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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重点问题

第1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功能

1.有关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研究的五大问题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时期,进入70年代,在它们的经济出现衰退的背景下,“福利国家”的庞大财政支出遇到了困难,于是出现了对社会保障进行非难以至攻击的言论。

有人说:

“再见吧,福利国家。

”与此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实行社会保障是人的权利,只要国家经济发展,就业人数增多,失业率降低,社会保障的负重率是可以得到调整的。

由此,掀起对这一主题的争论,引发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争论和研究。

直至今日,这几个问题仍然是社会保障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

上述问题的争论和研究,在国内也有反应,直至现在。

(1)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各学派对其有不同的看法。

一派观点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矛盾关系,效率和平等的增加,都要以对方一定的损失作为代价。

增加效率就必然会产生不平等,增加平等就要牺牲效率。

其中有一种主张说,应强调社会保障公平化原则,力求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收入和消费更加公平,稳定国家秩序,哪怕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相反的主张坚持经济效率原则,甚至牺牲公平也在所不惜。

美国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认为,要使自由市场经济获得效率,就不应要求公平化。

拉开各阶级、各阶层的收入差距,可以促进效率。

还有一派观点认为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平等能够促进效率,其道理在于:

一是收入均等可以消除起点的不公平,提高劳动力素质;二是通过对富人征税以后转移支付扩大需求带动投资;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平息对立情绪,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

(2)市场与政府。

由于社会保障发生危机,有的学者提出对政府干预的怀疑,甚至否定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作用,要求市场在社会保障领域起主要的作用。

与此相对应的观点认为,政府的作用是不能否定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失灵决定的。

古典经济学假设经济运动完全理性、完全信息,不存在外部性。

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以至于交易费用普遍存在,市场并非万能,从而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依据的是其拥有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和价格,收入分配形式直接与各种提供给市场的要素相对应,如资本所有者根据资本量取得相应利润,土地所有者根据所有权获得地租,而劳动者根据投入的劳动量获取劳动报酬,由于他们拥有的要素数量和质量不同,支配地位不同,他们的收入也就不平等。

靠市场调节收入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

一方面,一部分人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另一方面,财富在一部分人手中积聚。

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既不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的地方,需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加以弥补。

政府必须介入社会保障。

有一派学者提出,如同市场不是万能的一样,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令人关注的政府失灵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的假定引申到政府失灵的研究当中,认为政府在从事各类公务活动时,经济人的本性自始至终发生作用,也要考虑得失以及收益成本,像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一样。

没有监督和竞争的政府难免缺乏效率。

基于“政府失灵”,又有人提出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实行私有化运动。

在社会保障领域应该进行私有化。

在争论中,有一种主张认为:

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要想发挥二者的作用,需寻求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均衡点。

(3)权利与义务。

面对“福利国家”政府公共支出急剧膨胀、财政赤字严重的局面,有人认为是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的分割造成的。

他们说,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福利救助项目,由于风险共担性和济贫性的属性,往往表现为受益一方与支付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

这种分离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从现有或将来的政府项目中获得的利益集中在某一特定的群体,而支出费用却是普遍地加在公众身上;二是从现有和将来的政府项目中获得利益的是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而支付的却是少数人。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非个人层次上的对应性,通常会导致人们热中于扩大这些项目而不是去限制它。

因为受益者有很高的积极性进行政治上有效的努力,支持并扩大这些项目。

如果监督不力,可能造成制度过度需求及公共支出的急剧膨胀。

且社会保障支出具有很强的“刚性”,一旦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确定,只会上升而难以下降。

因此,关键在于权利和义务在个人层次上的非对应性,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

尽可能将二者的分离缩小,以利于提高社会效率并实现社会公平。

缓和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应当从三方面理解:

1)互济性。

个人必须履行劳动和缴费两大义务,但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不履行义务。

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包括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和因种种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能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必须保证他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必须按规定随时准备承担缴费义务。

3)产权界定。

明确缴费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他们作为最终所有者,有权利要求

增加管理、运营、支付的透明度,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使权利和义务在整体层次上对应起来,让利益机制在社会成员中发挥作用,限制公共支出过快膨胀。

(4)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两种制度——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基金制——再分配效应分析。

由于老龄化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日益沉重,出现了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这引起了对基金制度的关注和研究。

有学者分析了两种基金制——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基金制——再分配效应的不同,提出基金制应该从前者向后者转轨。

