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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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金海重工安保〔2012〕285号
关于下发《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海重工各部门:
为规范公司交通运输管理,防止交通安全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特制定《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2日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自备交通运输船舶、行人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交通安全非正常事件的发生,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
在公司厂区内从事作业及活动的人员;在公司厂区内从事作业及通行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自备交通运输船舶。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GB/T11412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4
定义
4.1
机动车辆
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生产性机动车辆和非生产性机动车辆。
4.2
生产性机动车辆
是指用于生产的机动车辆,包括重型液压平板车、牵引车、叉车、铲车、推砂车、高空车、履带吊、汽车吊、四轮电瓶车、消防车、工程车(拖车、抓斗车、翻斗车等)、加油车、气罐车、压路车、推土车、挖掘机、混凝土泵车、货车、三轮农用车、拖拉机(用于生产)、轻型普通货车(用于生产)等。
4.3
非生产性机动车辆
是指用于行政接待、后勤服务保障等功能的机动车辆,包括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巡逻车、摩托车、拖拉机(用于生活)、轻型普通货车(用于生活)、救护车、清洁车、垃圾车、冷藏车、扫路车、污水车、洒水车等。
4.4
非机动车辆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包括两轮电瓶车、三轮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4.5
自备交通运输船舶
自备交通运输船舶是指为本单位服务的海上运输船舶(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船舶)。
4.6
干路
是指有效使用宽度在10m以上的道路,是厂内主要交通要道。
4.7
支路
是指有效使用宽度在10m以下的道路,是厂内各干道之间的联系道路。
5
管理职责
5.1
安全保卫部
5.1.1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并制定交通安全培训教材,供各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培训使用。
5.1.2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并按《金海重工HSE奖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5.1.3
负责在厂内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5.1.4
负责对厂内道路临时占道使用制定管理规定,行使临时占道审批管理工作。
5.2
生产保障部
5.2.1
负责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建立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统计台账,监督各部门形成本部门所属车辆管理台账,负责制定车辆挂牌制度,并对公司所有车辆悬挂设备编号牌。
5.2.2
负责组织挂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的、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院年检的公司车辆的年检工作。
5.2.3
负责对公司所有道路上的照明设施进行安装和维修。
5.3
起运工程部
5.3.1
起运工程部负责制定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
制定生产性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需求对公司现有生产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建立公司所有生产性机动车辆调配使用统计台账。
5.3.1.2
制定公司生产车辆考核管理制度,以促进各部门规范使用生产车辆。
5.3.1.3
制定车辆的三级保养管理制度,监督、参与各部门开展各型车辆一级、二级保养。
5.3.1.4
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类生产性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并向各部门予以宣贯。
5.3.1.5
对各部门生产车辆的燃油使用制定管理制度,并按期对各部门单车燃油消耗、单车行驶里程、部门燃油消耗、部门车辆总行驶里程进行统计,作为对各部门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
5.3.1.6
对各部门生产性车辆费用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对各部门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并反馈公司计划财务部。
5.3.2
负责针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辖年检范围以外的公司车辆,制定相关年检标准,并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年检工作。
5.3.3
负责所有车辆的维修,并负责对所有生产性车辆安装声光警示器等装置。
5.4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非生产性机动车辆、交通运输船舶调配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需求对公司现有生产车辆进行合理调配。
5.5
舟山金海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服务)
5.5.1
金海服务负责制定非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5.1.1
负责建立公司所有非生产性车辆、交通运输船舶调配使用统计台账。
5.5.1.2
制定公司非生产性车辆考核管理制度,以促进各部门规范使用车辆。
5.5.1.3
根据车辆维修部门制定的车辆三级保养制度,监督车辆使用部门、维修部门开展非生产车辆一级、二级保养,并督促车辆维修部门对各型非生产性车辆做好维修工作,使各类车辆能正常使用并通过年检。
5.5.1.4
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类非生产性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并向各部门予以宣贯。
5.5.1.5
对各部门非生产性车辆的燃油使用制定管理制度,并按期对各部门单车燃油消耗、单车行驶里程、部门总燃油消耗、部门车辆总行驶里程进行统计,作为对各部门非生产性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
5.5.1.6
对各部门非生产性车辆费用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对各部门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并反馈公司计划财务部。
5.5.2
负责挂厂外机动车辆牌照的、由地方车管所负责年检的公司车辆年检工作。
5.5.3
