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条款版与1999版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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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版与1999版比较分析

FIDIC2017版与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

比较分析

一、2017版施工合同条件在合同与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变化

17版施工合同条件的大多数变化与合同管理有关,目标是为合同双方提供更具体、明确和确定的预期结果以及不遵守的后果。

17版给出了更详细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如果一方不遵守,就会触发“视为”(deem/deemed)规定(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中“视为”一词共出现了107处),通常会导致被视为拒绝或同意,以避免项目“停滞”。

对合同中常用且容易产生歧义的“shall”给出了强制执行的涵义;而“may”则解释为可做,也可以不做。

17版1.1款“定义”由99版的58个增加到了88个,而且是按字母顺序排列,没有沿用99版按组划分;同时增加了部分常用词组定义的缩写,如NOD(NoticeofDissatisfaction)表示不满意的通知、EOT(ExtensionofTime)表示工期的延长等。

合同关键词或词组定义的增加使得各方的合同管理和沟通过程更加标准化,减少歧义的产生。

17版施工合同条件与合同管理变化有关的还包括:

所有通信(含“通知”,有明确定义)必须明确它的具体通信类型,并说明要求提供该通信的合同条款(通知除外)(参见1.3款),同时规定的一方必须发出通知的情况显著增加。

此外,关于审查承包商文件,工程师的决定、变更、照管、支付申请、合同终止、索赔和纠纷等,有更详细的程序和规定;对工程师及其员工的角色也给出了更加清晰的说明。

17版增加了项目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随着各种项目管理工具的普及和应用,17版借鉴了NEC(NewEngineeringContract)合同条件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一些成熟理念,如在8.5款“工期的延长”增加一段旨在解决共同延误问题的规定。

17版对进度计划要求有所加强,例如每个进度计划必须包含逻辑关系、浮时和关键路径等细节,因此承包商在投标阶段需要考虑符合此要求而增加的成本。

此外,17版规定,任何进度计划的内容均不能免除承包商发送合同规定通知的义务,从而避免承包商视进度计划为提出工期延长索赔通知的情况出现。

(参见8.3款)

17版规定承包商需要准备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ManagementSystem,QMS)和合规性验证系统(ComplianceVerificationSystem,CVS)。

此外,承包商应对QMS进行内部审核,报告工程师审核结果并按工程师要求提交一套完整的CVS记录。

(参见4.9款)

17版更加重视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明确规定承包商应按合同的要求在开工日期之后的21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健康和安全手册,并对手册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参见4.8、4.18、6.7款)

二、2017版施工合同条件将索赔与争端区别对待

17版对索赔与争端条款进行了重组和扩展,将这两个问题分开处理。

99版中,20.1款及2.5款分别规定了承包商的索赔和业主的索赔,但这两个条款对业主和承包商索赔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称的,对承包商索赔的规定更加详细,更加严格,而17版将这两个子条款合并在了同一条款,即第20条中对承包商和业主索赔规定了相同的程序。

17版对工期和费用索赔有两个时间限制(time-bar)规定:

第一要求在发现导致索赔的事件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第二是要求索赔方将在84天内提交完整详细的索赔资料。

相对于99版而言,提交全面详细索赔资料的期限已从42天(发现导致索赔的事件后)延长至84天。

尽管有时间限制规定,任何索赔通知的有效性应由工程师根据3.7款同意或决定。

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索赔方可以提交关于为什么迟交索赔通知或在完全详细索赔意见书中对工程师的同意或决定表示异议。

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之外,17版还引入了第三类索赔:

“其他索赔事项”,这类索赔应由工程师根据3.7款同意或决定。

针对这类索赔第20条索赔程序不适用。

17版在8.5款中提及了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无需按照20.2款规定的程序,这与99版8.4款中对由于变更引起的竣工时间延长要求不同。

17版对99版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要求在项目开工之后尽快设立DAAB,且强调DAAB是一个常设机构,还对当事人未能任命DAAB成员做了详细规定(21.2款)。

17版在一个新的子条款(21.3款)中提出并强调DAAB非正式的避免纠纷的作用,DAAB可应合同双方的共同要求,非正式地参与或尝试进行合同双方问题或分歧的解决,相关要求可在除工程师对此事按3.7款开展工作以外的任何时间发出;同时,若DAAB意识到问题或分歧存在,可邀请双方发起DAAB介入的请求,以尽量避免争端的发生。

17版要求在与工程师的决定有关的NOD发出后42天内将争端提交给DAAB,如果超过此时间限制,则该决定将变为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21.4.1款)。

三、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相应义务、职责和要求的修订

(一)业主

1.业主的财务安排(参见2.4款)

17版要求业主的财务安排应在合同数据表中详细说明。

而99版对应的条款中仅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要求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供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

2.竣工时间的延长(参见4.15、8.6款)

17版新增了承包商获得竣工时间延长的条件:

在基准日期后由于第三方对进场路线的更改而造成进入现场的路线不适用或不可用时,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可获得救济。

17版中由于公共当局造成的延误这一条款所指的“公共当局”还包括私营公用事业实体。

3.潜在缺陷(参见11.10款)

99版(除了规定每一方对签发的履约证书中规定的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外)没有提及潜在缺陷责任,因此承包商的相应责任将按管辖法律界定。

17版进一步限制了承包商履行责任的期限:

除非法律禁止(或在任何欺诈、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鲁莽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否则承包商对生产设备的潜在缺陷或损害的修复责任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两年后解除。

4.利润(参见1.1.20、13.3、15.6款)

99版仅规定了承包商有权获得成本加合理利润的赔偿(在专用条件范例中提及了利润为成本的5%)。

17版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商可获赔的利润默认为成本的5%。

根据15.5款业主终止合同后,承包商有权力获得由终止而导致损失的利润。

5.业主的原因自便终止合同(参见15.5、15.6、15.7款)

99版仅对由于业主自身原因主动终止合同的情况做了简单的规定,17版则用三个子条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6.照管工程的义务(参见17.2、17.5款)

17版不再使用99版17.3款“业主风险”这样的描述,但17版17.2和17.5款包含了99版中有关“业主风险”的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99版“业主风险”的范围,如17版业主风险明确包括了业主人员或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违约。

17.2款提供了并发事件的解决方式,即双方分摊因业主风险事件和承包商原因共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障(参见17.5、17.6款)

17版中承包商的免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

承包商免受因业主、业主人员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约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根据17.5款承包商应免于承担因业主负责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的所有费用。

如果一方免责条款下的责任事项受另一方负责事件影响而造成损失,则受损一方的责任可按另一方负责事件造成损失的程度按比例减少。

(二)承包商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参见4.1款)

17版扩大了承包商按合同规定负责任何设计时的义务,承包商应保证设计和承包商文件符合规范和法律(在工程接收时生效)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且符合构成合同的文件。

2.履约担保(参见4.2款)

17版规定了当变更或调整导致合同价格相比中标价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业主可要求承包商增加履约担保金额,承包商也可减少履约担保金额,如因业主要求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此时应该适用变更条款。

3.承包商文件(参见4.1、4.4款)

17版规定,当承包商负责永久工程任何一部分的设计时,在工程师已发出(或被视为已发出)关于承包商文件的无异议通知之前,不能开始施工。

此外,17版扩大了承包商提供竣工记录、操作和维修手册的义务。

4.承包商的关键人员(参见6.12款)

99版仅对承包商的代表(也就是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人选及替换提出了具体要求,17版增加了对承包商其他关键人员的要求,并明确了这些关键人员的替换问题。

5.竣工时间的延长(参见8.5款)

17版规定承包商无需根据20.2款对因变更引起的工期索赔发出通知,处理变更后工期变动的机制已经被纳入变更程序,并且17版新增了一项工期延长的规定:

如果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10%以上,则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

此外,17版敦促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处理共同延误的规则和程序。

6.工程接收(参见10.1款)

17版比99版新增了工程接收的条件,新增内容为:

除非工程师根据4.4款就竣工记录和操作与维修手册已发出(或被视为已发出)无异议通知,且承包商根据4.5款已按照规范提供培训,工程才可竣工。

7.修复缺陷的成本(参见11.2款)

17版比99版增加了承包商负担修复缺陷成本的事项:

承包商有责任修复由于承包商负责的事项(如竣工记录、操作与维修手册和培训)而导致的操作或维修不当引起的缺陷。

8.变更(参见13.3款)

17版明确地将变更分为两种启动方式:

指示性变更和征求建议书的变更。

指示性变更要求:

承包商应提交详细的资料,包括将进行的工作、采用的资源和方法;执行变更的进度计划;修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建议书;修改合同价格的建议(附证据);以及承包商认为应得的任何有关工期增加而发生的费用。

当征求建议书时,承包商由于提交建议书增加的成本可根据20.2款进行索赔。

9.承包商设计风险(参见17.4款)

17版新增一项业主免责内容:

要求承包商保障业主的工程利益不受承包商设计(如果有)中所有错误的影响,并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1.15款规定责任总额上限适用此类风险,限制了承包商在这方面的责任。

10.责任限度(参见1.15款)

责任限度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结果性损失负责,而根据条款特别指出的一些情况除外。

17版中,此类除外情况范围有所增加:

包括8.8款“误期损害赔偿费”和17.3款“知识和工业产权”中所指的情况。

但17版仍未定义“间接性或结果性损失”(indirectorconsequentialloss)的概念。

17版还新增了一项责任限度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即“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

(三)工程师

17版扩展和增强了工程师的角色和职责。

1.资质(参看3.1款)

17版对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资质和语言能力要求。

2.工程师代表(参见3.3款)

17版新增了这一条款,工程师可指定工程师代表按照3.4款行使工程师的权力,并要求工程师代表要常驻现场,而且工程师不能随意更换其代表。

3.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参见3.2、3.4款)

17版工程师无需业主批准即可根据3.7款“商定或确定”做出决定。

17版3.4款比99版增加了工程师不能委托授权给其他工程师助理的职责,除了商定意见和确定不能授权之外,还规定不能将15.1款中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利授权给工程师的助理。

4.商定或确定(参见3.7款)

与99版不同,17版要求工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使用“商定或确定”条款时必须保持“中立”,而不应被视为代表业主行事。

17版规定了以工程师为核心达成协议的协商程序。

如果双方无法在42天内就事项达成一致,而工程师又未能在下一个42天内公平确定事项,则双方可视为存在争议,该争议可由任何一方向DAAB提交且无需发出不满意通知。

如果任何一方对某项决定提出异议,必须在28天内发出不满意通知,否则该决定将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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