他们认为,一般而言,现收现付制的基金制度安排总是存在一个代际收入转移的问题,若其他条件不变,如果代代延续不断,那么每一代都会通过下一代缴费而增加福利。

但在一个需要受益者为自己养老而缴费的基金制度安排之下,下一代福利的不减少,是靠上一代福利的相对减少实现的。

显而易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假定下,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基金制在代际再分配的福利效应上的差别正好是反方向的。

现收现付制是用下一代人的福利的减少(相对于积累制而言)去增加上一代人的福利,他们又从下一代人中获得补偿。

这一制度安排的第一代人是额外受益者,之后的每一代总的来说都由于代际再分配不蒙受福利损失。

积累基金制则是用一代人福利的减少来保证下一代福利不受损失。

在老龄人口剧增的条件下,现收现付制必须征缴年青一代的超出他们日后福利的费用,以满足老一代的福利水平,而积累制就不必如此。

有的分析认为,如果从现收现付制转向积累基金制,那么积累基金制的第一代参加者除了要为自己缴费之外,还要为他们的上一代再缴一次费。

相对于现收现付制而言,转轨一代的福利必然因为转轨而恶化。

因此,研究两种制度再分配效应,解决好老人和新人的关系,对于认识和把握我国养老保险转轨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5)社会保障发展规律及其效益分析。

研究者们认为,归结起来,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应该符合社会保障发展的客观规律。

尽管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理论及具体实践有较大差异,但作为社会的稳定机制,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进程中又都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1)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规律。

社会保障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资金来源于其他经济部门,机制的运行受制于整个社会运行状况,尤其是经济系统的运行状况。

这就使得任何超越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都将导致物极必反的结果,任何落后于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亦不会真正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现不了制度目标。

2)整体协调的发展规律。

社会保障各子系统之间应当协调发展。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个子系统共同构成的,每个子系统尽管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方式存在着差异,但它们是一个完整的、协调的体系,在发展中尽管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不可顾此失彼,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甚至会激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

例如,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就需要社会救助的配合,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定期限内仍未再就业的权利主体,应主动转入社会救助系统中。

如果缺乏失业救济的搭配,这部分人就会失去保障,最终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稳定。

3)社会保障效益的规律。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制度也是经济制度,不管实行什么类型的社会保障,从经济角度考虑,都要求效益尽可能丰厚。

此处讲的效益,不仅包括社会效益,也包括经济效益。

为了考察社会保障推行后获得的效益,首先必须计算社会保障的支出。

按社会保障项目划分,社会保障支出的指标体系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大方面,在我国还应包括优抚安置。

在每一方面又细分为若干个具体指标,如社会救助一般还可分为贫困户救济、孤寡残救济、灾民救济三大子指标。

按承担对象划分,社会保障支出可以分为政府支出和企业负担两大块。

除这些经常性支出项目以外,还应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问题——这一问题是社会保障效益评估的中心问题。

为了研究制度目标的实现度,除借助于社会保障制度目标实现度,客观社会经济指标如就业率、平均预期寿命、识字率、人口出生率、婴儿死亡率和包括基尼系数在内的综合指标还应借助于主观社会指标(即反映人们的主观感受的指标),从而设计科学的社会保障评价指标体系。

2.收入分配领域的一次理念变革——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公平与效率”处理关系的论述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在纠正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弊病的背景下,普遍的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渐进的观念变革与发展理念更新的过程。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它揭示出了效率与公平关系并不总是效率重要、公平次要的关系,如市场机制确实需要体现效率优先,而社会保障则应当追求社会公平;揭示了我们要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即在注重初次分配中的效率时不能忽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在强调再分配注重公平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再分配中的效率问题。

因此,这一表述较以往的提法更全面、更准确,也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原则与时代发展要求。

3.“当今的社会公正”国际研讨会上,中德学者对“公正”、“平等”的再认识

社会公正是人类的永恒追求。

社会公正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要求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

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除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外,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福利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劳动创造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正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

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首先,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经济关系观念化的表现。

公平正义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恒定不变的标准,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正义的标准。

其次,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简单地用抽象的观念来界定公平正义。

如在经济领域,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在社会领域,公平正义则体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都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四位一体的公平保障体系。

最后,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其实现程度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序的制约。

由于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唯一公平的分配制度,所以既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收入上的平均主义,也不能任由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公平是在尊重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困难群众的公平,它承诺差距的存在,但这种差距应当是合理的、适度的。

4.社会保障效益评估问题研究的进展

国内学者郑功成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研究报告中提出四项主要评估指标:

(1)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

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和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产生相应的效果,因此,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既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也是评估制度效果的基本归宿。

(2)制度的适应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性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世界性潮流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优劣评判并非是依据制度自身,而是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时代适应性与国情适应性。

