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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docx

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深发银[2009]969号

 

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1.1版,2009)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在《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1.0版,2009)》下发并实施后,根据办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和分行反馈,结合个贷催收系统上线运行以及对分行抵押物被查封情况的调查结果,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内容有两点:

一、在个人信贷催收系统上线后,催收策略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设置为准,办法中只规定原则上的基本催收策略;

二、考虑到部分借款人存在涉及经济纠纷而导致抵押物被查封情况,但客户正常还款,涉诉情况对借款人的经营和还款能力没有构成影响,因此对我行的信贷资产没有造成风险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对原有的只要涉及诉讼就需要下调五级分类到“次级”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改变为“或涉及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我行违约贷款≤180天提前诉讼的除外),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且拖欠本息超过60天的贷款,至少下调为次级”。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信贷管理个人信贷办法通知

抄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本行发送:

肖遂宁、刘宝瑞、李文活、徐进、赵文杰、稽核部、

资产保全部、信贷管理部、零售贷款部、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零售信贷风险部、合规部

校对:

苏正联系人:

苏正联系电话:

22166040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基本信息项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关于下发《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1.1版,2009)》的通知

条线

 信贷风险条线/零售信贷风险

现行版本

 1.1版,2009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2009年12月25日

上次版本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1.0版,2009)》

上次版本发文号

深发银〔2009〕570号

上次印发日期

2009年8月5日

发文部门

 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

拟稿人

 何永良、苏正

密级

 普通件

签发人

李文活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2年12月25日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修订要点

1.催收策略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设置为准,办法中只规定原则上的基本催收策略。

2.涉及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我行违约贷款≤180天提前诉讼的除外),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且拖欠本息超过60天的贷款,至少下调为次级。

3.

4./

5./

备注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1.1版,2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提高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和控制贷款发放后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自个人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前,贷款的账户管理、催收、检查、监测、预警、保全移交、核销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个人信贷业务指包括房产按揭贷款、房产抵押贷款、质押、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在内的我行面向个人客户的资产业务,暂不含汽车金融部所辖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

第四条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为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制度、催收政策,进行贷后管理的系统建设,对全行资产质量进行数据分析,检查、监督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监控各项资产质量指标,指导并评估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并以分行的贷后管理质量作为调整分行的各项个人信贷审批授权和个人信贷风险政策的依据之一。

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负责制定分行贷后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检查并监督所辖网点的相关工作,对违约个人信贷资产进行集中催收、管理和处置,进行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统计分析和预警,根据贷后管理情况和质量监测分析结果提出分行信贷政策调整建议和加强风险监控的措施等。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及人员资质要求

第五条分行应按“集中管理”模式设置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岗位和催收岗位,并配置相应人员,有条件的分行可设立零售信贷催收室,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委外催收管理、诉讼以及违约贷款的保全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的贷后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催收管理;

(二)贷后检查;

(三)额度管理、账户管理;

(四)台账管理;

(五)资产质量分类管理;

(六)资产质量分析、监控、预警;

(七)准备金计提、核销;

(八)诉讼、移交及委外。

第七条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信贷政策管理人员和审批师反馈:

(1)资产质量信息;

(2)催收信息;(3)典型案例;(4)信贷检查和整改信息;(5)信贷政策建议;(6)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应定期向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反馈当地个人信贷催收信息、典型案例、信贷检查和整改信息、策略建议等。

第九条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个人诚信。

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应结合实际需要定期对贷后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总行鼓励分行贷后管理人员与审批、信贷政策人员定期进行内部轮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为个人信贷贷后管理人员:

1.违反零售信贷规章制度;

2.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观故意(隐瞒或欺骗)或营私舞弊;

3.工作中出现重大疏忽,无论是否使我行蒙受损失;

4.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5.五年内曾被取消个人信贷调查资格或审批资质的;

6.违反我行员工守则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章违约贷款的催收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信贷业务出现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事项时,分行须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及时行使我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严禁出现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

