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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台帐

劳 动 统 计 台 帐

二○一一年

 

XXX 市 统 计 局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健全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损坏。

台帐使用说明

一、台帐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进行登记,台帐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二、单位劳动统计人员必须及时填写台帐,接受单位行政领导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监督。

三、启用台帐或调换记帐人员时,应在台帐的“启用交接记录”内逐项填写有关事项,做好台帐交接工作。

四、填写台帐字迹要清楚,台帐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抹。

发生错误时按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台帐时发生错误,应采用划线法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登记台帐后,因有关部门提供原始数据有错误而使台帐记录发生错误,应核实原始数据,查清原因如实更正,并同时向统计部门申请更改报表。

台帐启用及交接记录

使用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登记注册类型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启用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管人员

主管记帐

姓名

盖章

姓名

盖章

交接记录

日期

监交

移交

接管

姓名

职务

盖章

姓名

职务

盖章

姓名

职务

盖章

备注

人员情况

1.指标解释…………………………………………………………………………………………………………(4)

2.人员情况…………………………………………………………………………………………………………(5)

劳动报酬情况

1.指标解释…………………………………………………………………………………………………………(6)

2.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9)

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1.指标解释…………………………………………………………………………………………………………(11)

2.新增和调入的人数………………………………………………………………………………………………(12)

3.减少和调出的人数………………………………………………………………………………………………(13)

4.增加登记…………………………………………………………………………………………………………(14)

5.减少登记…………………………………………………………………………………………………………(16)

大事记……………………………………………………………………………………………………………………(18)

人员情况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

在岗职工、非全日制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指劳动统计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非全日制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以及实际在单位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而又没有统计为职工的人员。

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兼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录用的其他单位下岗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

5.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包括内部退养职工、长期病休假人员、下岗职工、提前离岗人员等。

7.月平均人数:

指报告月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再除以该月日历日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全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8.季平均人数:

指报告季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

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

9.年平均人数:

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

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

人员情况

单位:

期末人数

平均人数

单位从

业人员

合计

1.在

岗职工

2.其他

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

位仍保留

劳动关系

的职工

单位从业

人员

离开本单

位仍保留

劳动关系

的职工

女性

非全日制

使用的劳

务派遣工

3.在

岗职工

4.其他

从业人员

使用的劳

务派遣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补充资料:

全部职工年末人数中:

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人,无学历有职称人员人。

注:

1=4+58=9+10

劳动报酬

1.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款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

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份;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包括:

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

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

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包括: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各种伙食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补贴等。

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提租补贴、通讯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

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

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具体有:

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一次性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7)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18)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

3.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

与“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相对应,指用人单位给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的生活补贴费用。

包括发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单位:

千元

从业人员

劳动报酬

在岗职工

工资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

劳动报酬

离开本单位仍

保留劳动关系

职工生活费

劳务派遣工

劳动报酬

1=2+3

2

3

4

5

1月

本月

累计

2月

本月

累计

3月

本月

累计

4月

本月

累计

5月

本月

累计

6月

本月

累计

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单位:

千元

从业人员

劳动报酬

在岗职工

工资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

劳动报酬

离开本单位仍

保留劳动关系

职工生活费

劳务派遣工

劳动报酬

1=2+3

2

3

4

5

7月

本月

累计

8月

本月

累计

9月

本月

累计

10月

本月

累计

11月

本月

累计

12月

本月

累计

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一、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员,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3.录用的复员军人:

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

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4.录用的转业军人:

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5.录用的大学毕业生:

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6.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7.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8.其他:

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

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二、减少和调出的人数

1.离休: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而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

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3.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5.除名:

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6.辞退:

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7.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

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8.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9.其他:

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

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单位:

人

合计

从农村招

收的人员

从城镇招

收的人员

录用的

退伍军人

录用的大

中专、技

校毕业生

调入

其他

外省调入

1=2+…+6+8

2

3

4

5

6

7

8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全年合计

减少和调出的人数

单位:

人

合计

离休退休

退职

开除除名

辞退

终止解除

合同

离开本单位

仍保留劳动

关系职工

死亡

调出

其他

调到外省

1=2+…+7+9

2

3

4

5

6

7

8

9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全年合计

增加登记、

日期

姓名

来源

参加工作

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工程或职务

等级

月工资(元)

起薪时间

工作安

排时间

基本工资

增加登记、

日期

姓名

来源

参加工作

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工程或职务

等级

月工资(元)

起薪时间

工作安

排时间

基本工资

减少登记

日期

姓名

去向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工和或

职务

等级

月工资(元)

停发工资

时间

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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