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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集团筹资决策案例解读

第2讲深圳赛格集团筹资决策案例

——股权结构与筹资决策是否存在相关性?

一、学术背景

在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配股与盈余管理问题,以及大股东圈钱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掏空(Tunneling)”(又称“利益输送”、“隧道挖掘”)是Johnson等人(2000)在一系列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富有创造性的概念。

Tunneling原意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在这里,Johnson等人把它理解为企业的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与“掏空”相对应的,Friedman等(2003)首次提出了“支持(Propping)”的概念,成为支持理论的奠基人和先驱。

“支持(Propping)”的含义刚好与“掏空”相反,指的是公司的内部人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向上市公司转移优质资产或其他资源,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或度过难关的做法。

“支持(Propping)”的概念提出之后被运用到许多理论和经验研究中去(如JianandWong,2008;Pengetal.,2006;YohanesandToolsema,2008)。

“掏空”和“支持”等概念的提出,带动了国内外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我们理解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提供了丰富的视角和证据。

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1996年中国证监会的配股资格要求变更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着明显的10%现象,并且净资产收益率在10%和12%之间的上市公司,存在着明显的盈余管理行为(陈小悦、肖星、过晓艳,2000)。

并且,中国上市公司配股前的财务状况,可以部分解释配股以后的业绩变化(李志文、宋衍蘅,2001)。

本案例分析的目的是说明,股权结构的不同,对上市公司筹资决策和筹资以后业绩变化的影响。

我们以赛格系的4家上市公司为例,因为他们的发起人都有赛格集团,同属于电子行业,同处于一座城市。

他们之间的差异恰恰在于股权结构和决策权的集中度。

我们发现,正是这个差异造成了其筹资动机、募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上的不同,进而导致了其募集资金以后业绩变化的原因和大股东应对方式的不同。

在筹资动机上,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大股东占有绝对优势的公司(本例中的深达声、深赛格和早期的赛格三星)表现为无条件圈钱动机,即充分利用所有可能的权益融资渠道,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与大股东密切相关的项目;而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公司(本例中的深华发)则表现为时机性圈钱动机,即选择在未来权益融资资格可能受到威胁时筹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用途则可能是随机的。

与之相对应,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股权结构比较集中的公司主要是将资金用于收购大股东的资产,以及与大股东关系密切的关联交易上;而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公司在资金的使用上却相对保守,甚至出现了募集资金长期闲置的现象。

但是,无论是股权集中的公司,还是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权益融资以后都有自由现金流的问题,只是其具体表现又有所差异。

股权集中的公司,主要表现在投资项目和关联交易上;而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却体现在公司的管理和运行成本上。

二、案例描述

我们选择了赛格系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的主要发起人都有同一个大股东——赛格集团,可以消除由于大股东财务状况、决策定式或其他情况的不同对上1

市公司决策的影响。

而且,该系列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极为相似,可以部分消除行业不同对公司决策和业绩的影响;同时,这些公司的股权结构又有所不同,方便我们分析其筹资决策的动机和后果。

深圳赛格集团公司前身为深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是深圳市政府属下的一家国有企业。

1985年,深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改组成深圳电子工业(集团)公司,成为当时深圳市政府直属的大部分电子企业的控股公司。

同年,深圳电子工业(集团)公司更名为深圳电子集团。

1988年,深圳电子集团易名为深圳赛格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达声,股票代码为000007)的前身为深圳市达声电子有限公司,属于电子信息产业公司。

1988年改造为股份制企业,1992年4月13日,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并成为公众公司。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发,股票代码为000020,200020)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股份制企业。

1981年,赛格集团、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和香港陆氏实业有限公司以实物折股首期投资420万元人民币,设立深华发,3方各占首期投资的1/3。

其中,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的前身成立于1965年,是中国电子工业部在贵州省的国防电子工业生产基地;香港陆氏实业有限公司则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3大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深华发成立以后,原股东3方按各占1/3的比例陆续以利润再投资。

1992年1月16日,深华发向境内投资者发行2963万A股,同年2月18日,又成功地向境外投资者发行2350万股B股,成为同时拥有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

1994年11月,赛格集团开始着手进行重组,设立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

由赛格集团将其在所属8家直属、控股及联营公司中的权益进行重组作为发起人出资,并向境外投资者发行B股。

1996年4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赛格,股票代码为000058,200058),主营彩色显像管、彩管彩显玻壳、电子系统工程等高科技电子信息产品的科研与生产经营等。

1996年6月14日,深赛格成功地向境外投资者发行8000万股B股。

同年12月12日,深赛格又成功地向境内投资者发行了2500万股A股,成为同时拥有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当时是国家彩电的定点生产企业。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三星,股票代码为000068)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在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分立的基础上,由赛格集团、赛格股份、深业腾美、赛格储运和赛格进出口共同发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彩色显示管、彩色显像管玻壳及其材料、玻璃器材的制造和销售。

1997年1月6日,中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定对中康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997年2月2日,中康公司3家股东(赛格集团、赛格股份、深业腾美)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公司分立并设立深圳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中康)。

