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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事业单位大病休息请假的规定

篇一: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

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

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

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

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

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

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

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

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

⑴涵义:

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

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

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

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

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

★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

★健康体检,每年1天。

★婚前体检,1天。

★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

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

5天。

⑥女性生理假:

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

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

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

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

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

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

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①门诊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②住院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

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

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

结婚证。

⑵时限:

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

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

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

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

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

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

请销假审批表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

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

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

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

假期。

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篇三: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所有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四、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

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

一”国庆节3天共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婚假

1、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于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2、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7天的丧假。

旁系亲属2天。

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

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学校安排。

出院后三天以内由学校安排,超过三天到乡中心校请假,学校按中心校批条办理。

逾期不上班者按规定扣除本人绩效工资。

(2)本人有病或伤残确系无法上班者,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课的不扣钱,后勤人员每天扣10元。

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3)父母及配偶、子女住院,任课老师请假由学校安排的每节课扣5元,后勤教辅人员每天扣10元。

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八)、事假:

每月事假不超过3天的按满勤计算。

一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的部分每天扣10元。

一月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事假,学校不负责安排请假人工作。

本规定从201X年5月4日起执行。

201X年5月4日以前按老办法执行。

(九)、因请假代课费用从本学期每节课10元。

经学校安排的,因公请假由学校支付,因私请假由个人支付。

其它未尽事宜,学校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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