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精细化工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模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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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精细化工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模范

辽阳市精细化工研究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研究院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研究院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研究院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研究院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研究院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研究院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研究院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研究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研究院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研究院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研究院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研究院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研究院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研究院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研究院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研究院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研究院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研究院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研究院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院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研究院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研究院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研究院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研究院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研究院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研究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研究院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九、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警示标识;

  

(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警示标识;

(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防护器具”警示标识;

(四)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警示标识;

  (五)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六)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四、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五、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六、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七、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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