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时期非常成功,而愈到后来就愈暴露出缺陷;为什么同样一种社会保障模式在一国非常成功而在另一国却遭遇失败。

本项指标可以分为适应、基本或部分适应、不适应等。

(3)制度的有效性。

社会福利等多个子系统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若干具体项目在内的大保障体系,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各项具体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践,政策实践的有效性虽然服从价值取向与基本理念的合理性以及制度安排的适应性,但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应性产生影响。

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如下子指标:

1)制度结构的合理性。

如有无缺漏,是否协调。

2)制度运行的规范性。

如运行依据是否充分,运行程度是否规范,运行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等等。

3)社会保障需求的满足程度。

如普遍满足、部分满足、不能满足等。

4)社会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

如利用效率低或高。

5)社会保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

如促进作用或制约作用。

(4)制度的可持续性。

如果说非正式制度状态的社会保障(如慈善事业等)是临时应急之策,那么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必须考虑其稳定性与延续性,因此,制度的可持续性应当成为评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转型的重要指标。

在这方面,可以将判断的依据确定为如下子指标:

1)制度的稳定性;

2)财政的可靠性;

3)制度的发展性。

5.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思考

中国学者郑功成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思考》一文中提出:

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新的时代为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供了更明晰、更理性的发展理念,更丰厚的物质基础以及更为公正的社会背景。

但这些还只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环境条件,决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败的主要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定位、制度设计与技术方案。

在这三大要素中,明确制度建设或者制度变革的目标定位是首要的,只有目标明确才能确保方向正确,否则,便只能是在模糊状态下盲目建设或者改革。

因此,是建立一个公平共享和符合普遍性原则并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建立一个仅维护底线公正和符合差别性原则并只照顾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选择的目标定位,明确的目标定位能够使制度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与国民的预期明晰化。

合理设计新型制度或者修正原有制度,是确保制度建设或者制度变革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

是一元化的制度安排还是多元化的制度安排?

是单一层次的制度安排还是多层次的制度安排?

是脱离传统特色完全现代化的制度安排还是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

是政府包办或者个人负责的制度安排还是有关各方合理分担责任的制度安排?

是高度统一集权的制度安排还是适度统一加分散管理的制度安排?

是完全强制的制度安排还是适度强制加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

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设计中必须充分、明确、肯定地回答的问题。

优化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技术方案,是促使社会保障制度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必要举措。

选择什么样的技术方案,既取决于制度设计,又取决于环境条件。

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践中,可以发现,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技术方案是多种多样的。

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运行技术方案已臻成熟的条件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技术方案的确定,重要的不在于创新,而在于理性选择;选择方案时,重要的不是方案是否先进,而在于能否适应中国自己的制度设计和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

第2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英国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福利国家形成的研究

尼古拉斯•巴尔和大卫•怀恩斯认为:

1906—1914年的所谓“自由党的福利改革”是一个在前半个世纪就日益建立起来的各种不同压力的产物。

这些压力繁多而各异。

第一,公民权的逐渐扩大把那些对大多数公民有影响的事务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尽管在19世纪期间主要的政党——自由党和保守党——都没有表现出公开赞成社会改革(可能是担心预期在福利立法上选举的竞争),但是1906年的大选确实选举出29个议员,他们认为这种改革是至关重要的,这些人后来组成了工党。

第二,由于许多现象的积累,公民对贫困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例如,为博尔战争的征兵工作表明了贫穷和不健康远比所想象的要普遍得多,甚至在社会团体中没有按法令把他们认作救济对象。

第三,到19世纪末英国相对于新兴的工业国家如美国和德国经济财富的减少引起了广泛的政治关注,相应产生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对有较少优势者的支持可能是一种对资源的较少消耗,而更多的是对劳动的一种投资。

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有着良好饮食结构的比较健康的劳动力能够有助于促进国民效益的提高。

第四,自助性机构如工人中的友好协会已经自发地建立起来,而这些协会为政府政策提供了一种模式,使得个人在失业时有要求权或在必要时购买一定的医疗待遇。

最后,一些支持改革的政治家们显然被这样一种哲学所驱使,即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有一种保卫经济安全的职能。

另一些政治家们更重实效,他们用社会改革来阻止社会革命。

关于“福利国家”的形成过程,巴尔认为,1945年工党政府得到了议会的多数选票和大量的白皮书,其中很多在战时联盟期间已经得到了保守党的赞成。

比如1943年关于教育的白皮书建议建立一个教育部负责保证地方当局为所有15岁以下的孩子提供免费的小学和初中教育。

1944年出现了另外三本白皮书,涉及国民保险、就业政策和国民健康服务。

第一本白皮书建议把可保险的贫困救济纳入一个单一的交费式体系,这个白皮书很大程度上采纳了威廉•贝弗里奇报告的观点,这一建议的新颖之处在于把早期那些零散的方法整合成为一个连贯的战略整体。

