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256790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22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docx

第22讲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法新版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10)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水防法》)

《水防法》第2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防法》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实为违法行为的界限)

第9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超标即违法)

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对企业责令关闭或停业,环保部门只能限制生产)

【例题】对于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各单位可以超标排放,但不得超总量标准排放

B各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C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违法行为

D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治理,并罚款

答案:

CD

四、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1、环评规定: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制度)

2、处罚:

第75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例题】

某单位在某河流航道内侧新建排污口,对该项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该项目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D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样应当遵循三同时原则

答案:

ABCD

五、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18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19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例题】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B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C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D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答案:

C

解析:

A是针对排放标准的,不是针对总量控制的;B的范围太不确定;D的表述错误。

六、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第20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22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包括:

①将废水稀释后排放②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③在雨水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④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行为。

【例题】下列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是:

A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B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个体餐馆

C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医院

D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答案:

ABCD

七、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0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注意:

禁止中高放射性物质废水排放,可以达标排放低放射性废水)

第31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32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33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35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36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37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38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39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40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41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

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42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43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3、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44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45条 向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