1997年3月12日,赛格中康与中康公司签订了分立协议。

根据分立协议,中康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资产及相关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纳入赛格中康。

中康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工业厂房、职工住宅及动力、工装部门、后勤保障系统等所涉资产、相关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纳入分立后的中康公司。

赛格三星所使用的土地、厂房、商标及其他辅助性设施等,向分立后的中康公司有偿租赁使用。

1997年6月11日,赛格中康的股票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8年8月26日,赛格中康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公司名称正式更改为“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格三星)。

这4家公司上市时的资金募集情况和上市以后的股权结构见表1和表2。

表1赛格集团所属的4家上市公司首次上市时的资本募集情况一览表单位:

万股/万元

三、案例分析:

股权结构对筹资决策的影响

(一)筹资动机

1.股权集中的公司——无条件圈钱?

在赛格集团所属的4家上市公司中,其在深达声、深赛格和赛格三星的持股比例均超过50%,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异均超过20%,因此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我们发现,这3家上市公司的权益融资动机可能是无条件圈钱,这主要表现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益融资机会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两个方面。

首先,这些公司充分利用了现有的权益融资机会(详见表3)。

深达声1992年上市,1993年和1994年连续两年配股,1995年由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使其丧失了配股资格,1996~1998年在主营业务获利能力大幅度萎缩的情况下(详见表4),公司仍然使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了中国证监会要求的配股生命线以上(虽然这3年注册会计师都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成功地在1999年取得了配股资格,而且也确实不失时机地提出了配股申请(但没有成功)。

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就又开始陷入了一个低谷。

深赛格1996年上市,1997年即做出决议增发5000万B股,1998年又不失时机地提出了配股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施。

1999年公司再次提出配股,并于2000年实施。

当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就3

降到了1%以下。

赛格三星1997年上市,1998年公司就提出了配股申请,但是没有成功,当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就转为负值。

表3权益融资资格与融资决策(%)

*表示首次上市年度;

**表示配股或增发申请年度

#表示具有配股资格但没有提出配股申请的年度

*表示B股价格的计量单位为港币;**表示未扣除发行费用;***表示同年8月,公司实施了10转增4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样的转增权利,因此实际上,此次增发的实际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每股的实际发行价格折合港币2.61元;****表示主要用途分类。

a表示加强主营业务方面的投资;b表示购买大股东的资产;c与大股东合作开发项目;d厂房土地;e补充流动资金;f投入其他项目。

其次,深达声和深赛格多次权益融资募集的资金主要用在了与大股东密切相关的投资上,具体分析详见下文。

2.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时机性圈钱?

赛格集团也是深华发的发起人股东之一,但是由于其与深华发的其他两大发起人股东持股数量相同,因此,赛格集团在深华发并不占绝对的控股地位。

这时,要取得隐性投资回报必须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还须保持其中至少两大股东的利益均势,因此,相对来讲,获得隐性

投资回报的成本较高。

我们发现,深华发1992年上市,1992~1995年经营较为稳定,每年均大比例地发放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支付率均在40%以上,资产负债率则保持在30%左右),1996年公司的资产周转率由0.73次下降到0.49次,净资产收益率则刚刚达到配股资格线,恰在此时,公司提出了配股申请。

同样,配股以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利润的大幅度滑坡。

深华发在1997年10月13日公布的配股说明书中,提出公司的融资目的是彩色显示器生产线项目和电路板厂搬迁及技术改造项目,是不是恰在此时公司发现了主营业务的可能不利倾向而选择拓宽获利渠道,或发现了预期报酬率高于公司内含报酬率的投资项目呢?

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认为下面几个理由会降低这种可能性。

(1)融资渠道的选择问题。

如果公司真如配股说明书所说,对项目的预期良好,预计每年可分别达到26.06%和29.6%的投资收益率,预计5.84和3.27年可分别收回投资,那么,在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下,负债融资应该是更好的选择。

因为1996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只有34%,长期负债为0。

(2)融资项目的可行性问题。

从配股项目的实施情况来看,公司的配股资金是1997年12月到位的,其中除3000万元按计划投入电路板拆迁技改项目以外,其余资金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使公司无法投入。

这笔钱直到2001年6月21日经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才改投扩建多层电路板生产线。

(3)大股东的参与问题。

配股是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权益融资方式,其特点是向现有股东募集资金,这就要求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再次投入资本。

如果公司的权益融资动机是时机性圈钱动机,即公司预期未来净利润可能会下滑,会威胁其权益融资资格,而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机会。

这时,在投资报酬可能受到威胁时再次投入资本显然有违其权益融资的初衷。

在这个问题上,公司所有大股东的利益都是一致的,因此会利用其拥有的控制权免除自己的融资份额。

与此相吻合,我们发现,深华发一方面提出了配股筹资的要求,另一方面却在大比例地发放现金股利。

公司1997年实施配股,每股配股价为4元,同年同月,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每股股利0.14元。

现金股利的支付比例高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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