第二本白皮书受到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经济学的强烈影响,建议政府如果有必要,可借助于财政赤字的手段来使自己承担维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的义务。

第三本白皮书设想从一般税收中获取资助来提供普享的免费医疗保健。

对教育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很快就被分别编入1944年的《教育法》和1946年的《国民健康服务法》中。

那些有关保险的内容在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缴费方在面对失业、怀孕、生病、丧偶和退休时有资格取得统一比率的津贴,还可以取得死亡补贴来支付丧葬费用。

保险是强制性的,而且缴费是有统一比率的。

同一年份的另一单独的法规,包含了因工致残者有权获得津贴。

1948年的《国民援助法》为那些需要援助却不能通过保险计划得到满足的人们建立了一个安全网。

它建立了一个国民援助委员会以便为那些非就业人员提供以收入调查为基础的津贴,从而接管了地方公共援助委员会剩余的职能。

1948年的法案还正式废除了济贫法,该法已经以各种形式载入法律文件中达350年之久。

2.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的新成果

中国社会保障史的研究目前尚属起步阶段,已有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荒政史方面。

《秦汉社会保障研究——以灾害救助为中心》(王文涛著)是社会保障史研究的新成果,其内容有以下几大特点:

首先,对秦汉社会保障的基本类型做出界定,并就每一种保障措施的特点和作用做了有益的探索和揭示,在某种意义上深化了秦汉社会史与政治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并为开展当代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古代历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借鉴实例。

其次,该书的学术价值集中表现为方法上的科学与学术观点上的创新。

就方法而言,其显著特点是以对文献、考古资料的全面掌握为基础,同时将考证与计量统计方法有机地加以结合,对灾害的分类考察和综合分析都在原有学术基础上实现了显著的推进,显示出多学科交叉的学术优势。

作者对秦汉时期发生的诸多灾害,做了全面、缜密的梳理考定,其附录“秦汉自然灾害年表”和“秦汉自然灾害分类表”,是灾害资料独到的整理成果。

最后,注重实证,致力于史实的搜集、排比与考辨,使有关的结论建立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之上,言之有据,信而有征,反映出遵守学术规范,求真务实的基本品格。

考古资料与文献典籍的互证发明,各类图表、数据的严格排比、统计,更为研究的成功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保证。

3.关于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归属和历程分期问题的研究

对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归属和历史分期,特别是社会保障改革前后的划分年代,在不同著作中有不同看法,多数论著中认为,改革前中国社会保障属国家保险型,其历史发展可分为四个时期:

(1)创建时期(1949—1957年);

(2)调整发展时间(1958—1966年);

(3)干扰破坏时期(1966—1976年);

(4)改革时期(1978年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新的看法,一是认为改革前“中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亦非完全形态的国家保险制,因为城乡各种组织单位均直接承担着社会保障责任,发挥了巨大的生活保障功能,城乡社会成员对所在单位(在乡村是集体)存在着显著的生存依附关系,从而国家保险制的概念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

“根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结构与实质内容,提出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保障制概念。

”二是认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始点不应定在1978年,应定在1986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应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创建(1949—1956年);

(2)国家—单位保障制的调整(1957—1968年);

(3)国家—单位保障制责任重心的转移(1969—1985年),即责任重心由国家向单位转移;

(4)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迈进(1986年以来)。

上述观点有如下依据: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起始应从1978年算起或者与经济改革同步的观点与实际情形并不吻合,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变革是需要以相关政策的重大变革为标志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变革通常是构成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促进因素,但还不能直接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标志。

1986年发生的三大事件能够支持上述观点:

一是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不仅首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而且单独设章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与社会化问题,社会保障社会化作为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对立物被正式载入国家发展计划。

二是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前者不仅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用劳动合同制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而且规定了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并由企业与个人分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后者虽然在当时并未为成为真正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但它确实是为了满足企业破产和职工失去工作时对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的需要,并希望借此推进劳动力的市场化和人的社会化,从而具有明显的制度重构与制度创新的象征意义。

上述两个法规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法规政策上有重大变革。

三是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强调外资企业必须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这意味着国家在承认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条件下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并消除了社会保障单位化的烙印。

因此,1986年标志着原有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开始被摒弃。

自此以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即进入了制度重构时期,并逐步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迈进,迄今仍处于转型阶段。

第3章席卷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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