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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A.劳动具有“从属性”

B.劳动具有“契约性”

C.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

D.劳动具有“有偿性”

E.劳动目的具有“社会性”——提供劳动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实现雇主的经济目的,满足社会需要

F.劳动实现方式具有“社会性”——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提供生产资料,二者结合的过程具有社会性

(2)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

(3)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

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和雇主的财产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

但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且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故劳动关系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a.平等性表现为:

a1.作为交易标的的劳动力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其被转化为一般的劳动力,最后劳动者获得一般等价物

a2.且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

b.从属性表现为(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实质的从属性):

b1.人格从属性

雇主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约定期限内,对自己的生活内容和时间不能自行支配

b1.1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

b1.2劳动者进入雇主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场所,从而在生活空间方面不能自行支配

b2.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纳入雇主的组织结构,劳动者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人之目的而劳动,表明了经济上的不独立性:

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造性的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

(4)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A.劳动关系的相关主体

是指与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

a.劳动行政机构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劳动市场服务机构

d.劳动团体

e.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B.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

a.劳动行政关系

b.社会保险关系

c.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d.劳动团体关系

e.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C.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

a.附随关系的当事人通常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的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的相关人

b.通常存在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前后或者过程中,其目的是促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或者劳动关系争议的妥善处理等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权平等原则

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

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关键在反就业歧视,指劳动者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a.国家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b.国家应促进就业

c.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B.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待遇均等主要指报酬平等或同工同酬

a.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相等的待遇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劳动条件的平等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平等

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2)劳动自由原则

不是契约自由原则,是法律自由价值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

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a.结社自由

a1.积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积极地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

a2.消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不参加工会组织或者退出工会组织的自由

b.团体自治(以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b1.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我国工会为社团法人

b2.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享有基于自身职能的履行,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的自由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人身属性决定不可强迫

我国法律中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主要针对劳动力使用者,不同于国外主要针对国家

(3)倾斜保护原则

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C.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D.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E.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a.劳动争议仲裁免费

b.举证责任倒置

c.有限的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在不服裁决时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劳动权(非论述)

2.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

(1)劳动权的性质

劳动权首先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接着才是社会权和受益权

(2)劳动权的体系

劳动权非单个权利,而是权利束

A.宪法中的劳动权

a.个体劳动权——公民个人享有的自主择业权(自由权属性)、平等就业权(社会权属性)、劳动保护权

b.集体劳动权——劳动者团体享有的,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劳动三权)

团体协商权是核心,团结权是前提,争议权是保障

个体劳动权是核心,集体劳动权是作为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手段存在

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宪法中劳动权的具体化,与宪法中劳动权的联系区别在于

a.宪法中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存在位阶关系

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利主要是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私权,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宪法中的劳动权是人们基于公民身份针对国家所享有的,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

第三节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

2.劳动法的地位

(1)劳动法的部门法地位(小题,判断)

劳动法应为独立的部门法

劳动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动法的法域地位

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是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

理由在于

A.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

B.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3)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简答)

A.劳动法源自民法,与传统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

a.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

b.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用关系

B.劳动法不仅仅传承了传统民法,更超越了传统民法

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

b.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

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选择)

A.劳动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a.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

b.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

B.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体现在

a.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

b.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内部行政关系以上下级管理为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

c.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选择)

A.联系体现在

a.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是相同的,都是由于工业劳动社会化导致社会关系变化而产生的

b.从二者产生的历史来看,劳动法产生在前,社会保障法产生在后

c.二者都是社会法,调整模式上都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通过“社会连带”来保障老弱病残的基本生存

B.区别主要体现在

a.二者功能不同,劳动法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工业劳动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以及补偿由于社会风险所致的损害

b.二者的调整模式不同,劳动法以个体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社会保障法以国家干预为主,以个体自治和社会团体自治为辅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

A.第一类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与其全体人员

B.第二类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其全体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一般事业单位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且国务院无另外规定的情形下与它的工作人员

C.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

a.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

b.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

c.军队与其现役军人

d.家庭与家庭佣人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2.劳动者

(1)劳动者的界定和范围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确立劳动者身份的共同判断标准——从属性

从属性的内容(简答、判断说明):

A.人格从属性

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一定期间内,对自己的劳动行为不能自主支配

a.拘束性——劳动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及规程由用人单位指定或管理

b.无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

c.服从性——听从指挥、无权拒绝,违反时接受监督、处罚

B.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者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或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为他人目的而劳动

a.生产组织体系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b.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

c.原材料由用人单位供应

d.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和危险负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参加劳动的机会,并领受劳动报酬的资格)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的特征:

a.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b.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c.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

d.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享有和行使,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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