可供选择的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催收短信、催收函、律师函、公告催债、核实资产、协商拍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公证执行、诉讼、仲裁、委外催收等。

第十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自违约之日起进入催收程序。

催收之日起,至贷款收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为止,所有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须及时逐项录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目前为“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贷后催收部分”)。

第十三条个人信贷违约贷款的催收应遵循“有礼有节、先轻后重”的原则进行。

在客户违约初期,应重视银行零售品牌形象、重视客户服务和客户感受,以善意提醒为主、以电话和短信催收为主,敦促客户作出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并履行承诺。

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或客户态度的恶化,应逐步加重催收语气、加大力度,直至采取诉讼或公证执行手段。

催收过程应注意避免额外加重客户负担,不得要求拖欠不超过30天的客户承担额外的催收费用(诉讼除外)。

第十四条“个人信贷催收系统”可进行催收策略设置,催收人员应按“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催收策略实施具体催收,催收策略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设置为准。

原则上,个贷催收的基本策略和步骤如下:

(一)违约1-30天:

违约一旦发生,总行集中通过手机短信善意提示客户还款;拖欠第5天仍未还款的,总行客户服务中心集中实施电话催收,电话通知客户违约情况,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并善意提示借款人履约还款;拖欠第11天,如果客户仍未还款,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第二次电话催收;拖欠第20天,如果客户仍未还款,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第三次电话催收。

总行集中电催过程中未能联系上借款人的,总行定期向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集中反馈失联客户清单,由分行安排经办客户经理联系了解客户的其他联系方式、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客户联络方式。

客户联系电话出错、客户失去联络的,由分行负责电话催收,同时总行电催人员将在“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现为“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贷后催收部分”)予以适当标注、以便分行查询了解催收情况。

(二)违约31天至60天:

逾期第一个月电话催收无效、转入逾期第二个月的,分行应安排人员上门催收,实地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或家庭,当面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上门催收无法取得催收回执的,可进行公告催收。

对保证担保、抵押人、出质人不同于借款人及存在其他债务主体的贷款,应同时对相关方进行催收、发出催收通知。

对借款人和贷款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的,应了解借款人和关联方的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并深入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相应安排下一步的催收措施。

此阶段由分行定期开展电话催收,至少每两周一次。

(三)违约61天至90天:

催收通知书发出后,仍未获得借款人及贷款关联方承诺并实际安排还款的,如为抵(质)押类贷款,应内部评估抵(质)押物变现价值和清偿足值程度,对抵(质)押物评估不足值或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抵(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和信用类贷款,开始核实、确认借款人和关联方财产,作好诉前保全、强制清收的准备,同时与律师或专职法律人员协商寄送律师函/催收函,向其通告我行将限期采取法律诉讼或强制执行手段。

在发出律师函时,由分行同步进行电话催收,通知其我行将提起诉讼,所有的违约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四)客户违约达90天时,除非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审批同意,分行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执行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当地司法机关实际受理日期晚于违约第120天的,应逐笔记录拖延原因和诉讼进度备查。

提起诉讼时,以自行采取诉讼方式为主,委外为辅。

为加快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分行贷后催收人手紧缺并确有需要的,经有权人审批,可以委托分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清收。

个人贷款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自行起诉的,诉讼申请和费用申请授权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审批,我行代垫诉讼费涉及的费用申请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审批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执行。

涉及委外清收的,应按资产保全相关规定进行。

(五)违约91天至180天:

以法律清收为主要手段积极实施催收,可以以客户变卖抵押物、债务重组、增加担保措施等方式安排庭外和解。

(六)违约180天以上:

积极进行法律清收。

涉及抵押物拍卖的,应防范抵押物处置环节评估价被高估的风险,应力争公允估值甚至适当低估(考虑市场的波动风险)。

此阶段专业法律清收应按我行零售信贷和资产保全制度进行,做好可能涉及的交接和核销,提示相关部门做好交接后管理或核销后管理。

上述第(四)项司法诉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清收提前介入)、涉及刑事的应及时报案。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推迟采取催收措施的(包括不可抗力),应逐级上报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审批。

