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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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执行外,结合新汶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3条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防冲队,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应加强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5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6条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鉴定,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7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8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9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0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二节开采

第11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并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保护层必须采用陷落法开采,有效保护期为三年。

如果地球物理测量及钻粉监测表明卸压继续有效。

有效期可延长,但必须及时检查卸压的有效性。

第12条主要硐室、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岩层或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已解除冲击危险的煤层中,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的采高,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地开始回采。

第13条具有冲击地压煤层的采区应尽量不留煤柱,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掘巷。

应采用合理的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和落煤工艺,保证顶板充分冒落,并及时报废不需要的巷道。

开采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木垛或其它板垛,如果在采空区留煤柱或板垛,必须将煤柱、板垛的位置和尺寸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14条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工作面同时相向或相背开采。

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断层附近的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

应尽量加大工作面的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倾斜长度一般不低于150米。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应避免安排其他采掘活动。

第15条特别危险冲击地压条件下掘进和回采时,要参照观察和测量结果,根据危险状态和条件变化,在冲击危险煤层内划定特别危险区并在煤层平面图上标明,矿总工程师负责划定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特别危险冲击地压条件下的开采必须编制专门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别危险区

1、采空区周围。

2、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或上部遗留煤柱以及其它应力集中区。

3、石门揭露冲击地压煤层。

4、采煤工作面的超前压力影响区。

5、断层或其它大型地质构造附近。

6、被大量巷道分割的煤层。

7、同时开采的两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应力叠加区。

8、邻近煤层或本煤层中开采边界和残留煤柱的影响区。

9、相向推进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的煤柱。

10、孤岛采煤及回收煤柱。

第16条在井下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首尾边界建立警示牌,禁止通行。

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限定最少的生产必需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停留。

在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机械设备安设以及在大小硐室内的布置、材料堆放要有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的巷道应采用宽巷掘进或沿空掘巷,采用锚网支护或高强度可缩性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掘进工作面巷道交叉口、采煤工作面前方50米范围内的巷道都要加强支护。

必须制定停采工作面每次恢复工作之前的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

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7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内掘进和采煤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8条避免工作面双巷齐头掘进,两掘进迎头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米。

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除加固支架外,还需进行防冲监测,出现冲击危险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19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详细说明躲炮时间、距离的标志牌,躲炮时间不小于30分钟,躲炮半径不小于150米,躲炮地点应位于巷道交叉点和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以外的支架良好处。

第20条在冲击地压煤层危险区掘进、采煤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工作面推进速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1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22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的施工地点的排查、分析和治理。

对有动力现象的煤岩层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岩层进行弯曲能量指数等项目的测定。

认真分析岩石巷道揭露煤层或地质构造、应力集中区附近等情况下的施工,根据冲击地压的危险状态和施工条件变化,划定不同等级的危险区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形成例会制度,编写纪要报集团公司技术处备案。

该项工作由各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第23条深部岩石巷道在过应力集中区、构造以及揭露煤层和穿层掘进期间,必须按冲击地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24条近距离煤层群的开采平面图必须明显标注上下相邻煤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影响较大的地质构造等,采掘工作面从接近到离开煤柱、大型地质构造等情况下施工时,必须控制推进速度,严格执行有关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第三节预测预报

第25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各开采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26条冲击地压危险区的预测预报。

1、冲击危险区的预测预报工作由矿防冲队负责。

2、冲击危险程度可采用经验类比分析法、地质采矿条件辨别法、矿区地质动力区划法、地音法、微震法、钻屑法、常规“三量”法、顶板动态监测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进行确定。

3、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①煤层性质:

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②煤层顶底板性质:

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③地质构造:

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

第27条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岩层的冲击倾向鉴定资料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法和矿区地质动力区划法分析预计冲击危险程度和级别,作为编制专门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以及防治措施的依据,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形似条件下的采空区已发生冲击地;

(2)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3)煤层老顶厚度5m以上,单轴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4)孤岛形、半孤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

(5)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6)煤层厚度、倾角和煤质突然变化;

(7)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8)煤炮剧烈、频繁

(9)巷道煤(岩)体位移量。

第28条采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的冲击危险指标,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采用钻屑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必须指定检测地点,严格按《钻屑法试行技术规范》进行。

第30条采用地音法、微震法、地质动力区划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31条强化现场信息反馈制度,对“震顶”频发等动力现象强烈的施工地点要结合周围的地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四节冲击危险区的治理

第32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具备有冲击地压位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33条当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危险时,要采用爆破卸压、注水卸压、大钻孔卸压、强制放顶和具有解除冲击危险的生产技术措施。

特别危险区还可采用钻孔深度大于10米的特殊爆破。

采用以上方法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4条有冲击危险的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专门措施进行煤层注水,注水不充分的地点,必须实行煤层爆破处理的防治方法。

对冲击地压煤层进行煤层注水时,应按《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35条采用爆破卸压时应按《煤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方法试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36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巷道的冲击地压防治。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躲炮半径、躲炮时间的规定;二是必须加强巷道的临时支护,全岩锚喷巷道要采取初喷加前探梁或柱式支护,在不稳定岩层中,巷道爆破前必须采取打超前锚杆或其他超前加固措施作辅助临时支护,以保证临时支护的可靠性。

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确定。

第37条治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38条实施治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

治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

第39条如果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卸压必须停止作业,再继续采取有效的卸压措施。

 

第四章采煤矿压观测研究管理规范

矿山压力观测与研究是煤矿生产技术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搞好顶板管理,提高矿井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全公司的矿压研究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总则

第1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矿压观测与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矿年度矿压研究计划报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

第2条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压研究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工作,落实仪器仪表和观测人员,负责提出矿压研究项目及年度、季度、月度矿压研究项目计划的落实。

第3条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矿压研究项目及矿压研究方案的制定,组织分析资料,提出意见,确定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4条矿压研究项目确定后,要具体地编制矿压观测与研究方案,项目结束后及时提出矿压观测研究报告。

第5条各矿提出的矿压研究报告,矿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

各矿要制定考核办法,对采纳的研究成果,视其达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奖励。

对于不能按研究方案要求提出研究报告,又不能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按考核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节矿压研究的工作内容

第6条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与研究的主要内容:

1、1-2类不稳定和中等稳定顶板的破坏机理及其控制方法。

2、3-4类稳定和非常稳定顶板的破坏机理及其控制方法。

3、冲击地压采煤和掘进工作面的安全开采。

4、构造区和应力集中区的安全开采及其控制。

5、应用新技术和支护改革工作面矿压研究及其控制技术的探讨。

6、深部矿井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方法的研究。

7、浅埋煤层采场顶板运动规律及其控制技术研究

8、“三下”采煤技术的研究。

9、无煤柱开采技术及其控制的研究。

第三节资料管理

第7条各矿必须建立矿压观测研究资料档案。

第8条每个观测研究项目结束后必须在20天内提出观测研究报告,一式两份报公司生产技术处。

第四节仪表管理

第9条各矿每年必须在安全技措工程项目中,安排足够数量的资金,订购必需的矿压仪表。

第10条各矿必须设专人兼管矿压仪表,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第11条各种矿压仪表必须进行定期维修和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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