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甲醇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设计说明05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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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甲醇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设计说明0509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权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说明】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
交易所是标准仓单的注册机构,对标准仓单有登记职能,通过登记,可以确认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
《担保法》已将质押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既然当事人拥有质权,就应该有行使质权的方式。
允许在交易所开通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对不归还贷款的交易者质押的仓单通过建立等量期货头寸卖出,只是行使其质权、处置仓单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易行为,不会对正常交易造成影响。
第六条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标准仓单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分为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两种,本管理办法仅指对由交割仓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管理,厂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的管理另见《郑州商品交易所厂库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节通用标准仓单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说明】甲醇仓单通用,利于减少买方接货的不确定性。
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
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一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
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三条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
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
【说明】此款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所与交割仓库对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相冲突,因此删去。
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
第三章交割预报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
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
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早籼稻和甲醇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交割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交割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说明】现货贸易中,进口甲醇一般是在装船前就要预定好储罐,否则船到港后临时再找罐几乎不可能。
从主要进口国沙特阿拉伯、伊朗、卡塔尔等国家进口甲醇,海上一般需要20-25天,因此将甲醇《入库通知单》有效期设为40天。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章交割商品入库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交割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
入库商品未经交割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交割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交割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留存检验报告纸质原件,并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
入库商品质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入库商品质量由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确定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交割仓库或由交割仓库领取。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传真检验报告。
【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郑商所已于2009年9月开始试行仓单注册、注销无纸化,要求将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仓单注册申请等仓单注册申请材料或数据,通过网络数字认证方式在“仓单注册注销系统”中提交,因此,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已不需要,应将《仓单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递交纸质材料的内容全部删除,修改为报送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为其他品种入库条文,序号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内容省略)
第七节甲醇入库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甲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说明】国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入库货物单证的审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境内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甲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重量验收:
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货主可以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重,交割仓库应予协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经交易所批准,甲醇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五十五条质量验收:
甲醇运达交割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扦取。
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
交割仓库任选一份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货主也可以直接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
甲醇的扦样、送样及检验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已在库的甲醇,货主向交易所及交割仓库提交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检验报告后,经交割仓库认可,可以不再检验。
第五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
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应当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五十三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当按要求填写,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可在自交割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白糖、菜籽油为第5个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六章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六十条第五十七条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强麦:
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
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
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一号棉:
N年生成的棉花注册仓单,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白糖:
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油:
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PTA:
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