负责制定道路划线标准,对公司所有道路划定交通标示线,并在厂内道路和生活区域周边划定各类车辆停车位。
5.5.4
负责公司厂内所有道路的清扫、绿化工作。
5.5.5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交通、港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公司交通运输船舶的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5.5.5.1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客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5.5.2
船舶及驾驶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5.5.5.3
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5.5.5.4
船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5.5.5.5
船舶燃油使用管理规定。
5.5.5.6
相关应急预案及演练规定、演练记录。
5.6
基建管理部
基建管理部负责在规划地段设置车辆减速带等道路交通基本设施,负责道路的维修。
5.7
物资部
5.7.1
各类车辆、船舶维修所需的配件由各部门按公司相关采购审批流程进行报文,获得批准后由物资部落实采购。
5.7.2
负责各类车辆的油类供应,并对各部门各型车辆的油类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5.8
计划财务部
5.8.1
计划财务部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控制,并对合理的维修费用做好资金保障。
5.8.2
做好各部门车辆购置、报废审批管理,并对各部门车辆使用的费用进行统计和控制。
5.9
各部门
5.9.1
各部门总经理为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人员、车辆或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9.2
各部门应针对本部门所属的车辆、人员,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级的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9.2.1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交通运输管理奖惩细则,对本部门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5.9.2.2
各部门根据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非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针对本部门人员、车辆的活动,细化制定本部门交通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5.9.2.3
组织员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并对培训开展情况做好记录存档。
5.9.2.4
建立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申请审批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使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5.9.2.5
要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各类车辆安全操作规范并开展部门车辆安全检查,建立车辆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接受车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5.9.2.6
根据车辆主管部门制定的三级保养制度,各使用部门要建立一、二级保养制度,对车辆开展一级保养,协助车辆主管部门、维修部门开展二级、三级保养,形成保养维修记录。
5.9.2.7
各部门对本部门各类车辆、船舶驾驶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对驾驶人员的资质必须进行管理、审核,确保各类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
5.9.2.8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的车辆进行费用统计,车辆费用的应包括:
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维护保养费、养路费、车辆年检费、车辆使用附加费等各类车辆产生的费用,并上报生产性车辆和非生产性车辆的主管部门进行汇总。
5.9.2.9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根据金海服务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在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区域周围指定地点划定停车位。
6
道路交通管理基本要求
6.1
厂内道路管理要求
6.1.1
厂内道路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路面保持平整、整洁,不得在厂区道路上堆放杂物堵塞交通。
如各部门确需对道路临时占道使用的,必须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临时占道使用。
6.1.2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6.1.3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6.1.4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6.1.5
厂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车位,并设置标志。
6.2
机动车辆上路要求
6.2.1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挂牌制,并且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领取年检合格证和车牌后应安装在指定位置。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6.2.2
属地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检测的车辆,应在检验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牌号、检测合格标志、行驶证、厂内通行证;驾驶员应持有车辆驾驶证、厂内驾驶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3
属地方其它政府单位负责检测的特种车辆,应在检验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安装厂内车辆牌号及检测合格标志;驾驶员应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厂内驾驶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4
其它车辆的车牌由生产保障部核发车辆设备牌号代替;车辆由起运工程部检测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安装检测合格标志;驾驶员应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厂内驾驶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5
车辆牌号、通行证、行驶证、驾驶证严禁转借、涂改或伪造。
6.2.6
外来车辆应按《门卫管理规定》(JHZG/EOIAB-06(03))接受检查,并签订承诺书,领取临时通行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7