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车辆购置申报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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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车辆购置申报流程
国有企业车辆购置申报流程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
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枣
办发〔〕号)和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市管国有企
业车辆购置工作,特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内部决策→申请备案→购置→申请安户(函)
一、政策依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
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枣办发
〔〕号)
《.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
办法》(枣国资发〔〕号)
二、申报材料
单位关于购置车辆的请示(请示应明确:
购置事由、
用途、方式等事项)
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购置车辆的决议
三、申报流程
.购车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或
经理办公会研究,决议购置具体事项。
.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
.市国资委受理。
.主办科室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印发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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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办
理上户挂牌手续。
四、非市管企业车辆购置流程
其他市属企业及驻枣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车辆购置事项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确需市国资委出具上户材料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向市国资委发函确认。
附: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
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枣办发〔〕号)
单位关于购置车辆的请示
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购置车辆的
决议
.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关于同意企业购置车辆的函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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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
(枣办发〔〕号年月日)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的意见》(鲁办发[]号)有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分类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
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所属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方式:
一是为企业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包括配备(购置、租赁)或统一调度车辆等形式;二是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需要,不再提供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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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的,按照不超过企业负责人职数的编制配备。
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万元以内控制。
大型企业其他负责人或中型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万元以内控制。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
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应当不低于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万公里。
超过年或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企业负责人使用的公车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不得购置新车。
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
确无合适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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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取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改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补贴标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合理确定。
不得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仍提供公务用车,或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以及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
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平方米控制。
中型及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平方米控制。
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标准。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上述面积标准范围内,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企业负责人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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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三)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
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完
善培训审批、费用报销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和非高收费社会化培训项目,费用必须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企业负责人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应由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
三、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
企业应担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的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为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开展的商务和外事活动以及费用进行严格管理。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应当实行集中管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由企业相关部门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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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
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招待清算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接待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应当严格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不得向各级子企业转嫁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不得将企业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已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不得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本着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国内旅游,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者政府采购定点饭店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不得住豪华套房。
企业应当区分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处理本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和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工作,分别制定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
保障企业负责人国(境)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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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需要的出国(境)任务,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因
公临时出国(境)次数和规模,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
出国(境)旅游。
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天数和随
行人员数量。
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
待。
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
定,凭有效票据报销相关费用。
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关联企
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无关的费
用。
(三)通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选择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进行管理。
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工作性质以及业务量,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或者通信补贴标准,在预算额度或者补贴标准内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包括通讯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发放通信补贴。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四、严肃财经纪律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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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定以及财经纪律,严禁以下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和各种消费卡。
(二)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和培训等各种费用,以及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费用。
(三)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五)国家、省、市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具体规定,按照监督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二)实施预算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履职
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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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检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按年度分项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包括年度预算总体方案以及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专项预算方案。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应当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本着预算总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相适应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编制。
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企业内部应当逐级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三)坚持公开透明。
企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