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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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规范
县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服务规范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该规范包括9类21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日常巡查,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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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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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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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7)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1.2-002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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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1.1.1-00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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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信息真实、准确。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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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基本流程】
同“1.1.1-00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1.1.4-004 自然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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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
1.1.5-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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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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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1.2 变更登记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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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基本流程】
同“1.1.1-00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4)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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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变更登记内容。
1.2.3-008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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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收缴防伪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4)认定管理部门取消各类税务资格,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5个工作日办结。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入预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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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停复业登记
1.3.1-010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但是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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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1.3.2-011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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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
(4)返还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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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注销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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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
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8)所得税清算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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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并录入注销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注销报税。
(4)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收缴防伪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5)税源管理、征管、法规等部门进行清算检查并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
(6)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算。
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局查处。
对稽查局已经立案查处,或者纳税人未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税务机关依自身职权无法查明案情或者追缴税款而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未结案的,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案件办理完毕后,予以注销税务登记。
(7)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8)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9)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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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10)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主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先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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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并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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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
(4)税源管理、征管、法规等部门进行清算检查并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
(5)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6)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7)5个工作日办结。
纳税人如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可即时办结。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主要税种所属税务机关先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5 重新税务登记
1.5.1-014 重新税务登记
【业务描述】
在同一辖区内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向该辖区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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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重新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相关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到办税服务厅。
(4)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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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遗失补办
1.6.1-015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业务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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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7 报告备案登记
1.7.1-01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