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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药品注册申请表》

  1.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资料编号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2.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资料编号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资料编号16、样品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一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

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7、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封面应有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盖章,各临床试验分总结应有试验单位盖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注册申请表》: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生产或仅申请新药证书,应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注: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注册分类9的中药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注册分类9的其他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此类申请的审批首先按照流程I进行,临床试验完成后,再按照流程II进行。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8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注册分类9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80日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27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快速审批的药品,15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按已有国家标准申请的)1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完成临床试验后的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快速审批的药品,15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完成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按已有国家标准申请的)10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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