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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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8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4-2010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9年11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

2010年5月在江苏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10年7月,形成《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号文征求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0年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10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0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在修订过程中考虑我国实施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各检验机构已积累了丰富的检验经验,我国压力容器的制造水平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各制造单位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也考虑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化、大型化、新材料和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压力容器制造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程的修订给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提出的更高要求。

本次修订坚持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是法定检验的国际惯例,属于符合性评定,监督检验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单位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验证。

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压力容器制造或改造维修的单位的自检。

本次修订突出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取消了过于刚性的条文要求,加强了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现场检验的要求;强调监督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如材料种类、结构复杂性、制造难度、改造与重大维修的难度等)、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技术条件、设计文件和质量计划,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受检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按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及使用境外牌号材料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要求;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抽查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要求。

针对目前国内未统一的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问题,明确了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3个以上(含3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需要对实施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参加本《规则》起草的单位和人员有: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曹建树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谢铁军、刘德宇、周裕峰

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费宏伟

山东省特检院烟台分院李培中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陈克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

江苏省特检院盐城分院崔建国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王仁荣

安徽省特检院芜湖分院汪杰

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武常生

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宋凯人

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王泽军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鹏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3)

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监督检验(5)

第四章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13)

第五章附则(15)

附件A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大纲…………………………(17)

附件B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20)

附件C医用氧舱制造监督检验…………………………………………………………(24)

附件D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27)

附件E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29)

附件F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30)

附件G相关监督检验用表格……………………………………………………………(31)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注1)、安装(注2)、改造与重大维修(注3)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其中,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和附件B《非金属压力容器监检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和附件C《医用氧舱监检专项要求》进行。

注1:

制造监检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分段出厂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封头。

注2:

安装监检适用于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3个以上(含3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

注3:

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适用于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采用焊接方法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矫形、挖补或者对壳体对接接头进行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改造与重大维修。

第三条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证书。

境内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承担(注4)。

注4:

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可以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协商授权的相应监检机构承担。

境外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监检机构承担。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现场,并且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及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第五条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必须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

(二)受检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实施;

(三)需要监检却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E)的压力容器,不得销售、使用;

(四)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压力容器前,向监检机构报检;

(五)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六)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七)按照监检员确定的现场检查点、抽查检查点,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现场进行监检。

第六条监检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受检单位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名单及其资格项目;

(二)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质量,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三)监检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对境内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质监部门;对境外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同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受检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反映;

(四)定期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监检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职责要求,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二)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三)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四)认真填写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监检证书》。

当进行制造监检时,还应当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第二章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检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对安全性能有影响工序的审查、检查与验证等活动,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是否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评定;

(二)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抽查)。

第九条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检单位报检;

(二)监检员审查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于制造,监检员审查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对于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员审查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方案)后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工作方式,参照附件E编制《监检项目表》;

(三)监检员根据《监检项目表》对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检,做好工作见证并填写《监检项目表》;

(四)监检员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当进行制造监检时,还应当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监检员所确定的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不应当低于本规则第三章或者第四章、附录B或者附录C规定的要求。

依据所监检压力容器的特点(例如材料种类、结构复杂程度、制造难度、改造与重大维修难度等)、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技术条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或者施工方案),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监检员可以适当增加监检项目和检查比例。

第十条监检工作方式分为现场检查(H点)、抽查检查(W点)和自检资料审查确认(R点),具体要求如下:

(一)现场检查(以下简称H点),是指对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在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到达该点时,受检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监检员现场见证监督该检验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后方可继续该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

(二)抽查检查(以下简称W点),是指对影响工程或者产品质量的一些关键检验项目,监检员一般应当现场见证监督这些检验项目的实施,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监检员随后应当对这些检验项目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三)自检资料审查(以下简称R点),是指对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一些重点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相关受检单位的自检报告、记录,确定这些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体系抽查由监检机构组织实施。

当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现场组对和现场制造除外)时,监检机构每年至少受检单位对进行一次质量体系抽查,检查内容和方式见附件A;当进行压力容器的现场组对、现场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时,监检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重要程度以及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程的特点,参照附件A的抽查内容和方式,对每个项目的现场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适时检查。

监检机构应当将检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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