践环境与条件;实践内容;实践报告。

各院部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践具体要求增加项目。

填写注意事项

(1)细致观察,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2)准确说明,层次清晰。

(3)尽量采用专用术语来说明事物。

 

(4)外文、符号、公式要准确,应使用统一规定的名词和符号。

(5)应独立完成实践报告的书写,严禁抄袭、复印,一经发现,以零分论处。

实践报告批改说明

实践报告的批改要及时、认真、仔细,一律用红色笔批改。

实践报告的批改成绩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由各院部自行制定。

实践报告装订要求

实践报告批改完毕后,任课老师将每门课程的每个实践项目的实践报告以自然班为单位、按学号升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附上一份该门课程的实践大纲。

 

实践项目名称:

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原则实践学时:

8课时

同组学生姓名:

李小艺、王潇二、张小三、孙小四、刘晓武实践地点:

5409

实践日期:

2013-05-06~2012-05-13实践成绩:

批改教师:

批改时间:

指导教师评阅:

一、实践目的和要求

本次实践希望通过课堂教学使得学生首先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掌握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尤其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关系,为学生未来更好地理解保险以及保险的基本原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生通过实践能够熟练运用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具体问题分析。

课堂教学中穿插课堂模拟与课堂分组讨论工作,学生在此环节过后应该能基本理解保险的四大原则,掌握保险的基本原理,最终独立开展保险案例分析工作。

二、实践环境与条件

多媒体教室:

课堂学生分组讨论与交流、课堂学生模拟

课后学生分组完成作业

三、实践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体相互关系

2、保险合同的生效、无效、变更与终止

3、最大诚信原则

4、可保利益原则

5、近因原则

6、损失补偿原则

 

四、实践报告(附件)

 

保险合同分析:

案例分析一:

1996年11月13日,个体户某A驾驶解放牌大卡车外出办事。

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中途被扣查。

根据规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该区政府规定的法定保险,经过与保险公司协商,A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需缴纳保险费1890元。

但当时A没有现金,就通过经办人B与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了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

经办人B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1996年11月25日以前交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

”同时,给A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A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1996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A,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

然后,A一直迟迟不退还。

1997年3月21日,A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A报告了交通部门,并通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二: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

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予其上市出售。

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在使用煤气后未将阀门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最大诚信原则分析:

案例分析一:

A与保险公司Y之间签订了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A因患尿毒症而死亡。

A的保险金受益人B向Y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但是,Y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柱炎的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的义务。

Y保险公司因此以A违反了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向B支付死亡保险金。

 

案例分析二: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计9158.30元。

1998年10月,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刘某称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1998年9月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且不是刘某所为,病历记录属于传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

保险公司始终未提供可以认定刘某投保前患病的检验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

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病历记载:

病史叙述者:

本人及家属,可靠。

既往史:

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吻合。

 

可保利益原则分析:

案例分析一: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A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

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想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因原则分析:

案例分析一:

199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

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

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

199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

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

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比较多。

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

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余元货物。

王某店铺已经被完全烧毁。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该赔偿,对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

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分析:

案例分析一: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按约定行事。

保险公司得悉后,提出该行为不合法。

 

案例分析二:

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18吨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某一天,王某运货途中,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重型汽车损坏,车上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

卡车损坏严重,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看出现场后,根据约定,对于王某汽车的车损15万元,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计算:

案例分析一:

吴某驾驶的东风牌单轴挂车价值人民币60万元,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财产保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一天吴某从家门口倒车上公路,当其车倒车到公路弯路口时,其挂车与由蒋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

随后交通部门与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毁,吴某汽车电瓶损坏。

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另一保险公司B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0.2万元。

蒋某要求赔偿40万元,其中,救治医疗费26.8万元,残疾用具、护理以及误工费12万元,摩托车做推定全损计1.2万元。

吴某汽车电瓶损坏,要求蒋某赔偿其修复费用0.2万元。

交通部门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

请你计算他们各自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

 

案例分析二: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1月31日至198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员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

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中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警,并通知了甲乙两家保险公司。

经查勘,郭某家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于是郭某向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提出了索赔请求,请你根据所学习的知识计算郭某一共可获得的赔偿,及每家保险公司各应该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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