第十五条进入催收程序后,客户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我行催收系统按照拖欠本息中最早发生违约的一期计算违约天数。

客户拖欠款项后,我行清收过程中对原贷款进行了重组、包括重新约定还款计划的,按生效执行的新还款日期计算拖欠天数。

个人违约贷款催收、清收中涉及部分减免本金、利率或罚息的,可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和分行资产保全部审批后,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诈骗或其他触犯刑法、抵押物毁损及发生我行认定其他重大事件导致贷款本息归还不正常时,贷款进入应急催收通道,经办单位须立即上报分行,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应组织制定应急催收措施,包括要求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履行原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视情节直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必要时应采取各项法律手段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意外事故暂时丧失还款能力的客户,在客户确有还款诚意、其未来可支配现金收入仍可预期、重新安排还本付息期限确有助于降低、控制风险等前提下,在综合权衡利弊并合乎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可与客户协商展期或重组一次(由原经办单位承担调查职责,重组方案须按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对机构性的担保人、履约保险人或其他监管单位,在借款人违约且催收无效后,在违约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担保人、保险人或监管单位取得联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督促借款人还款,对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其在我行要求的时间内履行保证责任。

如催收仍无效或没有好转迹象的,在违约后的60个工作日内,应约见相关单位人员,商议催收和还款计划。

对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应积极寻求负责部门的协助进行催收。

第十九条客户违约初期,以总行短信催收和客户服务中心集中电催为主,分行对总行已经催收的欠款客户一般不再重复进行电话催收。

分行因其他需要而致电客户时,应避免与总行集中电话催收工作重复,并合理安排电话联系频率、时间、语气和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及类似情况的,应保留催收证据,并在催收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将来分析不同催收方式的效果。

必要时,可以留存催收电话录音、快递回执等作为凭证。

所有诉讼前催收证据应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统一保管,直至移交管理。

第四章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章贷后检查包括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对分行以及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对下辖经营单位的贷后检查,不包括贷款发放后对借款客户的贷后回访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贷后检查内容包括:

零售信贷业务流程、实施细则、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和职责、岗位说明或作业指导书、内部转授权、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零售信贷资产质量、零售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评估机构管理、担保额度管理、信贷纪律等。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按照检查的类型分为常规性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按照检查的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常规性检查主要对被检查单位开展的各项个人资产业务的合规性、业务操作规范性、信贷风险审慎性、系统信息完备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常规性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采取抽查样本的方式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

(一)零售风险政策、信贷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担保管理、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

(三)发放个人贷款的贷前审查、贷时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手续、资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审慎性。

(四)个人贷款资产质量、违约贷款拖欠原因以及相应的催收、保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重点专项检查指以防范风险为目的,对被检查单位个人资产的新业务、不良资产或有大幅突增的业务、特定业务、特定品种、指定条件、某一专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重点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报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常规性检查的频率

总行每年对不少于20%的分行进行常规性现场检查。

其中,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管理状况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差的分行应加大检查频率。

重执行、管理严格、质量表现较好的分行可以减少现场检查,但至少每三年现场检查一次。

分行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个人信贷业务常规性自查和一次专项检查。

分行零售信贷自查应按分行现场检查或下辖单位交叉检查形式开展,不得以“下辖单位自查、分行汇总”方式取代。

第二十八条检查计划的制定

(一)检查单位应收集、掌握个人资产业务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二)检查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检查计划,必须重新制定新的计划,同时必须满足年度检查范围要求。

第二十九条检查工作的准备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内容、要求、时间、督导检查范围和方式。

(二)检查单位可根据被检查对象的业务状况和资产质量情况,选择重点检查项目。

(三)确定时间和地点,事先进行资料抽样。

其中总行对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由零售信贷风险部主管或指定授权人签发《现场检查通知书》,以“检查小组”形式实施。

第三十条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参照检查提纲,重点检查业务的规范性和结果及相关质量记录的合规、合法、真实、完整和连贯性。

(二)查阅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管理规定等办法,全面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作详细的记录。

(三)检查小组就检查事实写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四)就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评价意见写出检查报告,及时将检查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评价,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检查的反馈

(一)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部门。

部分事项需要持续改进的,应结合定期工作报告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或管理优化进展。

(二)总行对分行的零售信贷检查发现合规问题的,分行应视情节轻重对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版)》(深发银[2008]743号)附件4《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认真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罚情况报备零售信贷风险部。

其中,对于越权审批、调查弄虚作假、未面谈面签、抵押登记内容出错甚至登记悬空、以及其他较严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分行必须区分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分别予以处罚。

违反《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发现合规问题半年后仍未处罚,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管理者责任、加重处罚。

(三)上级检查单位应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必要的复查,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反馈并提供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非现场检查指对一些新品种、新业务、新情况或特殊情况,采取非现场远程调阅资料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做为重点检查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步骤

(一)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或电子化影像审批系统)调阅相关业务资料,或通过总行零售信贷数据库提取信贷风险数据。

(二)收到调阅的资料后,检查单位对贷款案例的手续完备、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三)被检查单位接到检查反馈意见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两个月内反馈给检查单位。

(四)检查单位将非现场检查资料专夹保管。

第三十四条 分行对于未按总行模式实施运营全面集中化的二级分行或远程支行应当进行年度个人信贷检查,对支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做出总体评价。

分行应汇总被检查行个人资产业务的经营概况、现场检查情况和评价,形成“个人资产业务检查报告”及时报备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

分行检查发现的严重违规情形,应当依据《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上级单位检查发现下级单位自查未发现或未反映问题的,原检查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发现问题但逾期未整改的,检查人员无责任,相关负责落实整改的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在风险因素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指导业务经办单位对其进行特别监管: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倒闭或行业整体衰退;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十一)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十二)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三)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十五)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十七)抵押物出现负资产(抵押物的现时价值低于贷款余额)的情形;

(十八)存在贷款欺诈和其它风险隐患。

第三十七条对个人贷款的贷后账户管理,应检查贷款发放条件是否落实,贷款状态是否良好,借款人状况和还款能力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抵(质)押物价值是否稳定等重要内容,以利于判断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贷款账户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十)贷款五级分类手工调整状况。

第三十九条贷后账户管理的重点是:

大额贷款(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金额300万元以上非期供类贷款、出现负资产的贷款,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贷款种类。

第四十条贷后账户管理方式的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账户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抵押物的价值变化、自雇类借款人经营行业的变化,应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

现场检查是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走访,实际勘察借款人的工作状况、工作稳定性、企业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贷后账户管理时限(间隔期):

担保机构、未办妥房地产证的不指定按揭楼盘、贷款监管单位(员工集资房屋贷款的企业、村民致富贷款的村委企业等):

检查时限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含)。

大额贷款:

每年至少一次。

还款良好的非期供类大额贷款:

每年至少一次。

其他非期供类大额贷款:

违约发生时,催收同时安排贷后检查。

经营性贷款:

应按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

应随时检查。

额度类授信:

按照额度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账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贷后账户管理程序

(一)对需要进行账户管理的存量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

(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了解主要原因,确定贷款形态;

(三)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借款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包括增加担保、提前结清等措施,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登记贷后账户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个人信贷业务台账的建立和管理,是个人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台账管理可以有效提升信贷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十四条个人贷款台账管理包括系统台账和手工台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个人信贷业务台账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个人信贷业务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台账的登记要求做到:

格式规范、登记及时、信息准确、项目齐全。

(三)根据台账的不同种类分别指定人员进行业务环节的跟踪监控和统计工作,并对跟踪情况以及统计情况在台账中予以记录反映。

(四)台账登记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同时做好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五)台账需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账务和实物核对。

第四十六条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的个人信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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